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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文就适用本罪中的有关问题谈些看法。一、对本罪主体的认定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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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贡某一案的具体情况,经合议庭人员的调查、核实,本合议庭认为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贡某正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任意挥霍和私分。因此,贡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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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和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贪污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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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贪污罪概念特征认定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主体、客体争议较多,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究,以求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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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外延大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有所变化,即除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能够构成贪污罪主体的人员由过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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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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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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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制企业贪污犯罪的主体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股份制企业中哪些工作人员能成为贪污罪主体?首先从企业的构成形式分析。目前,股份制企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指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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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贪污罪概念、特征认定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主体范围存在“三论”。一是“唯承包者身份论”。就是主张以承包经营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身份,作为认定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依据,局限于过去刑法典狭小规范,而忽视新的扩大主体新特征;二是“唯企业性质论”。就是主张以承包经营企业是否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性质,作为认定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局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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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主体的认定毕旺辉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后,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犯罪的主体呢?笔者拙见如下: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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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数量也逐年增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贪污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一事实,向我们法学界及司法界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如何认定合营企业中贪污罪的客体和主体.对此,笔者从刑法理论上作一些探讨.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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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贪污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对照刑法规定是作了修改,实践中大家对“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理解上很不一致,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补充规定》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范围是扩大了,有的认为并无扩大,只是表述方法有所不同。我们围绕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一主题,对某市1988年1月至1989年3月办理的贪污案件作了调查研究,试图通过对这些案件主体的分析,提出我们的一些看法。该市1988年1月至1989年3月立案查处的贪污案件中,其中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占18%;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占57%;“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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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职务型犯罪。刑法所惩治的是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三类特殊主体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从事公务人员。由此来看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租赁经营者是否也具有从事公务的特征,而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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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是否已被取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是否已被取消王发强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四条第二款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