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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政府采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缺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政府采购法》在设计当事人权益保障制度时 ,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投诉 ,并明确排除政府采购合同 ,具有明显的缺陷与不足。  相似文献   

2.
论行政不作为的诉权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行政不作为的基本问题,其中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是所有不作为诉讼的焦点问题。然而,学者们探讨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时大多仅仅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般问题出发,而在笔者看来这是制约此问题研究的重要因素。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与其说决定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理,还不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自创建行政诉讼制度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几经调整,在总体上呈现出逐步扩大的态势。但是,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制,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以及双方行政关系中行政合同可诉性问题等几个方面依然存有缺陷,致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到了诸多不适当的限制。这些规定既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审判的发展,因此,必须针对上述几方面的缺陷,适度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姬亚平 《河北法学》2004,22(7):150-153
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价值基础和确立原则,然后,分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与确立模式上的缺陷,指出受案范围过窄已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最突出的问题,应当使用概括式加上否定列举式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主张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取消行政终局行为。最后,还应当从法律所保护的行政相对人利益角度、当事人角度和司法审查的内容等角度扩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宽窄不是立法者的偶然选择,而是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状况的综合反映,是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阶段相适应的。1989年4月制定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是在既缺乏行政诉讼法律文化基础,又缺乏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基础的情况下制定的,因而现在看来,自然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已经成为整个行政诉讼制度中为人非议最多的内容。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勃兴,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以为,讨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首先应从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及其对实践的影响入手,揭示以往司法实践中受案范围偏小的原因,从而使立法修改更有针对性。其次,讨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也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制约因素,以避免热情有余而理性不足。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合同诉讼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行政合同既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又不同于一般的单方行政行为.基于行政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行政合同诉讼又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行政诉讼,其在起诉主体、审查对象及内容、举证责任、调解制度、审理依据及判决形式等方面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存在着诸多差别.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始终是行政审判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有关规定,拟就此若干问题作些探讨。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涵义   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表明行政相对人对哪些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对哪些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监…  相似文献   

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9.
王周户  李大勇 《法律科学》2006,24(6):113-119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了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其他行政案件的具体补充和体现。无论从行政诉讼设立本意层面还是实证层面来讲,应当以行政案件而非行政行为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也应属于受案范围并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故不存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所谓行政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虽已两年,但对公安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许多问题有待研究,笔者拟结合审判实践谈几点意见。 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个分歧较大的问题。分歧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区分刑事收容行为与可诉的公安行政行为;如何处理刑事侦查行为向行政行为转化的问题;如何确定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范围以及由此引出的公安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的确认。  相似文献   

11.
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的行政不作为,但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将其纳入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赔偿范围。在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实定法下的行政不作为这个前提性问题上,是无法同样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推而衍之"的,即无法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释放出空间,这样,在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时候,引入保护规范理论就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2.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商事合同,似乎是对政府采购合同在宏观上具有民商事合同的某些性质作了准确定位。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可以发现它既未反映合同类型化的法制演进逻辑,更与政府采购合同国际发展趋势不一致。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商事合同,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13.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通过合同实现政府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事合同,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其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14.
重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王麟 《法律科学》2004,22(4):68-73
受案范围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关键之一。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制度的基本结构包括设计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和受案范围的立法标准三个基本内容。这三部分内容都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或者是由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引起的 ,或者是当初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就已经存在的。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 ,任何在行政诉讼法框架内对受案范围的修正努力都是不完善的。因此 ,重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5.
传统的行政诉讼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审查。我国的司法解释也规定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我国学者开始对行政指导可诉性进行探讨。但是,我国加入 W TO 以后,以 W TO 为视角研究行政指导可诉性的成果十分少见。行政指导不可诉与 W TO 规则的要求相冲突,W TO 成员国对行政指导诉讼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不接受到逐步接受的过程。只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了行政指导的不利影响,都应当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6.
随着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行政合同在国家行政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尽管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仍有争议,但在行政实践中已有大量行政合同的存在。行政合同的大量运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纠纷,而救济渠道不畅,制约了行政合同法治化的进程。本文从行政合同的行政可诉性入手,对行政合同救济的范围、救济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根据行政合同纠纷的特点,结合当前的司法救济制度对行政合同救济制度进行了构建,以期促进我国行政合同救济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17.
从采购人的主体性质、采购资金的来源、采购目的、采购人的权利义务、采购程序等方面来看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不同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 ,因此不能一概适用合同法。此外 ,若适用合同法 ,在某些情形下不利于监督采购主体依法行政、有效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也难以解决采购者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许军珂 《河北法学》2004,22(2):84-87
界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分析了WTO框架下《政府采购协议》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述WTO框架下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纠纷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窄小,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这些都需加以改进:一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以概括的方式对受案范围作总体规定后,只对不受理的事项明确列举加以限制,未列举的则全属应受案的范围,使之最大限度地拓展可诉案件的容量。二是将受案范围从仅涉及公民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扩大到保护各种合法权益的案件。三是突破目前受案范围只针对部分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局限,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初任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解聘、辞退、开除公务员身份的决定等都纳入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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