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 劳改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在广大劳改工作干警和劳改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人员的扶育和培植之下,正朝气勃勃地茁壮成长。劳改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也陆续问世。这就使得劳改法学不断丰富发展起来,在这些分支学科中,罪犯劳动改造学是其中一门重要的学科。笔者想就这门学科的产生条件,意义及其研究对象等问题,谈点看法,希望能抛砖引玉,有助于这门分支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一、罪犯劳动改造学的概念和产生条件罪犯劳动改造学是以劳动改造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劳动改造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它通过对劳动改造的理论依据、性质、特点、规律、原则、实施等问题的  相似文献   

2.
<正> 劳改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是当前劳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法学界争论比较大的问题。从已经出版的法学教材、专著和论文来看,对劳改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改法是刑法的附属法。其主要理由是:劳改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它是以对罪犯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如果刑法典不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人适用什么样的刑罚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就无从谈起,因此劳改法是依附于刑法而存在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劳改法是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其理由是:对罪犯实行劳动改  相似文献   

3.
刘智 《法学研究》1984,(2):67-69
新中国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三十多年来,享有成效,亨誉中外。全国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以后,劳改业务又已进入了升华为劳改理论的新时期。  相似文献   

4.
<正> 劳改工作干警,是指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及劳改工作管理机关从事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干警队伍。对劳改工作干警的社会地位问题,本来不应该有什么争议,但是,由于劳改工作的特殊性,致使社会上一些人把劳改干警看成是“劳改头”、“犯人头”、“二等警  相似文献   

5.
1.监规纪律的运用监规纪律的运用,即监规纪律的适用,是实施监规纪律规范不可缺少的方式。是有效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罪犯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反映了劳改机关监管水平的高低,对改造秩序和改造环境以及罪犯的改好率都会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根据我国劳改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监规纪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平等,准确,及时,兑现。(1)平等。平等是指服刑的罪犯在监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基本精神要求劳改干警在适用监规纪律时,对每一个服刑的罪犯一视同仁,不因人而异。这个要求有以下含义:第一,不允许任何服刑的  相似文献   

6.
<正> 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四化建设上来,劳改工作的重点应该摆在哪里?我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劳改工作的重点仍然应摆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面,特别应加强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将他们改造成对四化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一项极其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劳改工作的重点要摆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这是由我国劳改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我国劳改机关的这种性质  相似文献   

7.
<正> 劳改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它既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机关,又是对罪犯实施改造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对罪犯实行  相似文献   

8.
1954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已经三十多年了。由于我国对罪犯的改造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改造条例》已不能适应劳改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需要,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劳改法,是改造罪犯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9.
有些报刊在谈到劳改释放人员时,仍称他们为“劳改释放犯”。我们认为,这样的称谓有如下的毛病:一是不准确。一个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成为罪犯。而罪犯经过强制性的劳动改造,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就是公民,已不是犯人,再叫他们“劳改释放犯”,容易造成法律概念混  相似文献   

10.
<正> 我国的劳改工作,究应把罪犯改造成为什么样的人?常见的提法就有五种。“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此为其一;“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此为其二;“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此为其三;“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此为其四;第五种说法是:“把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可谓众说纷纭。到底哪一种表述比较恰当?显然,这不是单纯的遣词造句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刑罚的目的、劳改工作的方针、劳改机关的任务及我国劳动改造的实践等一系列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并且,改造目标的提法,对我国的劳动改造法学和劳改立法也不无影响。因此,很有加以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1.
(一) 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大家都认识到了。然而,在犯罪分子被判刑之后,如何继续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少数罪犯在劳改期间的重新犯罪活动,维护劳改场所的监管秩序,以促进大多数罪犯的改造,尚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中引起足够的重视。试举以下三例: 其一、在某劳改农场,少数罪犯反改造气焰嚣张,有的公开谩骂甚至动手推搡、殴打管教干部,但经检查并未造成一定损伤,不构成伤害罪,因而未予惩处。  相似文献   

12.
《法学》1986,(12)
我国劳改法应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结构体系?对此,目前法学界和劳改干警有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就此略抒管见,以期抛砖引玉。一、劳改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建国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大量的有关劳改工作的单行法规,对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尚未形成一个内容完备、结构科学的体系,并且未能与刑法,刑事讼诉法有机地衔接起来。这样,给劳改机关执行刑罚,改造罪犯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而,制定一部新的劳动改造法就成了紧迫的任务。从劳动改造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来看,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该是与刑法、刑事讼诉法相并行的基  相似文献   

13.
<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运行机制的形成与发展必然会对罪犯的改造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充分发挥市场要求在促进罪犯改造中的积极作用,上海市劳改局找到了一条有意识影响罪犯身心发展为直接目的、并能提高改造质量的新思路——开发智力。  相似文献   

14.
劳改劳教工作由“封闭式”为“开放式”,是依靠社会各种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多手段地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这是劳改劳教工作上的一大改革。所谓“开放式”教育,是与“封闭式”相对而言  相似文献   

15.
论劳改工作方针的科学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智 《法学研究》1986,(5):37-41
我国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的提出,是经历了劳改工作实践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一九五一年全国的镇反运动后,对大批被判处徒刑的罪犯如何正确处置,成为摆在我国新生政权面前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重大而又新的课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社会主义刑罚有两个功能:惩办犯罪、改造罪犯,而且以改造为主,并把罪犯的改造质量放在第一位。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同一切剥削阶级刑罚的根本区别之一。罪犯改造质量高,重新犯罪率低,是社会主义刑罚制度优越性、先进性的体现。一当前,劳改工作的,改默势在必行。提高改造质雕首要的目标,就是要求劳改工作要服从于为四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有用之才的需要。强调提高改造质量,决不意味着  相似文献   

17.
《河北法学》(84)第4期,何为民同志的《略论对罪犯施行劳动改造的教育意义》一文,读后感到文章有一定的新意,但也感到把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划入教育学的范畴是不那么够科学的.这不仅无助于澄清劳改工作的基本理论,而且,倾颇一面,言过其实,只会模糊人的视线.为了探讨和正确发展新中国的劳改理论,本文也对劳动改造罪犯中的劳动改造手段问题,谈谈已见,以求教于各位.  相似文献   

18.
王林 《中国司法》2006,(10):42-44
一、我国罪犯分类的现状和原因罪犯分类对中国监狱来说并不是新课题。1954年,政务院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犯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196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管教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规定:“监狱、劳改队应当对各类罪犯分别编队、分别关押、区别对待,并对不同性质的罪犯分别地、有步骤地进行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1991年,《司法部劳改局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提出对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教的实施意见,明确“横向分类、…  相似文献   

19.
《法学》1983,(10)
为了贯彻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上海市司法、公安部门已于最近将首批注销城市户口的罪犯,押送到西北某地劳改农场。日前,市劳改局副局长李  相似文献   

20.
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确认未剥夺政治权利(以下简称未剥权)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但是,从行使选举权利的实际情况来考虑,我认为是欠妥的. 从未剥权的参选罪犯看,有些人反社会意识没有得到较好改造以前,是有碍于正确行使选举权利的.主要是他们受到劳改机关的惩罚后,程度不同地存有抵触情绪.据了解,大多数罪犯对选举并不关心;一部分罪犯利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发泄其对政府的逆反情绪,例如江西某劳改支队对最后确立的五名差额候选人的选举中,犯人选区和干部、工人选区的选举结果,竟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排列顺序;还有少数罪犯在选举中私自串联,发泄不满,造谣诬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