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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新兴宪法生命权并无坚实的伦理基础,其所涉及的生命伦理争议属于应用伦理学探讨的课题。应用伦理学并不是某种成熟伦理理论的现实运用,而是以实践为导向的"无基础"的伦理探究。从法律内部视角看,宪法生命权最坚实的伦理基础仍然是自然法传统。宪法生命权只能是一种克制性的权利,它不应主动干预新兴生命伦理争议,因此我国宪法生命权的形式与内容应当限制在合理的界限内。  相似文献   

2.
生命权内容和地位之检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生命权不同于其他人格权。其最大特征在于 ,生命权客体———生命利益与生命权主体的权利能力融为一体。根据这一特征 ,应对传统生命权理论进行检讨 ,重新设置不同于普通人格权保护的独立模型。这一模型从个人本位角度出发 ,认为生命权不包括支配权和请求权 ,而仅指生命维护权 ,它是一种独立人格权。至于受害人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并非基于生命权产生 ,而应换从社会本位的视角 ,认为是基于近亲属的财产权或其与受害人的血缘关系产生。  相似文献   

3.
在人类的发展始中,人们由最初对死亡的恐惧发展为今天能积极主动的规范死亡,由此也反应了人们对生命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应时代要求而产生。本文主要将由生命权看待安乐死,通过对两者的认识,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建议尽快立法,以保护生命权使安乐死纳入法律规范中。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生命权入手,认为安乐死是一个有关人类生命权利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死亡权属于生命权的一部分,人类有权选择死亡,并从哲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及现代医学等方面进行论证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生命权入手,认为安乐死是一个有关人类生命权利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死亡权属于生命权的一部分,人类有权选择死亡,并从哲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及现代医学等方面进行论证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6.
一、赔偿范围问题 (一)侵犯生命权基本内容是侵犯生命安全维护权,也即侵犯人的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的权利。孙志刚案就是典型侵犯生命权的案例。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件,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站。  相似文献   

7.
生命利益的立法定位需要承认生命的安全机制.生命利益的法律化,应走出“好人好命”“坏人坏命”的文化误区,将其结构化区分为:一级形态“生活或生存”以“生存权”规定,二级形态属于生命“安全或安宁”利益作为“生命维持1”层面,三级形态“健康或无病”的健康利益作为“生命维持2”层面,与四级形态“生命权侵害”救济利益作为“生命维持3”层面,构成各类生命安全层面“生命安全权”范畴,并与五级形态“生命权处断”选择利益构成完整的生命权立法思路.以生存权、生命受保护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安宁利益权、生命健康权、禁止侵害他人生命利益、生命损害求偿权、生命处断权和生命利益交易权等体系化思维,完善生命权立法.  相似文献   

8.
李阳 《法制与社会》2011,(5):254-256
在改造大自然与社会分工中人的地位和作用是最关键的,人的生命资格及其尊严也是权利最根本、最核心的幸福起点。生命的朴实无华更是恰好体现出了生命作为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性和实在性。因而,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是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则是其它权利保护的基础,只有通过完善对生命权宪法保护,才可能最终促进公民生命权真正有尊严地实现。  相似文献   

9.
从信仰到人权——死刑废止论的起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生命神圣是死刑废止论的宗教理念 ,生命权是死刑废止论的自然权利理念 ,“生命权是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死刑废止论的人权理念。死刑废止论由兴起到展开的历史是一个对生命的神圣性的信仰到对自然权利的推崇再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的过程。生命神圣、自然权利与基本人权之所以能够衍生出死刑废止论 ,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三者都主张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 ,并强调对生命的普遍而绝对的尊重。因此 ,只有首先树立了生命应该得到普遍而绝对的尊重的理念 ,死刑的废止才有可能提上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10.
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应以个体的生命价值为基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立法对死亡赔偿金标准作了不同的规定,各地法院对这些标准又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同类案件的不同处理,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质疑。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生命价值的物质体现。死亡赔偿金作为生命权财产内容的货币表现,就是生命在法律上的价格。能够反映和影响生命权财产内容的赔偿标准,都具有合理性,但要在死亡赔偿金制度中合理运用,则需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可以采取定额计算的办法,但必须考虑到死亡赔偿金本质上体现的是个体生命的价值、以及我国地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不宜一刀切。规范并逐步扩大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裁量权,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1.
生命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所说的生命权是指狭义上的生命权。生命权的基础性、不可逆转性和不可补偿性决定了生命权应当入宪,而生命权入宪则是对生命权基础性价值的确认和彰显,表达了对生命权的尊重,也将提高人们尊重生命权的意识,同时将进一步推动生命权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论胎儿生命利益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本欣 《河北法学》2008,26(4):121-124
自然人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因缺乏主体资格,从被侵害法益的层面来看,无法成为刑事被害人。现行刑法对伤害胎儿的行为按故意伤害处理,这与行为的本质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均存在较大的出入。无论从胎儿被侵害的可能性、与母体的相对独立性、还是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性等角度出发,对侵害胎儿的生命利益的行为都有必要设置独立的罪名。  相似文献   

13.
无论是人权概念的先验式还是经验式推定,它们所依赖的"人"这一概念都是近代以来的"自然人"———不凭借信仰和神性来支持生命意义的人。正是在一个韦伯所说的"脱魅"之后的世界中,康德论证了人本身的独立和绝对价值,从而为人权概念奠定了根基。以康德的论证来看待现代社会对生命权———死刑、堕胎和安乐死———的争论,或许能够获得新的理解。  相似文献   

14.
<正> 生命权是人权的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因此,讨论人权不能不涉及以剥夺生命权为内容的死刑问题.某些国际人权组织甚至以死刑的存与废作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态的尺度.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认识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是一个十分尖锐而又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在西方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废除死刑观点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撤雷·贝卡利亚.他根据社会契约论,论证了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贝卡利亚认为,人们最初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只交给公共当局一份尽量少的自由,这里当然不包含处置自己生命的生  相似文献   

15.
杨佳的个人尊严维护中"讨说法"与其恶意杀人之间存在着社会价值观念异常即轻视生命权利的社会氛围支持。在弱个体仇视某一职业强群体的社会学视野中,仇警文化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念个体异常向群体异常演进的表现。而在法律经济学视野,1个人"讨"的所谓说法,等于要6个人生命的死亡、5个人身体的受伤,而竟然会有那么多网友叫好,则是一种忽视生命权利,在生命权与人格尊严之间,价值选择的错位。至于法律文化学领域,人权的核心是生命权,人存在的本源意义当中,生命权应当高于人的尊严,杨佳为了所谓的个人尊严而可以乱杀人的逻辑,是非常荒谬的。  相似文献   

16.
生命权作为一项权利,主要性质是法律性而非道德性;其特征的主要是自由处分性而非处分的受限性,人的生命权是神圣的。在生命权的理论阐述和诠释中,盛行着生命权的伦理化、义务化、生物化话语:有人强调牺牲、奉献,在高扬权利道德性的同时放弃了权利的法律性;有人强调生命的义务,在聚焦人活着的责任的同时遗忘了人活着首先是一种权利;有人执着于人的生物属性,在呼吁人与动物平等和睦相处的同时抛弃了人类生命的特殊性和神圣性。这三类话语,将矛头直指生命权的法律性、独立性、排他性和生命权的神圣性,实有批判之必要。  相似文献   

17.
死亡赔偿金只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他不是对生命权损失的赔偿.生命本无价,再多的金钱也换不回逝去的生命.给生命以金钱的定位,无论是"同价"抑或是"不同价"皆是对生命的一种亵渎.本文分析了死亡赔偿的性质,并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分析,揭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8.
生命权的全球化与中国公民生命权入宪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生命权是指人的生命不被任意剥夺的权利 ,不同于作为公民最低生活保障权的生存权。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基础 ,属首要人权 ,并具有制约国家权力的功能 ,为此国际社会的人权宣言和公约以及世界各国宪法大都规定了生命权。保障生命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世界潮流。我国现行宪法尚未规定生命权 ,生命权入宪是我国的当务之急。我们应当尽快将生命权写入宪法 ,并应注意正确处理与生命权密切相关的死刑、堕胎、脑死亡和安乐死以及克隆人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张平华 《法学杂志》2008,1(1):61-64
生命权价值具有优先性与不可评估性等基本特征。生命权的优先性主要体现为生命权是不可克减的权利、主体享有生命防卫权、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无效等方面,但是生命权并非绝对优先的权利。生命权的不可评估性意味着侵害生命权只能进行不完全赔偿。  相似文献   

20.
生命权是一种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即活着的权利。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它是指,非经过一定的合法程序,任何人的生命都不受国家或者其他人的非法剥夺;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该尊重并保障生命的发展。在我国,生命权这个术语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宪法中,面对由生命权所引发的实际生活中的公民权利的不平等,生命权的入宪再一次提上日程。本文将从全球化的角度,以国际公约中对生命权的规定为起点,具体分析我国生命权保护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然后构建生命权的宪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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