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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相似侵权的理论基础所谓商标相似侵权,是指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构成的商标侵权。商标相似侵权主要有三层含义:(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为什么商标法要规定商标相似侵权行为呢?其中的原由,笔者认为,并不是因为在表面上,他人的商标在外观、读音或观念上与商标权人之商标相近,或者他人的商品/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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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批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以其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也是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对此,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形成了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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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天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天朝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简称运河化工厂)。 案由:侵犯商标权 案情: 天朝公司是“天朝”文字及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天朝公司是生产防冻液的企业,一直将此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上对外进行销售。运河化工厂也是生产防冻液的企业。1998年9月,运河化工厂从为天朝公司生产外包装桶的北京市环亚塑料制品厂购买了刻有天朝牌商标图形和天朝字样的防冻液外包装桶4160个。对此,运河化工厂称,其购买的4160个防冻液外包装桶是为了应急之用,现在还没有使用,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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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使用已获许可的标识抗辩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许可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果用于抗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不包括原告所请求保护商品种类,且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应当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并将原告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概括成行业,以“字号+行业”的方式组合为被告企业名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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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期【案情】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的前身为山东省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1999年12月21日,原告取得注册号为第1345914号的鲁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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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6):86-97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纳入我国《商标法》并非仅带有工具选择的偶然意味,而是销售产业崛起、商标权扩张、刑民事法律互哺的复合结果。我国现行《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无法当然包含销售之义而涤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独立存在的价值。就制度层面而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民事责任规范尚能平衡各方利益而自足,但传统的混淆标准或使用标准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判定中则难以自圆其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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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判断地名商标专用权是否被侵犯,应当从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商标和地名的知名度、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地名使用的具体情形等方面综合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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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6年7月21日,中国药科大学制药厂(以下简称药大制药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B的变形体”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人用药。1997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图形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原告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大制药公司)。药大制药公司将该商标使用于其生产的“便塞停”药品的外包装。(附图1) 被告中国信谊药厂(以下简称信谊药厂)生产的培菲康包装盒盒体以浅黄色为底色,正面分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为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培菲康”(双歧三联活菌胶囊);中部为药品剂量,绿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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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以商品及其包装容器形状申请立体商标时应强调必须具有非功能性的条件,在不满足非功能性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具有显著性也不得注册为立体商标。在商品及其包装容器形状的显著性判断上应当从严把握,因为通常而言消费者不会将商品本身或其包装容器视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也就不可能具有固有显著性,只有经过使用使消费者看到这种外形就能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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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鹤徽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是非设权性的、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产生的利益的保护,是商标法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补充。我国立法将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对象分为知名商品和特有名称,并分别设立知名商品和特有名称证明条件的做法,未能理解商品特有名称保护的本质,与商标法保护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原理相背离。建议立法将特有名称的保护对象确定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识别性标识,而非商品本身。在证明条件上,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其商品之上的名称、包装、装潢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即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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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以具有知名性为前提条件进行认定和保护。所谓知名性体现在中国境内和相关公众中,是通过法官对个案的综合考虑得以认定的。若仿冒者对知名商品的相同或相似使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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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水红 《医药知识产权通讯》2000,(1):19-20
天朝公司是“天朝”文字及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天朝公司是生产防冻液的企业,一直将此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上对外进行销售。运河化工厂也是生产防冻液的企业。1998年9月,运河化工厂从为天朝公司生产外包装桶的北京市环亚塑料制品厂购买了刻有天朝牌商标图形和天朝字样的防冻液外包装桶4160个。对此,运河化工厂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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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必须从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中国语境和维护注册取得商标权体制的价值取向出发,结合在后注册商标是否存在不正当抢注、注册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制止市场混淆等原则合理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公平处理冲突。"N"标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仅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市场混淆原则来处理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略显机械。对此种冲突,不应非此即彼地处理,而应该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相互注意与对方作出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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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除法律明文规定之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系对商标的商业性使用。将相关文字设置为推广链接的关键词系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操作,并未直接将该词作为商业标识向公众展示,不会使公众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不属于商标性的使用。商业机会虽然作为一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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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并非确定特定的民事权利,既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也不能径行判决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商标和企业字号虽然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同属于标志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混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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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来 1999年10月,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厨公司)在销售其方便面的过程中,将标有"JING TANG"注册商标的500克装"精制绵白糖"作为赠品装于方便面箱中,搭赠销售.1999年11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对这批搭赠的绵白糖进行检查后,最终认定为假冒"JINGTANG"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对美厨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作为"JING TANG"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以下简称糖业烟酒公司)于1999年12月24日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美厨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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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现象十分严重,这既给商标使用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也造成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其发生,是非常必要的。 商标被抢注的法律原因 造成商标被抢注的原因,除经济上的投机因素以外,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是其主要原因。有关商标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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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WTO与反不正当竞争研讨会”于2002年4月在上海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北京和上海知识产权领域的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法官、律师、专家、学者40余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实施以来,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保护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0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该法在实施中遇到了不少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