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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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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南京协议》)构建了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协助机制,但该机制并不完善。影响其成效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协助主体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协助主体的多层性和协助主体职权的复杂性;二是两岸刑事证据制度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传闻证据的差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差异、证人保护的差异、证人出庭做证义务的差异等。为深化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协助应着力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协助程序的简化。体现为协助环节的简化和协助方式的简化。二是证据的补强。包括派员调查取证和远程视频取证。三是两岸法律制度的弥合。  相似文献   

2.
证据在诉讼中的有效性是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难解的困局。两岸不同的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反映了对刑罚权程序正当性的不同认识,这种差异日益影响到两岸司法互助的效果。法律程序的"演示性"功能能够提升司法互助证据的公信力与证明力。海峡两岸应互信合作,借鉴与其他法域司法协助的成功经验,尽早细化《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证据条款,使证据的取得与转换具有可视性和操作性,提升司法互助的成效。  相似文献   

3.
证据在诉讼中的有效性是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难解的困局。两岸不同的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反映了对刑罚权程序正当性的不同认识,这种差异日益影响到两岸司法互助的效果。法律程序的"演示性"功能能够提升司法互助证据的公信力与证明力。海峡两岸应互信合作,借鉴与其他法域司法协助的成功经验,尽早细化《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证据条款,使证据的取得与转换具有可视性和操作性,提升司法互助的成效。  相似文献   

4.
随着两岸经济迅速发展及交流频繁,两岸的跨境洗钱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为达到有效控制跨境洗钱的目的,需要加强两岸的刑事司法互助与合作。由于两岸的反洗钱法律规范在立法模式和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需要构建两岸合作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司法互助机制,完善区际刑事司法互助协议,以期促进两岸携手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两岸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两岸司法协助包括民商事方面和刑事方面,其范围有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区际诉讼移管、两岸律师合作等等。  相似文献   

6.
海峡岸司法协助研究:之两岸司法协助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岸司法协助包括民商事方面和刑事方面,其范围有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与仲裁截决,区际诉论移管、两岸律师合作等等。  相似文献   

7.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是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的法律框架。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的成效不仅受两岸刑事程序法影响,而且受两岸刑事实体法影响。两岸刑事实体法律差异下的罪名差异、同质异罪、同罪异罚等问题已带来司法互助中的管辖争议、合作懈怠、法公平性的损害等负面作用,并有形成两岸"犯罪洼地"之趋势。应经由"合作范围"去罪名化、商定两岸互涉犯罪之管辖条款以及自由裁量下的刑罚趋近等对策和路径,减少两岸刑事实体法差异的负面影响,以提升合作打击跨境犯罪之成效。  相似文献   

8.
两岸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罪与刑、证据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或冲突),导致两岸对跨境犯罪的合作打击工作不力,不利于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和维护两岸交流秩序。我国大陆地区应当在适合国情的基础上,有效借鉴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有效解决两岸刑事法律制度冲突。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逐步制定《区际冲突法》,加强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协助工作。  相似文献   

9.
随着两岸后ECFA时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融合,社会异质因素的普遍化,两岸互涉刑事司法互助措施、效应释放不足,致使两岸互涉犯罪数量增长、复杂度增加、隐蔽性增强。为此,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应贯彻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共促等理念,遵循法域平等互信等原则,应策略完善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八方面机制建设;构建区际示范法立法平台,修改、完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五方面安排。  相似文献   

10.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原则性规定两岸司法互助的"罪赃移交"事项。"罪赃移交"涉及打击跨海峡经济类犯罪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两岸司法当局正在尝试与寻求突破。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关"追缴犯罪所得"之理念与制度,两岸可构建罪赃分享、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追回财产、不经定罪的没收、承认与执行对岸刑事裁判中的没收、在特定犯罪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等基本制度,为两岸"罪赃移交"实践清除法律与现实障碍。  相似文献   

11.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原则性规定两岸司法互助的"罪赃移交"事项。"罪赃移交"涉及打击跨海峡经济类犯罪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两岸司法当局正在尝试与寻求突破。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关"追缴犯罪所得"之理念与制度,两岸可构建罪赃分享、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追回财产、不经定罪的没收、承认与执行对岸刑事裁判中的没收、在特定犯罪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等基本制度,为两岸"罪赃移交"实践清除法律与现实障碍。  相似文献   

12.
逃犯移交是海峡两岸开展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协助事项,《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两岸在这一方面刑事司法合作的需要。但由于该协议仅是一个框架性协议,关于逃犯移交的一些实体和程序问题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给两岸进一步开展该项合作带来一定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对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一国两制"原则为基础,借鉴引渡制度中的相关原则,注意其与逃犯移交存在的不同之处,灵活地设置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跨境电信诈骗已成为海峡两岸最突出的犯罪问题,且呈发展蔓延之势.跨境电信诈骗的源头在台湾,受害者是两岸民众.在两岸警方合作打击跨境电信诈骗中,面临着缉捕难、取证难、追赃难等问题.两岸分治带来的法律问题、跨境警务合作问题和电信诈骗案件本身的侦办难度等是根本原因.根据现实情况,结合两岸未来合作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的发展方向,建议建立刑事诉讼移管制度、增加派员调查取证和远程视频取证、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加强警银深度合作等,以应对和破解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的难题.  相似文献   

14.
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刑事诉讼中意义重大。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面临不愿调取证据、不能调取证据、不会调取证据三大困局。应当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完善调查取证立法、强化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能力三个方面突围。  相似文献   

15.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在共同打击犯罪、判刑人移管、司法协助、业务交流等方面都发挥了显著作用,有力保障了两岸交往秩序与同胞权益。但是由于历史的、法律的和制度上的原因,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修补和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6.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为两岸之间积极、务实地开展司法互助提供了较为完备的制度框架,直接推动了两岸之间司法互助由个案合作方式向机制化合作模式的转变,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本期以海峡两岸检察实务之研讨为主题,委托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李明蓉副检察长担任主持人,选取了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施庆堂先生、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林彦良先生及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施建清先生撰写的三篇论文,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7.
根据新颁布的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检察机关分别承担着刑事司法协助的联系机关、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的职能。刑事缺席审判中的文书送达将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需要办案机关想方设法建立一些途径,疏通与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联系。在境外调查取证方面,检察机关应尽可能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派员到被请求国与该国司法机关合作调取证据,派员实地取证的效果将远远优于委托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在协助外国追缴资产时应当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没收程序的作用,根据外国提供的、有关财物属于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在移入式移管被判刑人中,检察机关将负责依据我国法律和外国判决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提请人民法院对被移管回国的服刑者作出刑罚转换裁定。  相似文献   

18.
警务工作,是每一个国家公共事务的一环,受该国家经济、社会与政治等层面所决定。警务合作属政策的一环,受到其依赖法律之外,社会控制的制度与文化的影响。两岸警务合作,在于确保并促进两岸执法部门官署间最大可能之互助,建立并发展一切有助于有效预防并阻止犯罪的活动。因此,研究两岸警务合作,必须从国际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出发,再从警务合作的发展历程中,找出合作的空间与未来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9.
活跃在海峡两岸的跨境毒品犯罪既是两岸执法机关高度重视的刑事犯罪问题,也关涉两岸的刑事司法互助。大陆与台湾地区在共同打击毒品犯罪领域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两岸的禁毒执法合作由于特殊的政治因素影响而有别于同其他国家或港澳地区的合作,呈现出多变性与复杂性,除了从战术层面藉由个案协作去解决刑事司法互助的诸多问题外,还有必要将此问题置于战略研究的层面进行探讨。运用SWOT分析法对两岸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优势、弱势、机会和威胁进行分析,将内外部各个因素进行不同组合,以"发挥和利用优势,克服劣势与弱点,挖掘和捕捉机会,化解和回避威胁"为要旨,提出在不同情势下的策略选择以及可采取的适切对策。  相似文献   

20.
海峡两岸司法互助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对推动两岸司法互助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意义。与之前两岸签订的有关法律文本相较,该协议文本内容规定的司法互助具有综合性、制度化和去政治化的特点。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两岸司法互助步入法律正轨,协议的性质及其内容本身的筒约性,两岸不同的法律文化和诉讼制度,以及台湾的政治格局都将构成对协议内容实现的诸多障碍。应关注协议签订后的两岸后续行为,以促成协议内容的法律化,推动两岸司法互助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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