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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担保制度中 ,定金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其适用面宽 ,使用灵活 ,已成为经济活动中广泛采用并为人们所熟悉的担保方式。 50年代以来 ,我国通过经济的和民事的立法 ,多次规定了定金作为债的一种担保制度。改革开放之后 ,又为我国的原《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及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多次规定 ,足见其重要性和普遍性。但在定金的适用中 ,如何确定定金的性质 ,法学界却存在各不相同的观点。一、讨论“定金性质”问题的意义在传统民法上 ,依目的和作用的不同 ,而将定金分为若干种 :1.成约定金 ,即以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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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担保法改革在《法国民法典》中引入了"安慰函"的概念,丰富了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人的担保"的立法。法国法因此树立了一个范例,其有关"安慰函"的定义、判定、签发人的担保义务的识别、"安慰函"与"保证"和"独立担保"等传统"人的担保"类型之间关系的厘清,无论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实务上都具有重要的比较法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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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制度,主要是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因其与物权法定主义、禁止流质契约的紧张关系,是否应认可让与担保在物权法乃至民商法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学术界仍存在许多争议.文章先从两则现实案例出发谈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再以物权法定主义、流质契约禁止为视角分析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并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效力进行阐释叙述,从而得出结论:国家应当立法规制让与担保制度,将其融入我国民商法体系中,以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我国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改变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态,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物之价值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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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系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一直将涉外担保与国内担保区别处理。涉外担保,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担保的独立性,而对于国内担保我国的司法实践则不承认其独立性。本文即在分析我国司法体系的基础上,对我国涉外保函的独立性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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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德日等国家经由判例、学说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制度。我国在立法上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我国应该选择的立法模式应该是既能保持大陆法系传统物权法严谨的体系,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分析了几种不同立法模式,提出了我国可以采取的立法模式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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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的行政担保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在行政法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担保现象,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标,允许行政相对人以第三人的信用或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保障其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的一种行政法上的特别担保制度。行政担保制度是新公共治理理论在中国的一种制度实践,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理念。笔者提出了行政担保设定权的标准,同时还指出了行政担保在实施中被虚置、被泛化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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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担保已成为现代担保的主流 依照传统的民商法理论.担保合同是从属性的合同。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国际贸易与融资的实践中产生了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担保方式──独立担保。目前,在国际担保业务中.独立担保已成为主流.而从属性担保则难于为人接受。为使独立担保得到更快的发展,联合国贸法会还制定了统一的《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该公约已于2000年1月1日生效。这种新型担保方式的显著特点是:担保独立存在.不受基础合同变更或无效的影响;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取决于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否.而是取决于债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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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独立保函在国际商事中的广泛应用,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司法中的法律地位也逐步确立.由其独立性和单据性而引起的保函欺诈和滥用也成为独立担保制度发展的主要障碍.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将我国的保全制度从财产保全扩大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为保函欺诈的保全救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英、美不同法律视角下保全救济在独立担保领域适用的比较研究,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独立担保制度下保全救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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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社会中,权利质押担保功能及其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动产质押,其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原则上与担保制度功能相矛盾。一方面,出质人必须在生产经营中继续使用乃至加工自己的动产,让渡对动产的占有去获得资金融通显然妨害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作为质权人,通常是银行,其占有出质物并无太多的益处,其必须谨慎妥善保管该出质物,而这又违反了市场经济中的专业化分工。所以,动产抵押、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新型担保形式逐渐取代传统物权法中以转移占有为基础的动产质押。由于现代企业的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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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契约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民事契约之一.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证买卖之债的实现,官府法令与民间习惯均要求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必须在契约订立时明确各类担保条款.古文献资料记载和出土文物显示,出现在我国古代买卖契约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为瑕疵担保、追夺担保、恩赦担保和信用担保.传统买卖之债的担保制度,在今天除恩赦担保完全失去价值外,其余则对现代市场经济进一步培育诚信公平理念,不无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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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担保是一种新型担保方式,与传统从属担保有重大区别,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对独立担保的历史发展、概念与特征、独立担保的类型.以及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独立担保实行内外有别的双轨制作了探讨,同时对建立我国现代型的独立担保制度和修改《担保法》以衔接《物权法》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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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主流担保理论继受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具有合理性。担保究其实质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财产权上承受的负担。担保权不是以客体为区分标准的债权或物权,而是以作用形式或功能为区分标准的形成权。担保权与债权有着天然联系,将其置于债法之中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据此,大陆法系肯认的各种担保方式必须予以重新界定,所谓的新型担保是融入了担保功能的新型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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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其起草过程中,学术界曾对是否设立让与担保制度展开了热烈争论,但最终仍没有将这一制度写入新法。那么,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制度下,让与担保制度是否已经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性?抑或者存在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本文试通过对让与担保的性质,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以及让与担保和动产抵押的关系入手,分析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担保体系下有无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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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性质学说虽然众多,但担保性质更加突出,故实际上是担保制度的一种。让与担保制度在德、日等国家的顺利采用有其条件,其为解决动产抵押的欠缺而生,但也有利有弊。在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现状下,没有必要引入让与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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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作为一种确保交易安全的工具,早已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担保形式的缺陷和不适应性逐渐显露出来,加之银行业的发展,于是,一种新的担保形式——银行担保便应运而生。银行担保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与传统的担保形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银行担保是由投保人与承担担保责任的银行,在投保人所签订的主合同之外而签定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独立于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