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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本《产经新闻》消息,2006年2月10日.日本日亚化学工业公司表示:放弃蓝光二极管专利权。
至于为何放弃被誉为“世纪发明”的蓝光二极管专利权。日亚公司规划部表示.因为近年来即使不使用该专利.日亚亦可生产相关的优质产品:从1997年上半年开始.日亚已停止使用该专利;2002年后,与日亚签署交叉许可合同的企业亦已不再使用:放弃该专利权后日亚年均可节省520万日元专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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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获得专利后.即拥有了对实施和允许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排他权利。但是.实施专利既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也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如果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却利用专利权形成的垄断阻碍他人实施其专利.则是一种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允许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颁发专利强制许可.可以防止专利权人不合理地行使其独占权,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增进公共福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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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转让合同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关系问①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但在专利理论中,专利权的转让与专利的实施许可是全然不同的。专利权一经转让,专利权主体即发生变更,原专利权人失去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享有原专利权人的全部权利。而专利实施许可仅是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许可人不因此而丧失专利权,被许可人不能据此获得专利权.他仅有权实施该专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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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被许可使用权之债权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专利法》第11条的“未经许可”规定来看,将专利权视为消极排除权较将其视为积极使用权更为合理。一旦将专利权视为消极排除权,专利权人不能积极行使排除权,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容忍被许可人“进入”了其“排除”范围,被许可人仅取得了使用专利的行为资格。而且,专利被许可使用权是通过合同产生的,被许可使用权是一种合同债权。即使在目前大多将专利权视为积极使用权的情况下,专利被许可使用权只能是合同债权,不能成为类似于用益物权的权利,也不能被物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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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滥用争议的法律协调——以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关联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伴随<反垄断法>的出台和<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有关滥用专利权研究融入反垄断法还是专利法的争议,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基于专利与反垄断之间虽追求目标一致但属性不同,所以专利权滥用与垄断专利应用不同的识别要素.实践中,滥用专利的构成比垄断专利的构成几率要高.反垄断法对专利法有越发宽容的发展趋势,而专利法的自身完善对反垄断法具有直接的协调作用.立足在专利法内部规制专利权滥用问题,既有利于与反垄断法的有效协调,也有利于实现两法的各自立法出发点.对专利权行使过程的过分干预会遏制人们创新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消费者利益.同时,对专利行使的放纵也是对滥用专利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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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防专利诉讼谈公开原则对确定专利权保护期限的作用□张辉在审理一件涉及国防专利侵权的案件中,被告曾抱怨:仅知道专利号,而该专利的文献根本未公开,无法查询,也不知道自己是否侵权。这是由于国防专利的不公开性造成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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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标准化中由专利行使行为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在学界和业界引发了热烈讨论。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专利劫持和技术锁定且可能会排除、限制竞争。有鉴于此,各标准化组织纷纷制定专利政策,如信息披露制度和RAND许可原则对标准化中的专利权行使行为进行事前预防;但如果相关专利权行使行为已经对竞争产生了限制和排除作用,则需要反垄断法进行事后纠正。就目前而言,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主要关注违背专利信息披露义务、RAND许可原则下寻求禁令救济、通过专利转让规避专利许可声明这三类较为典型的专利权行使行为。相比之下,我国2013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2条虽然对经营者利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尚有一些不足之处;未来,应结合反垄断法规范标准化中专利权行使行为的要点,针对我国相关司法和行政执法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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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明确了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基础,而随着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它们通过专利权质押来获得贷款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在实践活动中,专利权质押的适用却并不顺畅,这其中既有专利制度本身的原因,如专利技术的公共性、专利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也有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的原因,如专利评估机制、专利交易市场、信用担保机制的缺失。有鉴于此,为了充分发挥专利技术的价值,活跃知识产权融资市场,我们应当象出相应的对策,以解决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可操作性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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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可操作性难题及其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明确了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基础,而随着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它们通过专利权质押来获得贷款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在实践活动中,专利权质押的适用却并不顺畅,这其中既有专利制度本身的原因,如专利技术的公共性、专利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也有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的原因,如专利评估机制、专利交易市场、信用担保机制的缺失。有鉴于此,为了充分发挥专利技术的价值,活跃知识产权融资市场,我们应当拿出相应的对策,以解决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可操作性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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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目前的专利保护现状和保护力度为立足点。探讨在标准专利权的行使过程中如保有效履行FRAND的许可承诺、适用禁令救济、以及反垄断规制。以三星VS苹果的案子为例,剖析现行专利制受对于创新的价值衡量以及保护力度是否公平合理,反思如何在国内法律体系下,适度加强对非标准专利的保护。以达到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的要求,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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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联营反垄断分析的基本框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利联营是一种重要而复杂的产业组织形式,反垄断执法活动在其发展和演变中往往扮演着关键性的作用。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联合行使行为,专利联营(或称为专利池)具有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行为的一般特征,需要遵循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实拖的基本分析框架。同时,专利联营又会产生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许可所不具有的特定问题,其中,关于专利联营设立行为的性质问题是首先必须明确的前提件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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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用权“原有范围”的再思考 ──兼对“量化标准”提出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申请在先原则已成为国际 上一项通行原则,先用权已被大多数国家的专利立法所确认。如德国专利法第12条、英国1977年专利法第64条、日本特许法(专利法)第79条、瑞士联邦发明专利法第35条、瑞典专利法第4条均规定,先用权是限制专利权行使的一种例外情况,是一种可以与专利权相对抗的一项民事权利,先用权的行使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我国专利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先用权的成立条件上,我国及世界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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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生产方式不断变革,专利权在公司生存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重要的非货币出资形式。对专利价值进行合理而准确地评估,是有效保护出资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体现,除了经济技术方面需要引入科学的评估方法,在法律层面,更需要考虑专利权的法律特性对专利价值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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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最近宣布:1987年批准的专利中有近一半是授予外国人的。这种趋势目前仍在继续。外国人获取美国专利的数目在过去20年中已增加了一倍多。1987年批准的89385件美国专利中,非美国人获取的专利占46.6%;其中,日本人的发明名列首位,从1986年的13857件猛增到17288件;其次是联邦德国从1986年的6992件增加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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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8-33
专利权人与其他非专利权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他非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非经其他非专利权人同意,专利权人无权独自解除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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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用权“原有范围”的再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先用权“原有范围”的再思考●陈子龙随着专利申请程序中申请在先原则成为国际上一项通行的原则,先用权已被大多数国家的专利立法所确认,如德国、英国、日本、瑞士联邦、瑞典的专利法均规定,先用权是限制专利权行使的一种例外情况,是可以与专利权相对抗的一项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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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不断并入技术标准是当今技术标准发展的必然趋势。专利并入技术标准后,专利权更容易被滥用作为限制竞争的工具。在认定某种专利权行使行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并受到反垄断法规制时,可以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兼顾当时的知识产权政策。我国在对技术标准化中的专利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应当树立从严规制的指导思想,完善相关立法体系和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