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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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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从东航"11.21"空难为切入点,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作了普遍的分析,特别指出我国目前旅客运输的赔偿存在的突出问题,即赔偿责任限额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然后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的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制定机关、程序、额度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独具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该制度下 ,责任主体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损失免予赔偿 ,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无法得到完全的弥补。本文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公平性、内容等有关方面 ,探讨该制度与受害人利益保护问题 ,并提出加强保护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下的受害人利益的对策。  相似文献   

3.
航空保价运输既可以适用于货物运输又可以适用于行李运输。航空保价运输的前提在于法律规定了限额赔偿制度,其性质仍然是一种责任限制制度。现行的航空规章已就航空保价运输的适用、承运人的责任、赔偿金额等做了原则规定,但是,关于最高声明价值、赔偿限额等的规定明显滞后,急需修订。  相似文献   

4.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涉外产品责任纠纷剧烈增加,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高度关注。通过研究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相关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域外国家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和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我国在实体法方面应当转变立法模式、明晰法律概念、统一归责原则及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在冲突法方面应当引进新的适用原则以及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相似文献   

5.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的法律制度。由于世界各国对海事索赔的债权种类、责任限额以及优先顺序等规定存在着程度不一的差异,导致法律冲突的产生。为解决这方面存在的法律冲突,国际海事组织先后起草了几个有关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即1924年船东责任限制公约(未生效),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以及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但海事索赔的法律冲突依然存在。因为经常遇到下列情况致使公约不适用:主张利…  相似文献   

6.
一 非保价运输的赔偿责任根据《铁路法》规定非保价运输实行限赔偿制度 ,即“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额 ;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不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就是限额赔偿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发生铁路承运人责任的赔偿 ,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 ;二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失不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关于赔偿限额标准 ,铁道部铁…  相似文献   

7.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浅论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限额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首先对海上船舶油污立法现状进行简介 ;并详细地对《CLC1969》和《Fund1971》及其三组议定书关于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限额的制度进行对比和分析 ;然后从中归纳出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限额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最后 ,笔者对我国现有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限额制度所存在的不足进行了简要地论述。  相似文献   

9.
论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在外层空间活动方面被接受。国际赔偿的目的并不是实际分担损失,而是分担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赔偿责任制度,但是并不急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赔偿责任法律制度。要建立一个成功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使受害者能够直接从经营者那里得到损失和损害赔偿,将需要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方面进行很多协调,以便外国公民能够向国家法庭或其他机关提出索赔要求。确定最近发生的环境灾难应在多大程度上归咎于没有履行预防责任。明确区分任何针对以下两种行为建立的赔偿责任制度: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和国家责任法下的非法行为。该法律制度还不应妨碍国家法律或国际私法规则下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雇主就其雇员的职务行为所加于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是现代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然而,对于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差别很大,国内也存在着不同的主张.因此,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就等于从根本上解决了雇主责任的最基本的问题.综合考察、借鉴各国立法,我国民法雇主责任宜采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责任制度.这不仅是与国际立法接轨的需要,也有利于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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