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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5 毫秒
1.
因多方面原因,司法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文章从实际案件出发,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认为宜以“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的模式在立法层面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2.
肖立梅 《法学杂志》2012,33(4):52-56
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农户直接影响到了该权利的利益归属以及存续过程中的权利变更。结合我国农村历史发展状况和现行法律的立法目的,应该明确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权利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权利具有成员权的属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农户只是家庭承包中的形式主体。  相似文献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分析与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缺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等成员利益分配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缺失根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擅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的逻辑障碍。通过立法完善成员资格标准时,应以在本集体内生产、生活的状态和对本集体土地利益的生存依赖作为基本依据,淡化户口对于认定成员资格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基础,提出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立法的建议方案.  相似文献   

4.
当前,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常常出现纠纷,例如内部征地补偿费利益等等,导致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成员资格标准的相关法律,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嬗变以及农村的经济组织有关的立法的逻辑障碍是其缺失成员资格标准法律的根源所在。在完善对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标准时,其基本依据应该是本集体中生活生产的状况以及个人在本集体中的土地利益的生存依赖,同时将户口对于成员资格认定的作用淡化,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方案。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是分配农村集体财产的前提,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已经成为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面临的共同难题。本文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分析,探究成员资格认定出现困境的原因,结合目前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及相关救济途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春香 《法学杂志》2016,(11):45-50
近年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大量征收,村委会对巨额的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24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款应该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但是如何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急需立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加以解决;对于当事人请求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自己权利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利纠纷为由予以立案,并将村委会列为被告;还应充分发挥农村集体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作用;同时完善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监督.  相似文献   

7.
征收土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现行立法缺少明确规定,结合征地补偿费用纠纷案,对征地补偿请求权产生的依据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进行有益探讨,以期为未来相关立法提供合理建义.  相似文献   

8.
目前,随着海南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而且这些案件中的纠纷焦点往往凸现一个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核心问题。目前。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海南省也没有这样的具体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只提到属于处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参加土地补偿款分配,但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问题却没有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问题到现在还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也给法院断案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笔者根据多年的审判实践,就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做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9.
韩松 《法商研究》2021,38(5):144-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的"本集体成员集体"概念有其理论来源和历史与现实的依据,其内涵确定,可以作为表达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概念.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是集体成员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连接点,是成员权产生的基础,决定了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属性.只有把握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构造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  相似文献   

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组织基础和实施前提。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必将提高农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对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在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必要性的基础上,应当明晰立法的基本思路,着力解决立法中存在的诸如管理体制、法律地位和成员资格界定等重点与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11.
肖黎明  吕斌 《法人》2014,(1):24-25
正农村集体有效经营管理建设用地需要从法律上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证的确权制度。还需要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并确立农民的成员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2.
吴西彬 《律师世界》2001,(11):46-47
“转户”土地,又称为“农转非”土地,是指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而转归国家所有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后的安置问题即生产组织、劳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原则上仍依靠其原有的集体财产发展生产解决,所以,农转非土地虽然为国有土地,一般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该土地时,是否补偿?如何补偿?对此,国家有关的土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最近处理一起农转非土地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对这种案件有了一定的认识。为了对处理…  相似文献   

13.
陈小君  戴威 《法律科学》2012,(3):154-161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公租房建设政策试点实际上突破了法律的刚性规定,变相允许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服务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群体的房地产建设;将国家公益事业责任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私权主体承担,其合理性也不无疑问。因此,从长远来看,公益事业保障和集体利益实现仍应依赖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管洪彦 《法学论坛》2016,(2):103-113
农民集体成员权是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制度创新的典范.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能够实现既能坚持和实现农民集体所有权,又能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双重目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坚持和完善农民集体成员权具有其独特制度价值.我国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已经初成体系,但是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应该沿循着立法论和解释论两种路径共同完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颁布为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了更为坚强的政策支撑.  相似文献   

15.
柯菲 《法治研究》2006,(11):72-73
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6.
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的背景下,一个根本性变化就是将水资源权属由原来的国家与集体所有转变为由国家统一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水塘和由其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享有使用权。而这其中涉及的水资源所有权理论是不全面、不系统的。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中水资源的使用权范围、大小及行使方式没有规定,而且也没有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对法律的具体实施加以阐述。因此便产生了理论、制度上的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事实上占有、管理,并享有水资源使用权的现实利益的博弈。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已生效的司法判决中探寻思考并进一步归纳,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具体使用权权限,进而为完善水资源所有权理论、制度并对民事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7.
涉“外嫁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纠纷案件往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对以村民自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生效裁判开展检察监督时,应重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主体、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从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高度加大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发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作用,准确适用民事检察复查制度,切实保护“外嫁女”等妇女权益。  相似文献   

18.
集体土地股份化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特性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出了挑战。为避免集体土地股权实质化分割集体土地所有权,股份化的客体不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缓和集体土地股权固化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及其保障所有集体成员受益之本质的背离,应配套设计无集体土地股权之集体成员分享集体土地利益的保障措施。同时,集体土地使用权股份化的组织载体集体股份合作社,不是对农民集体的法人改造,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续造,并已异变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人,故宜修改《物权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表述;还应慎用“农龄股”,并将非本集体成员继受之股权设计为类别股。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出现过数次变迁,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因为集体所有权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农民权利虚化。《物权法》试图通过引入成员权概念来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成员集体所有在性质上类似于总有,它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途径,也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基础。成员权是私法上的权利,不同于村民自治的权利。关于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上应当以户籍为标准,在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成员权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两部分,应当完善其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0.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离开家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在村民组织的土地被征用后是否有权平等享有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体现在地方立法及实际操作层面,均有差异。本文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着重分析承包土地的收回和保留条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的性质、支配主体等相关问题,并为此提出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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