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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4)
继承权丧失事由不仅是对实施违法或失德行为继承人继承权予以剥夺的法定条件,在除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遗产权利享有者实施同种行为时,其原本享有的相关遗产权利的得失也应受到直接影响始为正确。这是因为有资格以身份或其他权利形式承继被继承人遗产利益的继承人甚至非继承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与法定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实质相同,故当其他遗产权利人对被继承人实施继承权丧失事由所例各类行为时,其从被继承人处承继相应遗产利益的权利诸如特留份、必留份、酌情分得遗产权及遗赠等,也自当受到与继承权丧失效果同等的对待,这实为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当然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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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俄罗斯民法典对特留份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对特留份权人的资格予以限制,将特留份的份额提高并详细规定了权利的实现方式,对丧失特留份权的事由进行明确规定并确定违反特留份的遗嘱无效。我国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相比,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可以借鉴俄罗斯民法典对特留份的规定,构建我国的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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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的重要内容,于2001年11月1日在国家杜马通过,2002年11月14日经联邦委员会批准。法典用一编共五章75条对继承权进行了规定,其基本内容是遗产范围的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扩大、遗嘱自由的重申和限制、遗产的接受和管理、特殊形式遗产的继承权等。了解俄罗斯的继承法律制度,将对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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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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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介绍了台湾居民如何办理继承大陆居民遗产的有关规定,本期将介绍大陆居民如何办理台湾居民遗产的有关规定。首先,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确认直接影响到大陆继承人继承权利的实现。众所周知,遗产继承的发生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的发生。但海峡两岸的现实状况限制了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大陆一方当事人无法及时了解在台亲人的情况,也不可能及时获悉台湾当事人的生殁情况,更无从取得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文件,包括“死亡诊断书”、“除户誊本”等。而台湾当局在其“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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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110-113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我国家庭规模小型化,人口、家庭成员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施行至今的《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规定已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的实际需要。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相比,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于狭窄,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将孙子女、外孙子女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将丧偶的儿媳和女婿规定为适当分得遗产人,增补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三顺序继承人,灵活规定继承顺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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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忽视了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利益保护。虽然有代位继承制度 ,但不足以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利益。借鉴国外继承立法的有益经验 ,参考国内有关专家的相关理论 ,我国继承法应确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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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忽视了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利益保护.虽然有代位继承制度,但不足以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利益.借鉴国外继承立法的有益经验,参考国内有关专家的相关理论,我国继承法应确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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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楠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2):66-76
遗产归扣制度滥觞罗马时期。鉴于其法学衡平、平等理念的追求,近现代诸多欧美国家的民法典奉之为圭臬。我国法律虽未规定此项制度,但是民间自古以来有此传统习俗。遗产归扣制度立足于各继承人利益平衡,维护家庭伦理关系之时不忘捍卫个体意思自治,可以合理解决整体正义与个人自由之冲突。目前正值我国《继承法》修订之际,完全可以在尊重民间遗产分割习惯、保留继承制度固有特色的前提之下,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本土实际优化遗产归扣制度,而后予以法律移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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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权是以获得和保持职业工作机会为目的利益的劳动权利。劳动者为权利主体,国家则被确定为就业权关系上的基本义务主体,负有帮助劳动者实现其就业权的法定义务。这虽然肇端于近现代工业社会私有制市场经济,但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则应成为常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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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范围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39-41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分示的法律基础,界定依法登记的权利范围才能形成完整的分示体系。我国法律对该问题欠缺系统的规定,同时对应登记的权利还存在错误的定位。本文认为,立法应明确只有不动产物权才是法定的登记权利;确定登记权利的方式应选择法定主义与开放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应建立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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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价值性和可转让性。它是依托于网络的一种新型的物,具有物的属性,也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虚拟财产应被纳入遗产范围。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则是网络运营商以及其他的网络用户。只有那些具备财产价值且不侵犯自然人人格利益的虚拟财产才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继承者对财产的取得和支配的权利以及按照网络服务合同使用网络环境和行使虚拟财产权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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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祖国大陆人民与台湾同胞的接触也日益增多。如何解决因历史原因而遗留的两岸问题,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关心的,其中尤以两岸人民相互继承遗产这一问题格外引人关注。由于海峡两岸对于遗产继承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从而导致了在办理涉台遗产中,继承人需要了解掌握海峡两岸的不同规定,以便更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关系到每个继承人的切身利益。本文将分别对海峡两岸的不同规定作一简要介绍,以利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办理相关事宜。本期介绍的是“关于台湾居民继承大陆居民遗产的有关规定”,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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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6):56-57
《公司法》第76条正式确立了股权继承制度,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没有消除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困惑和争论。股权继承原则上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明确继承人取得股权的时间,扩大股权继承适用主体的范围,完善众人继承股权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