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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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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呼政发[2015]17号2015年3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淘汰高污染黄标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主要区域内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现通告如下:一、继续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232号)中"对取得市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含保障城市生产生活运行必要的车辆),早7时30分至晚21时,禁止在二环路以内行驶"之规定。  相似文献   

2.
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本市大气的污染“杀手”。随着机动车数量的逐年增长,机动车冒黑烟现象控制不力,直接威胁着市民的身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据悉,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和相关法规的调整,对《上海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确定的管理模式带来重大冲击,使在用车执法工作遇到法律障碍,《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超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难以落实到位。  相似文献   

3.
<正>控制机动车污染迫在眉睫随着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各项工作的逐步开展,京津冀地区乃至全国在大气污染防治和能源领域同时还面临多个问题:1.随着雾霾天气频发,大气污染控制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机动车作为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其中公交车所占比例较大。相比与私家车,公交车日行驶时间长,车速低,车辆停车启动和怠速行驶频繁,单车污染物排放量远高于私家车。经核算,一辆国三标准公交车的污  相似文献   

4.
根据最近一些读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同志的来信,询问哪些车辆可以或者不可以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时,应遵守哪些规定,以及什么叫高速公路等等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5.
《湖北政报》2009,(1):31-32
<正>鄂环发[2008]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和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我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局组织制订了《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现将实施《审批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0年9月1日前,经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属于《审批办法》第一条和第六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地方排放标准和在用机动车改造方案,须于2001年9月1日前,按《审批办法》的要求补办审批手续;非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排放标准一律废止。二、凡2000年9月1日后,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方案,一律废止。需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和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方案,应按《审批办法》的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相似文献   

7.
<正>京环发[2015]34号各区环保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为车主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本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  相似文献   

8.
甬政告[2012]7号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2年6月10日起,本市六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范围内在用机动车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9.
穗环[2007]183号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10.
《高速公路通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陶驷驹部长近期签署公安部今,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共32条,对哪些机动车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哪些机动车不能上高速公路行驶,上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在行驶和运输货物时应遵守哪些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受什么...  相似文献   

11.
<正>苏府规字[2010]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对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制高污染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三月八日关于对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制高污染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牌证行驶的汽车。  相似文献   

12.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拥有的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机动车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利,同时也排放了大量的尾气。无论是官方机构,还是民间组织对外发布大气污染的成因时,机动车尾气排放都榜上有名,且十分靠前。为改善空气质量,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简称草案)用了大量笔墨,来强化机动车船的大气污染防治。其中,草案对人们高度关注的“机动车限行”作出了两款规定。在分组审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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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公安局穗环[2015]142号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穗府[2013]2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对机动车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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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环发〔2023〕14号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以下简称《汽油车排放标准》)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以下简称《柴油车排放标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执行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限值b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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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第99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2006年4月13日至4月30日期间,每天8:00-20:00,对交易会(流花馆)周边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具体如下:一、东风解放北高架路禁止大型机动车辆(电车除外)由北往南行驶,途经的大型车辆请绕道盘福立交行驶。二、站前站南路口禁止机动车由南往北、由西向东和由北向东行驶。三、人民北流花路口禁止机动车由西向北行驶。  相似文献   

16.
机动车能否安全行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机动车驾驶人掌握行驶安全距离的能力。机动车行驶安全距离是指从发现障碍开始制动,到最后完全停止所行驶的距离,它包含纵向行驶安全距离和横向行驶安全间距。纵向行驶安全距离取决于制动停车距离;横向行驶安全距离应根据路面的不同、气候的变化灵活掌握。由此可见,机动车驾驶人必须根据机动车的行驶速度、道路状况、气候条件、装载状况等因素,灵活掌握机动车的行驶安全距离,以充分保证其行驶的安全性。  相似文献   

17.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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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城市交通噪声,保障首都人民有比较安静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驶的各种机动车,今年年底以前一律改用低噪声喇叭(音量不超过《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规定的一百零五分贝)。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后,未改用低噪声喇叭的机动车,不准在市区道路(市区范围北至清河,南至东高地,西至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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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迅速攀升,对道路和环境产生很大的压力。多个城市纷纷出台了对机动车限行的规定,确实有效减少了道路拥堵的情况,空气质量也有所好转。但是机动车限行是否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专业领域引发了相应讨论。常态化的区域限行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而属于管制性征收。在机动车限行中,公民对机动车的所有权并未丧失,但是对机动车的使用权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需要按限行规定进行行驶,产生了购买价值上的贬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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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GZ0120200007穗府规[2020]7号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令2020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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