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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一、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根据是否具有实体请求权可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并提起诉讼参加到正在进行着的诉讼中的案外人。他所享有的是实体权利上的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1)必须是真正符合原告起诉的条件。他必须按照起诉的条件向法院起诉,才能参加到本诉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中,并处于原告地位,而将本诉的原、被告置于共同被告的地位。(2)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即有权要求本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履行某种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第  相似文献   

2.
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反诉的问题,众说纷纭,主张各异。有的认为反诉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有的认为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人提出,而原告人不得对被告人提出的反诉再提出反诉,还有的认为,在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原诉的原告人或被告人都不得对第三人提起反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无权对原诉的原告或被告提起反诉等等。下面就几个有争议的问题略陈管见,以求商榷。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诉讼法律地位角度可以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划分为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之第三人。应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不同法律地位来界定其不同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4.
一、民事反诉的基本概念 民事反诉,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反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民事反诉的概念并没有一致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反诉与本诉相对,是指诉讼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讼;有的学者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还有的学者认为,反诉是指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或排斥,吞并、抵销本诉的独立请求。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对反诉所下的定义都不够准确、全面。民事反诉应当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为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有一定牵连性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相似文献   

5.
经济诉讼中第三人的正确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其中前者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后者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者身份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其诉讼权利义务,乃至实体权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原告地位,有权提起并参加诉讼,其未起诉时,法院发现其存在,应告知其诉讼发生情况,但无权强制要求其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 ,理论上缺乏依据 ,实践中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甚至还适得其反 ,并且和国外立法形成了实质性的差异。提出取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并把它分解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以原告身份起诉本诉原被告的第三人和被本诉原被告提起诉讼的第三人 ,两者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统称为第三人 ,形成第三人之诉。取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称谓。另一部分为主动申请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支持一方当事人并为其提供证据的证人。  相似文献   

7.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近些年诉讼法学界异议较多,争议颇大的问题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虽对之进行了较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理论及实践中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地探讨。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一个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①显然,“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如果承认他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却并未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不承认他是当事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就没有道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两种,而后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是否存在也有争议。借鉴外国的立法,笔者建议将我国的第三人制度分为独立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被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辅助知。诉讼的第三人三种。  相似文献   

9.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相似文献   

10.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除了单一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而外,有时还可能出现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所谓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即是对于他人之间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诉讼主体制度。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将几个有牵连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诉讼中审理,便于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彻底解决纠纷,避免法院对同一或相互牵连的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同时也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但,由于民事诉讼立法的不完善,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对第三人的认识产生了分歧。本文着重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之诉的提起与审理、参加诉讼的时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依据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是指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虽然原来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由于与原诉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而主动参加到或者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在民事诉讼中,建立第三人诉讼制度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全案  相似文献   

13.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平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法院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不应要求这些股东在被告不法行为时是股东。公正性和充分性应成为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条件。原告应否对诉讼提供担保由法院依申请视情况决定。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应定位于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公司外部侵犯公司权益者,即包括侵犯公司利益的所有人。上述人员四大类型的行为属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的法律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他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应列为原告。  相似文献   

14.
司法信箱     
债务人应以何种身份参加代位权诉讼?编辑同志:在合同法所确立的代位权诉讼中,诉讼当事人一方是债权人,另一方是对债务人有到期债务的第三者。对于债务人是否参与到诉讼中来以及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对债务人应参与诉讼均无异议,但对债务人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则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债务人被代位行使了原告的权利,又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所诉争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他实际上却是诉争债权的真正原告,又必须参与实体的审理,故应将其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一种意见认…  相似文献   

15.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李剑非(一)所谓诉讼地位,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具体表现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一$作规定。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  相似文献   

16.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联系及经济往来越趋复杂化。由此导致了经济纠纷诉讼其诉讼主体的多元化。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频频出现在纠纷诉讼中。第三人虽不是改革的产物,但在改革中有所发展。然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第三人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还缺乏适用性,诉讼法理论对第三人的问题亦观点不一,众说纷纭。本文仅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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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是民事诉讼重要制度之一 ,但现行立法和理论有粗疏、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对该制度运行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加以探讨 ,提出完善该制度的一些设想。一、参诉方式之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之规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由“第三人”自行申请参诉 ,二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对于“申请参诉”的方式 ,学界多持肯定态度。案外人基于其与本诉一方当事人的牵连关系 ,为了帮助自己所支持的一方在诉讼中取胜 ,从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他会主动申请参诉。对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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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诉讼中,判令与本案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本案原告或被告承担民事民责任。这种做法在经济审判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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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对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的根据和目的,以及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证人的区别等问题,有些理解不一,有的仍习惯于沿用“诉讼关系人”的称谓。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弄清上述一些基本问题,是有一定意义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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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体会到,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是有很大作用的。因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或调解达成的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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