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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了刑事和解制度。检察环节如何适用刑事和解,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对刑事和解新规定的解读及对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环节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它具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的功能,全国检察机关已经探索了一些实践经验。由于各种原因,检察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尚不能充分实现其承载的应有功能。基于对检察刑事和解的实证研究,我国应当规范检察刑事和解,尽快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建立刑事和解适用所需的配套制度,以使其体现自身的合理价值。  相似文献   

3.
基于对检察刑事和解的实证研究,我国应当规范检察刑事和解,尽快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建立刑事和解适用所需的配套制度,以使其体现自身的合理价值。  相似文献   

4.
现行检察职权模式是"诉讼型"。这一职权模式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不相吻合,也不适应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检察职权模式应当向"宪政型"转型,职权行使的重心应当从追求诉讼目的的实现向监督制约其它公权力转变。相应地,检察职权范围应当进行调整,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职权的规定应当尽快修改,对检察机关的功能性职权和手段性职权进行系统规定。  相似文献   

5.
从刑罚个别化的视角审视刑事和解制度,应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的实体处理权,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并把当事人达成和解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形式。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司法改革试验的一个热点,无疑是近些年来实务中探索较多、理论上争议较大的一种新型案件处理方式。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特别程序首次入法,并且以三个宏观框架性条款对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做出了规定,这对于有效应对实践中的刑事和解混乱局面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在肯定该程序进步的同时,还必须看到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刑事和解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检察机关近几年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况进行实证调研,认为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存在适用范围界定不合理、不同程序之间衔接困难、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重新界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厘清程序之间转换的障碍、建立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7.
依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检察机关以和解制度为契机,以相关法律规范为基础,透过相关实务数据和现实案例的分析,研究检察机关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运用和解制度的实证运作效果,以期达到宽严相济的检察效能。  相似文献   

8.
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已较为成熟。建议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已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经济保障,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取向一致;刑事和解虽与现行司法模式存在冲突,但这种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化解。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公平、自愿、被害人优先和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等原则,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作严格限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宜作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只能是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V ictim-O ffender Reconc iliation)是一种解决刑事纠纷的新的制度设计,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当前,检察机关进行刑事和解和有必要,能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兼顾国家公诉权与被害人诉权;、更为合理地兼顾正义与效率价值。当然,对刑事和解的范围应合理界定,既不能过大,也不能太窄。在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应处于监督者地位。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检察机关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职权等方面比较分析了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的不同及其成因,旨在为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刑事和解早已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但由于之前刑事立法对这一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只有把犯罪客体作为首要标尺,并综合考虑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才能正确界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但考虑到刑事和解在我国还是一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新型刑事司法模式,基于公众的心理需求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功利目的,当前有必要把罪行轻重也作为能否适用刑事和解的一个考量标准。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之前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但这一界定仍存在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的前提性内容。要解决这一课题,有必要充分比较分析关于刑事和解的地方规定,揭示刑事和解的内涵要义,划分适用范围的规定形式;有必要深入阐述刑事实体法关于适用范围的学理知识,确立适用范围的确定原则,提出适用范围的确定规则。应当以开放、灵活、综合的思路,根据立足价值意蕴、体现刑事政策和依照法律规定的三个确定原则,在确定规则的具体内容上实现案件范围“质”的划分与具体条件“量”的限定相统一,在确定规则的具体步骤上按“适用与排除两分法”与“范围与条件互动化”分两步走。  相似文献   

13.
文章通过分析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一要建立检察监督制约机制;二要充实队伍力量,完善调查机制;三要制定相对确定的经济赔偿标准,实现最大公平;四要赋予刑事和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健全当事人反悔的处理体系。  相似文献   

1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均在探索完善刑事和解程序的机制.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实践中遇到多方面的现实性问题,究其根源在于对刑事和解的性质认识不深、操作程序繁琐、缺乏联动机制等.应该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构建公、检、法、司联动机制,探索多元化的和解方式,切实增强和解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公权力优位是中国权力文化的特点之一。尽管当代社会在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及伦理基础方面均发生实质性变迁,但公权力优位的传统文化至今仍然深刻禁锢并影响着现代人特别是广大官员的思维模式、行为习惯和交往方式。比如过度适用刑法解决民事行政事务、“官本位”思想及公权力过度介入市民社会等都是典型例证。当前,检察制度改革应当以公权力优位传统文化为突破口,在刑事诉讼中要注意宽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和加强人权保障;要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力;进一步拓展和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把行政权力“装进”制度的“铁笼里”。  相似文献   

16.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特殊程序一章中,首次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运行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上获得了确认。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权运行的重要载体。基于对该阶段检察机关作用的实践考察,刑事和解实践模式可分为检察机关参与模式和主导模式。通过对这两种实践模式的理论分析,指出未来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应当以能动监督模式作为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7.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确立标志着刑事和解制度在公诉案件中的正式适用。本文拟从论述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入手,以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理论契合为视角,在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层面分析的同时,回应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和解协议自愿性审查标准等争议性问题,并就刑事和解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提出预防性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8.
在社会转型、法治初创的社情下,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行政法律监督较为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监督空位和监督不力的状况。这种"缺位"现象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方式以及权力行使边界等基础的检察监督理论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和可行性监督路径。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应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监督权方式可划分为检察监督侦查权、检察监督诉权、检察监督建议权三类。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力边界,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行使应坚持谦仰原则和"刑事先理"原则,形成内外结合的权力制约机制和"被动申请为主、主动介入为辅"的权力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19.
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采用专章的方式,正式从立法上确认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首先明确了适用条件,其次赋予了办案机关审查权,最后指明了成功和解的法律效果。但立法尚存诸多未决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就制度本身而言,应拓宽适用范围,加强与民事实体法的衔接;强化对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审查,对当事人的反悔权进行限制;消除"等"字歧义,摆脱对物质赔偿的片面依赖;理顺与"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对和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再分流"。在配套制度方面,将刑事和解的审查工作列为办案期限的中止或延长计算事由,科学界定"以上"、"以下"概念,防止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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