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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自证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中的一项特殊的证据制度和证据学说。在特定情形下 ,该制度允许法官或陪审团仅从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便推出被告存在过失并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事实自证制度通常并不涉及对被告过错的推定 ,也不必然导致举证责任的倒置。我国在处理类似疑难案件方面可借鉴此种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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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过失侵权中,通过“事实自己说明”原则的适用,推断出被告具有过失,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在医疗过失案件中,“事实自己说明”适用于不需要专家证据,“一般人通过常识即可推断出被告具有过失”的情形。在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双重推定。比较“事实自己说明”与双重推定,我国的双重推定违背了侵权法的预防与补偿功能。导致防御性医疗的出现,不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建议修改我国的双重推定制度,仅对于不需要鉴定即可推断被告有过失的简单情形,才可实行过失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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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地泄露、使用原则 以百事可乐公司诉快克公司、雷蒙德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各地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形成了一种判断模式,即"相似 接触原则"。所谓"接触 相似",指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可以证明:原告有商业秘密;被告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被告接触过自己的商业秘密;同时被告对其技术或经营信息,不能证明有合法来源。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就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这一原则还可以进一步限定为"接触 实质性相似一合法来源"。为适直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国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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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患者丧失被救治机会的医疗过失行为[英]/Med Malpractice Rep,1999,12(11):566-569
依照民事侵权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因近似玩忽职守而造成原告的损害,应对损害的结果承担责任.为此,原告须提供证实被告因玩忽职守足以造成其损害、或为其损害的一个原因的证据,同时原告并因此损害寻求了相应的康复治疗.在医疗过失的案例中,这方面的证据要求一个专家证言:证明被告的行为从合理的医学确证上,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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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证据保全措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申请证据保全措施的常见类型司法实践中,近几年来因侵犯商业秘密而起诉的案件数量相对稳定,占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比例一直比较低,因而真正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的案件数量也比较有限。经过对相关案件分析,我们认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申请证据保全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原告往往申请法院保全被告的财务账册、记账凭证、合同、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以证明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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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患者丧失被救治机会的医疗过失行为 [英 ]/MedMalpracticeRep ,1 999,1 2 (1 1 ) :5 6 6 - 5 6 9依照民事侵权法律的有关规定 ,被告因近似玩忽职守而造成原告的损害 ,应对损害的结果承担责任。为此 ,原告须提供证实被告因玩忽职守足以造成其损害、或为其损害的一个原因的证据 ,同时原告并因此损害寻求了相应的康复治疗。在医疗过失的案例中 ,这方面的证据要求一个专家证言 :证明被告的行为从合理的医学确证上 ,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因素。由此推论 ,原告原始的身体状态 ,如癌症 ,即便是没有任何医疗过失存在的情况下 ,其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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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归责的经济分析──论“最便宜避免方”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最便宜避免方” 规则的逻辑根据正统法学的观点,在任一侵权或违约事故发生的场合,要决定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法官仅需做的事情是看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即是否有侵权(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采过错归责原则的场合还要看被告有无过错。因此,在权利清楚明确的场合,案件的焦点就是极力去证明无权利的侵害一方“引起”了拥有合法权利的被害一方的损失,这是一种单向的思维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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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证责任的负担 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导致该类案件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比较难以把握。一般说来,作为 原告,应就其是适格诉讼主体、所要求保护的信息是 商业秘密以及被告采取了不正当于段获得其商业秘密 等负举证责任。在不能直接证明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 时(这往往是最难证明的),则应证明被告使用的信息 与其商业秘密具有相同性,且被告存在获取其商业秘 密的条件,也就是类似于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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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过程中也就不能照搬一般的分配原则。原告应承担对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已经对两者之间存在一般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应对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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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加之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纠纷变得日益复杂,除传统知识产权案件外,又出现了许多如何对之进行法律定性以及判定侵权与否很困难的疑难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请求权的选择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将直接决定其知识产权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请求权基础问题因此成为当事人较难处理、抉择的问题之一,由此造成了当事人对如何确定请求权及法律依据的种种困惑,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原告称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存在,在原告向法院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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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6):184-193
抗辩与否认的根本差异在于对请求原因事实的攻击路径:抗辩排斥请求原因事实发生的法律效果,承认请求原因事实的客观存在;否认直接排斥请求原因事实本身。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层面,以上本质差异填补了"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否认者不承担"的论证缺口。进而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中的"被告辩称"的性质是积极否认,被告不对该事实主张负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层面,结合规范意旨以及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具有相当难度的客观现实,应遵从被告举证在先、原告举证在后的顺位,施以被告事案解明义务,以促进确定争点、发现事实、克服真伪不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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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要件及其举证责任——以《侵权责任法》为切入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专利侵权领域的证明责任分配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的焦点和难点之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整体研究并不多见。要产生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至少须满足侵权人的过错、侵害专利权的事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原告应当对创设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而被告对权利妨碍、权利消灭和权利受制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应根据专利权及专利侵权的特点,依据《专利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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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1992年创设了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近来,该法院判决了一起在域名中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案件,认定被告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抗噼成立,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本丈试从案件事实出发,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全面展示法院在该案中的推理分析过程,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在域名中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这对于构建我国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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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推定过错责任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制度的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推定过错责任,实质上是商业秘密侵权归责原则。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依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首先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有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提供被告侵权的直接证据,而被控侵权人又不能证明或拒不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有必要推定被告有过错,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如在轰动一时的佛山陶瓷研究所诉三被告侵犯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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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着对判定侵权比较对象的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例如,案一,原告河北某农机厂获得了一项关于手扶拖拉机悬挂谷物播种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被控侵权人也生产了相同产品,原告诉被告侵权。案二,原告获得了一项“关于H型强场磁化杯”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告也获得一项关于强力磁化杯的实用新型专利,原告诉被告侵权。如何正确判定专利侵权的比对对象,进而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呢?以抽象物为工具对等同原则进行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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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6)
尽管《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但是理论及实务界对原被告举证责任的认识仍有分歧,尤其当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害数额无法查清时,被告是否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这直接导致原告的权益能否得到司法保护。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含义及《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规定的综合分析,应该明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特殊情形下,被告的行为构成证明妨碍,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主观举证责任,应该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经法院调查后有关损失数额事实仍然无法确定时,法官应该酌情裁量赔偿数额,需要明确法官酌情裁量权的前提条件与审查标准,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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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环境污染致幼儿患白血病的侵权案件。原告周某的父母原系被告某橡塑制品公司员工,被告某塑料包装制品厂与被告某橡塑制品公司同在一个大院内。2009年年底,原告周某随父母入住被告某橡塑制品公司提供的职工宿舍。2010年6月,周某被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原告以被告环境污染侵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1 1年6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决被告某橡塑制品公司与某塑料包装制品厂连带承担40%赔偿。因原告周某病情不稳,需要持续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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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本案被告破解原告软件序列号,因故意破坏原告技术保护措施而构成侵犯著作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对于两被告在软件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的原因,原、被告陈述并不一致,双方也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本案中,法院运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确认了两被告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并据此判定了两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