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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的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所谓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 ,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所谓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为适应加强对债权人保护趋势的要求 ,规范我国的…  相似文献   

2.
代位权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制度的出现对完善债权人制度起了重要作用 ,作者认为 :设立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 ;第三人根据债权的代位请求直接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承认代位权构成条件但需加以完善 ;应明文确定代位权的期间。  相似文献   

3.
在本文中,研究了代位权的性质、代住权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关系、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代位诉讼的当事人与代位诉讼既判力等五个问题。在对这五个问题的研究中,主要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入手,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在本文中,研究了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关系、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代位诉讼的当事人与代位诉讼既判力等五个问题.在对这五个问题的研究中,主要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入手,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为了保证执行和解协议可以顺利履行,申请执行人往往会要求在和解协议中设定担保。然而由于相关规定的缺位,执行和解中的担保行为的效力在司法实务界莫衷一是。执行和解担保从性质上看属于独立的担保合同。执行和解担保和执行担保二者最大的差异在于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寻求救济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执行和解协议上的内容与判决所确定的内容不一致,执行和解担保的是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所以既判力不应及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目前司法实务中对民事执行和解担保法律效力的认定不统一,亟需完善我国执行和解担保制度,赋予执行和解担保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规范民事执行和解担保制度程序,完善执行和解担保的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相似文献   

6.
犤案例简介犦原告甲塑料厂与被告乙鞋业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由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做出如下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乙鞋业公司没有履行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申请人甲塑料厂遂向法院申请执行乙鞋业公司对第三人丙棉麻公司的到期债权43万元。申请人申请执行第三人的主要证据是加盖了乙鞋业公司与丙棉麻公司公章的一份付款委托书。该委托书证明丙棉麻公司应付乙鞋业公司出口退税款23万元。法院执行人员在找丙棉麻公司负责人对付款委托书进行核实时,该负责人立即提出他们公司根本未收到付…  相似文献   

7.
新《合同法》的实施 ,使金融企业依法实现信贷债权 ,保护其合法权益 ,有了新的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各类金融单位应在实践中充分行使法定权利 ,切实保护信贷债权。1 .行使代位权 ,保全责任财产。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 ,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 ,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当银行债权期满时 ,一般担保的债务人无力归还债务或逃避归还债务 ,如果他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 ,且能够收回而…  相似文献   

8.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享有一定民事权益的第三人提起的一种特定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权属的判定,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类诉讼程序中的证明事项还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地方高等法院出台的指导性文件也仅能作为参考。实践中,应对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进行类型化,对所有权、租赁权、用益物权等一般权益和所有权保留、例外情况下的债权等特殊权益的证明,原则上由案外人承担"足以排除"证明责任;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应在继续执行的同时,赋予该第三人就"与被执行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救济权利。  相似文献   

9.
王亚明  杜万松 《唯实》2009,(1):63-66
强力型司法执行面临着现实困境。兼容型司法执行应时而生。实践证明兼容型司法执行比强力型司法执行效果理想。为构建中国兼容型司法执行模式,应调动本土资源,发挥自动执行的基础性作用。同时“硬化”强制执行技术,促进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发现。改进执行结案方式,鼓励执行和解,强化对执行标的额到位率的考核要求。  相似文献   

10.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归纳,找出其症结、根源和规律,从而抓住矛盾,是解决“执行难”的首要环节和基本途径。一、被执行人方面“执行难”的原因被执行人的思想和行为对案件能否及时顺利执行影响极大。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中表现消极,甚至有意逃避、抗拒,会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阻力,造成执行难。被执行人消极对待执行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一是置若罔闻。对执行人员所做的思  相似文献   

11.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涵义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债权是指特定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以  相似文献   

12.
杨建淮 《唯实》2006,(7):50-52
新《合同法》将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在立法上被确定了下来。它突破了债权是对人权的传统民法理论,将债的效力扩大及于第三人,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3.
菅中战 《学习论坛》2003,(10):61-62
民事、行政执行 (以下简称执行 )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诉讼活动。而执行监督是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的监察与督促活动。当前 ,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 ,存在着执行难和违法执行侵犯第三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的存在 ,有党政干预、地方保护、当事人履行能力、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法院执行人员的素质等多种原因。但是 ,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 ,上级…  相似文献   

14.
《党课》2014,(23):73-76
法院执行局,是国家机关中为数不多的以贯彻执行力为己任的机构,执行法官手握执行权,对于拿不到判决兑现的执行申请人而言,执行局是他们最后的救命稻草,但也是个未知数,这注定了执行局是一个危险与诱惑并存的机构。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执行的每一个环节正在逐步见光,但在“执行局、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人、执行代理人、拍卖评估公司”的多方博弈的缝隙中,个别人依然在寻求运作的空间。  相似文献   

15.
舒炜  刘霄 《廉政瞭望》2014,(8):27-29
执行法官,被称为司法的“行者”.他们有着怎样的困惑和悲喜。执行法官个人的困惑投射到执行本身,又有些什么样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曾在自己的微博上,这样写执行法官:法院执行员假称查水表,骗开了被执行人的家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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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就"失信者黑名单"的出台专访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李光旭庭长。记者:四川法院近几年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的做法有哪些?李庭长:为深入破解"执行难",全省法院不间断地开展"执行风暴、涉金融案件执行、百日执行会战、反规避执行、两限制一打击"等专项活动。2010年至今,有2931名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432名  相似文献   

17.
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执行难度大,阻力大,社会影响也大。国家机关欠债不还,将严重失信于民,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  相似文献   

18.
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债权是特定的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可以此为理由,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债权相对性的基本理论.然而,随着大量第三人侵害债权事实的发生,各国开始检讨自身立法以求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1853年的拉姆莱诉盖伊案(Lumley V Gye)的判例为代表,英美法系遂慢慢开创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我国学术界将侵害债权称为"干涉合同"、"损害合同",还未有侵害债权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1.被执行人不接受执行,这是民事执行第一难。(1)拖。这类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表现积极,主动提出与申请人协商,在申请人面前诉说自己的困难,表现诚恳,要求分期履行。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后,却不按约履行。这类被执行人拖得申请人精疲力竭,而且也给人民法院执行增加了很多工作量。(2)赖。被执行人根本不谈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找各种借口赖账,能赖掉就赖掉,能赖多少就赖多少。(3)躲。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前,已明白自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在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将财产转移、隐匿,或将财产变卖所得…  相似文献   

20.
马凤敏 《学习论坛》2004,20(8):68-70
代位权诉讼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行使应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 ,债务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 ,诉讼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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