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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相似文献   

2.
一、我国合伙企业法发展的历史进程 合伙企业是按企业投资方式与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划分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和完善,已经成为现代三大企业形式之一,世界各国对于合伙制度的立法也趋于成熟。然而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合伙企业无存在与发展的空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投资经营的放开搞活,民间投资的启动,合伙企业逐渐恢复发展起来。随之,我国的合伙立法包括合伙企业立法也开始起步。  相似文献   

3.
陈军 《中国公证》2014,(7):25-26
正《合伙企业法》在修订前后虽对合伙企业在概念的表述上将"营利性组织"一词去掉,但学界还是有不少人认为新的《合伙企业法》在性质上仍维持了原法对合伙企业商事主体及其营利性的认定。不少学者在文章中还专门分析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和划分的必要性及意义,~④本文主要讨论商事财产在继承实务中的处理与认定,故而会更多地倾向于以商事合伙的视角来看。一、合伙企业的财产及范围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合伙人  相似文献   

4.
论合伙企业的财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合伙企业被明确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更具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此同时,人们对合伙企业各项制度的研究也更加深入。在有关合伙企业的各项法律制度中,合伙企业的财产制度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重点问题,此问题不仅对于明确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十分重要,对于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的债仅人的意义更为重大。鉴于学界对合伙企业财产的组成、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企业共有财产的关系以及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等问题颇多争论,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合伙…  相似文献   

5.
1997年2月2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第八章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这对规范合伙企业的建立。管理、经营等活动起着重大作用。合伙企业的出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其企业主体有其特殊性,《合伙企业法》针对这一特殊性,用13个条款对合伙企业违法活动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这也是与其它法规不同之处。本文着重就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内容做一分析,以期加深对法律责条款的理解和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一、违反合伙企业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清算人…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种合伙组织形式,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文通过对有限合伙责任的概述来分析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及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和条件,进而分析有限合伙人该如何承担其债务而引述的"有限责任"的法律要件。  相似文献   

7.
关于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宋永新 《中国法学》2001,(4):105-118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颁布以来,社会反应不大。目前合伙企业只限于专业性合伙的范围之内,鲜有其他行业登记合伙企业的。一种传统的且具有高度灵活的企业形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文章对合伙的定义、合伙的法律性质、合伙人的信托义务、合伙利益的转让、合伙的税收政策和有限合伙等作了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中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税制只适用于对由国内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新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公司等商业组织以及外国投资者加入中国合伙企业,带来现行合伙企业税制不能解决的问题。本文提出,新的合伙企业税制必须尽快解决两组问题:(1)允许所得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性质保持不变,即允许所得性质"上传";(2)防备纳税人利用合伙特殊分派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本文建议,新合伙企业税制暂时不应允许亏损现期分派,因为必要的配套制度(如确立出资账目及债务分派制度)对中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都过于复杂。  相似文献   

9.
任尔昕 《法学评论》2007,25(2):32-38
对合伙企业法律人格进行选择时,应当从“必要性”和“障碍因素”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将合伙企业定位为“第三民商事主体”的必要性主要在于避免对现有法人制度造成严重冲击;障碍因素主要是“第三民商事主体”的内涵难以确定,不利于合伙企业制度自身的发展。而将合伙企业定位为法人的必要性主要在于有利于合伙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亦可彻底解决我国现行法人制度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障碍因素主要在于对我国现行法人制度造成的冲击,以及由于改革法人制度所带来的各种成本。从合伙企业制度本身的完善、法人制度的完善、改革时机以及和相关法律配套等因素综合分析,我们应当将合伙企业的法律人格定位为法人。  相似文献   

10.
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我国各类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更为平等的生存机制、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以企业组织形态为特征的新的企业立法模式已应运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正是这一模式的代表,并将成为规范和引导合伙企业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市场发育的不成熟,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致使合伙企业的某些方面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一、关于有限合伙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个一般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一般合伙人负责该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该合伙的经营活动,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相似文献   

11.
从适用税收协定角度而言,我国现行合伙企业税收法制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交易关系定性不明确、国内合伙企业与国外合伙企业税收地位不一致、对合伙企业缺乏反避税措施等,且中国与其他缔约国给予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易导致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应完善这些相关制度,并根据中国在征税中所处的不同缔约国地位如合伙企业所在地国、合伙人居住国、来源所得国等的角度来分析,消除适用中外双边税收协定的矛盾,避免双重征税或不征税。  相似文献   

12.
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经营管理、入伙、退伙以及解散、清算等事项均作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合伙企业的法律,该法必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拟对《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探讨。合伙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合伙企业经营结果的最终表  相似文献   

13.
余爽 《法制与社会》2012,(9):193-194,198
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不久,有限合伙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运用还不成熟,《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定也待完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角色时常颠倒,导致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正常、高效地运转。经分析发现,其企业内部治理的合理设置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所以,探究其企业内部治理的改革方向、寻找到一个适用于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路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自新《破产法》及新《合伙企业法》颁布施行以来,合伙企业的破产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其中,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如何界定,具体涉及哪些范围,引发诸多争论,也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本文认为,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仅涉及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不涉及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具体范围,也提出了针对现行立法的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5.
合伙企业法诸多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已经将合伙企业纳入了破产适用的范围,但对于合伙企业如何具体适用破产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破产是否意味着合伙人可以适用破产制度等问题,立法者仍然对其保持回避态度。本文就从合伙企业破产中其中一个根本性问题着手——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破产法免责制度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该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合伙企业破产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闫富有 《法制与社会》2012,(11):272-273
合伙法律制度的核心便是合伙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合伙不具有法人地位,一方面,本着刺激投资,拉动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要鼓励合伙的发展;另一方面,合伙的特殊性质需要对合伙债权人进行特殊的保护,而这种保护从根本上来说就体现在法律对合伙人法律责任的规制上.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到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的一系列比较完整的合伙法律体系.合伙的种类也发展到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相似文献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相似文献   

18.
合伙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已将合伙企业纳入破产范围,由于合伙企业具有特殊性,因此其破产的法律适用有若干问题值得探讨。首先,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应为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次,劳务、商誉以及不作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不应作为其破产财产。  相似文献   

19.
合伙企业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问题是合伙企业之中的核心问题。而关于合伙企业财产性质究竟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上还处于一个空白的状态。本文通过探究我国合伙企业的性质,理清我国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希望在未来能够在法律中确立下来,在制度上能够保障我国合伙企业的高速发展。  相似文献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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