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一般人看业,房介公司只是二手房买卖的平台,为卖家发布信息,为买家办理手续,从中赚点“手续费”而已,做的是小“买卖”。然而,广西广屋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下称广屋公司)及总经理岑庆等人,却利用房屋中介这个平台大玩“蛇吞象”,两年时间诈骗3300多万元,许多卖房者、买房者被骗得倾家荡产。 相似文献
2.
3.
4.
北京元峰元科贸集团法定代表人和副总裁被控诈骗银行贷款9000万元,2008年3月4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北京元峰元科贸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海宁与公司副总裁常小燕于1997年1月至2000年6月间,为使二人负责经营的北京元峰元科贸集团等公司获取经营资金,指使公司职员采取编造虚假贷款项目, 相似文献
5.
两名冒充中央某部领导诈骗1800余万元的骗子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被告人黄立昌和杜文平分别曾任福建省黄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和北京中扶富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相似文献
6.
7.
2006年11月6日,因涉嫌使用虚假手段诈骗工商银行昌平支行车贷款1072.4万元,北京涌鑫投资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和他一同受审的还有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 相似文献
8.
9.
10.
43岁的原福马伟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章辉,虚构合作项目,采用签订合作协议的方法,先后骗取他人450余万元。2006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相似文献
11.
正一、基本案情2012年11月至12月间,广西桂林市某农产品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见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后,为套取资金,虚构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指使公司法律顾问张某借用社会人员的身份证件,伪造了劳动合同及拖欠员工工资表,草拟了民事诉状,并指使社会人员以公司员工代表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拖欠工资,李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诉。法院在李某等人伪造的证据蒙骗下,做出了由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0余万元的民事调解决定。事后,李某将其中70余万元据为己有,分给张某10万元,两名犯罪嫌疑人现已归案。 相似文献
12.
公司僵局是现代公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近年来,包括因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拒绝配合引发的公司僵局案件逐渐增多。在现代商事仲裁实务当中,也经常遇到公司僵局的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两宗涉及法定代表人之争的公司僵局仲裁案例,希望对解决类似问题有所裨助。 相似文献
13.
顾敏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8,(1):49-53
本文主要论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的背景及其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在比较中外公司法的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本文尤其提醒读者,不可因法定代表人制度被称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而对其却步不前,不思改进。 相似文献
14.
公司治理机制的本土化——从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理念展开的讨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公司治理制度远未达到体系化、合理化的状态 ,应当通过立法方式限制股东会的权力 ;扩大董事会职权 ,增强董事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 ;修正或取消法定代表人制度 ,推行共同代表制度 ;实现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的科学分离 ,辅之于更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15.
赵旭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36-47
经理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是我国公司法中最模糊和令人困惑的问题.对其学理上的各种不同界定不过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对经理所做的观察,反映了经理法律性质的多元属性.我国公司法上的经理是名副其实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而且是主要的业务执行机关.将董事会定性为业务执行机关不过是对既往历史事实的阐述或沿袭和搬用境外公司法理论和立法.任何...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有效原则现已为国内外所承认,但由于我国2005年新修订《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权限、担保决策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导致公证界对此规定出现不同理解。本文认为,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担保权限作出担保行为时,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是从公证的目的、意义来看,公证员在办理担保合同公证过程中必须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保权限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于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相似文献
17.
关于公司担保诉讼问题多年来意见不一,盖源于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第16条规范的认识有差异,对公司体制下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及公司公章的应用事项范围见解相悖,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交叉影响,出现了法律规范的适用冲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援引表见代表这一商法理论工具解决了统一... 相似文献
18.
对股东派生诉讼的争议起源于福斯诉哈尔波特案件,该案所形成的适格的原告规则和多数决规则,成为讨论公司在这一诉讼中的根源.英美法把公司视为必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双重地位;日本法则将公司以诉讼参加人对待,可作为共同诉讼人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未作安排,实践中倾向于把公司列为第三人.为了符合派生诉讼的本质和现行诉讼法的基本要求,股东应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为原告,股东则取代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成为诉讼当事人. 相似文献
19.
20.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增设经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项,并没有化解公司权力集中问题,反而增加了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适格的争议以及法定代表人由不同主体行使而产生的权、责配置的冲突,加剧了法定代表人权、责不清或泛化的风险。法定代表人既是公司意思的表示者,也是公司意思的执行者,是公司意思表示与执行的统一体,不能被简单地分离。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其决策的执行人,是现代公司意思形成的参与者(或部分意思的形成者)与执行人,应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权、责由董事长和董事分别行使和承担。董事长执行法定的公司人格性职权,适用代表理论承担责任;董事执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公司财产性职权,适用代理人规则承担责任。这种董事会单一代表制与董事多元代理制相结合的模式,克服了一元化的自然人法定代表制度的固有不足,厘清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基础,尊重了民法典基本精神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企业管理体制的传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