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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未予以清晰认定,导致其与生产者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划分不清,并且对生产者。的责任规定得比较苛严,而对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强化不够,同时没有明确中间环节的供应者也应负有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有修改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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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学》2007,(1):28-28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侵权责任法》已列入本届立法项目,为配合常委会及机关有关部门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图书馆立法专题资料汇编》2006年第4、5、6期(总第9、10、11期)搜集了近年来报刊上部分有关《侵权责任法》立法讨论的文章共40篇,分《理论综述》、《相关领域侵权责任问题研究》、《外国侵权法介绍》三个专辑编成《侵权责任法立法专题资料汇编》之一、之二、之三于2006年11月出版,作为“内部资料”“全文提供给读者进行参考”。广东法学界有8篇侵权责任法文章分别入选上述三个专辑,其中杜传鹏律师的《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研究》一文原载《广东法学》2006年第4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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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0):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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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人民法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病历资料作为医疗损害案件诉讼的核心证据,对病历资料保全自然就成为医患双方诉前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病历资料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的范围、保全的方式方法、封存病历资料期限、保全病历资料主体等诸多问题认识极不一致,争议颇多。造成医患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的基础上进而引发次生纠纷,导致医患矛盾进一步加深,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笔者不揣简陋,试对病历资料保全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相关问题提出规制建议,希望同仁不吝赐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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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的法律 举步维艰的网络产业——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规定无法适用等。因此,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一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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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实施的《乌克兰民法典》规定的侵权法,是除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法之外的另一部21世纪的侵权法,主要借鉴的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两相比较,实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深度融合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更具优势。不过,乌克兰侵权法在部分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化的深度、损害赔偿一般性规则和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对我国司法实践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参考价值。借鉴乌克兰侵权法有价值的规则,能够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完善侵权责任法适用规则,更好地发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优势,保护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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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设“医疗损害责任”专章。《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与实施将会对医疗纠纷民事处理产生深刻的影响。通过对《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比较,论述《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续受与变革,希望能有助于医疗机构管理者及医务人员更好地了解与掌握新法关于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法律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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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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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外来人员伤害的,首先由侵权人对学生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但是找不到侵权人、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侵权人不能完全赔偿,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义务。但是这种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事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本文以补充责任为视角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进行解读,并对"相应的补充责任"进行界定,希望对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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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规范体系及其适用——以《侵权责任法》第5条的解释适用为背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整个侵权法规范体系面临着重新调整。《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可能有四种关系:与《民法通则》之间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与《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环保法》之间有两层关系;与《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环保法》之间有两层关系,即首先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其次《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这些法律构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其相关章节与这些法律则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则构成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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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38、39、40条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下称教育机构)发生伤害案件的处理规则。《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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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如何确定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之初,立法机关和专家就特别重视《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但是,《侵权责任法》对此仅在第二条解释为“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并未解释《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研究作出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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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多医疗纠纷案件的病历涉嫌篡改,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照顾医院和专家的面子成为一种行业的潜规则……”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日前在博客中解读将于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时,爆出这样的猛料。(4月2日《新快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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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它对於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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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兼谈民事举证责任的“正置”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问题。我国《民事 诉讼法》未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一般认为,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适用民诉法意见》)第74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就此做出了规定,[1]即“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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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积极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以专章的设置、11条的篇幅,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规定,这是我国医疗侵权法律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本文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具体内容的解读,结合对《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患关系领域的突出矛盾的分析,阐释《侵权责任法》给医疗纠纷处理及医患矛盾的化解带来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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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分析,一台冰箱如果有质量问题,无论是《产品质量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侵权责任法》,对生产者的质量责任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都已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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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我国许多民法学者在讲解《合同法》时都认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我们认为,将我国《合同法》第 42条的规定表述为“缔约过失”责任不尽严谨,无论从该条规定的内容还是使用的文字看,将该条表述为关于“缔约过错”责任的规定更为确切。 众所周知,法律概念是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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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目前仍然存在着共同故意说、共同过错说及关联共同说.通过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数人侵权的整体分析,对《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应当解读为共同过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