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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93 毫秒
1.
担保法律制度作为化解市场经济风险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手段,横跨物权法、债权法两大领域,已经成为各国民商法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传统民法上的担保法出现巨大的变革并呈现出崭新的面貌,成为民法中最为活跃的领域。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标志着我国物权和债权法律制度的进步。然而,由于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及其存在的某些立法瑕疵,现有的96个条文难以涵盖市场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和民商法博大精深的内容。特别是在担保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  相似文献   

2.
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根据我国的实践,并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建立了一系列新的担保制度。其中的最高额抵押,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也属较先进的法律制度。笔者试对最高额抵押的特征作一粗浅探讨。按照《担保法》第59条的规定,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产生于现实交易之中,各国民法原无明文规定,它本身也突破了传统抵押制度。因此在其产生之初.常遭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厄运,但因其积极…  相似文献   

3.
动产抵押是民法中一项新的,也是自产生之日起就充满争议的抵押担保形式.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说明动产抵押的存在是有必要的。我国在担保法和新出台的物权法中都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但存在一些很重要的问题,其中一个焦点就是动产抵押的公示,只有发现其不足并加以完善,才能使动产抵押能够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4.
最高额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认为源于德国民法第1 1 90条。自德国民法首创最高额抵押制度后,各国民法纷纷仿效。法国、瑞士、意大利的民法均有条文规定最高额抵押。日本最初无最高额抵押的规定,1 971年民法修订时,在其第3 98条中增加了之2至之2 2 ,共2 1个条文,详尽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我国于1 995年1 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初步建立起我国的最高额抵押制度。2 0 0 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 3 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5.
论《担保法》中的抵押权制度冯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抵押权制度有了一个质的飞跃。本文试从《担保法》颁布前我国抵押权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担保法》关于抵押权制度之具体规定等方面,探讨《担保法》对我国抵押权制度的发展及其中国特色...  相似文献   

6.
抵押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事制 度,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抵 押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我国的抵押制度 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抵押物登记与抵押权 登记概念混淆 《担保法》将登记作为不动产抵押 设立的必要条件,符合民法公示与公信 原则。但又明确了登记的性质为抵押物 登记,并将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 件,这是不科学的。因为: 第一,在抵押制度中,登记作为抵押  相似文献   

7.
中国大陆现行的抵押权法律制度主要由单行法律《担保法》所规定,待不久的将来《物权法》颁行时,适部分内容将纳入物权法的体系范畴。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抵押权法律制度由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物权编调整,因该项制度已实际施行70余年,所以就立法的内容与技术而言,相对成熟、具体、操作性强,通过对两者进行比较,特别是对差异之处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引起对若干问题的思考,推动两岸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与交流。  相似文献   

8.
龙禹 《法制与经济》2008,(18):17-18
2007年通过并生效的《物权法》对《担保法》中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了重大修改,这是建立在深厚的民法理论基础之上的。本文结合债法、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对此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标志着一个我国担保法中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担保形式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物权担保制度的核心。然而笔者认为,现行物权担保制度自始就存在着一些矛盾和漏洞,有损于其功能的发挥。一、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担保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我国担保法颁布以后,抵押制度在法律上得到极大的完善,抵押作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对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增强主体的信用,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发挥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审判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粗浅的意见。   一、抵押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抵押期限   我国现行《担保法》在保证制度中,规定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但是在抵押制度中并没有规定期限问题。《担保法》第 39条中规定了“当事人认为需要…  相似文献   

11.
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沿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额抵押,在日本称为根抵当,初见于法民2132条,德民1190条对其作出比较完整的规定,瑞民继之。日民本无规定,于昭和46年颁布了《关于民法一部分改正的法律》,增设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最高额抵押见于1976年1月28日修订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第16条。但实际上该制度大部分内容散见于判例中。我国大陆地区担保法制定之前,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实务上亦不多见,只是基于该制度之先进性,有益于经济发展才将其纳入立法。  相似文献   

12.
提存是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的含义不仅限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而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①在某种情况下,提存的担保功能还兼有保护提存人财产安全的作用。作为法定提存机构之一,通过担保提存途径实现保护物权的目标对公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相似文献   

13.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长期争论的民法热点话题。《担保法》第25条2款的规定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34条、36条的规定相互冲突,其结果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混乱。厘清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并在立法上加以完善,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指出了上述条款的缺陷,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4.
刘俊  朱志权 《政治与法律》2007,9(1):160-165
我国《海商法》第19条虽然对已经进行登记的船舶担保物权间的顺序作出了规定,但《海商法》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却存在诸多冲突,《海商法》本身的规定也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从民法基本理论出发,以《海商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为主要研究依据,紧扣海运融资业务中的实际,对比借鉴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船舶抵押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研究成果,对船舶担保物权间的效力关系问题进行了整体性的研究。  相似文献   

15.
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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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担保制度初探●程政举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关于担保的规定。”该条确立了我国的反担保制度。反担保制度是我国《担保法》的独创,其实质与担保制度一样,都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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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如下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是否应成为抵押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这是担保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 抵押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重要方式,其意义就在于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赋予抵押权以对世权和绝对权的效力。而抵押合同是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合同,其性质属于债的一种。我国民法…  相似文献   

18.
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但滥觞于《法国民法典》的近代民法传统却对之采取了根本否定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了动产抵押,但在体例安排上未臻完善,相关条文过于概括简略,从而限制了这一颇有生命力的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围绕着有关动产抵押的几个实践、理论意义较大的问题,谈点浅见。 一、动产抵押制度的产生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是对自《法国民法典》以来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突破,弥补了“民法上否认不移转占有动产担保化的欠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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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民法上一项债权担保制度 ,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第 6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因为一定的事由而减轻、免除或者消灭。能够减轻、免除或者消灭保证责任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主债务消灭。2 .债权人放弃物质担保。3.主债务因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4.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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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将财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在传统担保制度中,抵押物的范围仅限于不动产,这是因为抵押缺乏物权公示制度,动产抵押会因动产的隐藏转移而使抵押权人根本无法行使抵押权。近代以来,为实现动产的担保功能,随着动产形态的变化和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动产抵押权在各国立法中大抵都得到了承认,但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范围仍旧受到很多限制,如德瑞民法典中仅将航空器和船舶等特殊动产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相对来说,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可用于抵押的动产范围则广一些;而从我国的《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和《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可以看出,我国对设立抵押权的财产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的以外,范围极广,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均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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