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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5 毫秒
1.
可转换公司债与国有企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可转换公司债(Convertiblebonds)是指公司债券持有人(即公司债债权人)有权依照其自由意志,按债券发行时规定的转换价格或比率,在请求转换期间内,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原发行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的公司债。与募集新股相比,发行公司债是公司筹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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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立法若干问题探析武向阳黄武双公司券数额多,债务存续期长,债券持有人多为社会公众。公司债能否如期偿还,影响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公司为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自公司发行债券至偿还为止,设立债权人对公司的监管权,其主要方式是债权人...  相似文献   

3.
世纪之交 ,法律出版社推出了时建中博士的专著《可转换公司债法论》。这是迄今为止在这一课题上研究最为深入的一部力作 ,可以说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可转换公司债是我国公司法颁布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涉及到多种利益关系的交叉 ,是一种复合型债券 ,跨越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可转换公司债法论》的可贵之处 ,就在于作者从法律经济学这样一个全新的视角 ,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 ,遵循着既有利于发挥可转换公司债券特有的经济功能 ,又能均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发行公司及发行公司老股东三者之间利益的思路 ,尽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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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法律关系叶振宇一、背景与问题可转换债券是指债券持有人(公司债权人)有权依其自由意志,选择在一定期间(请求转换期间)内,按约定条件(转换价格或转换比率)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原发行公司股票之公司债券。这种有价证券18世纪发源于美国。后在...  相似文献   

5.
公司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为了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行债券向公众募集资金而形成的债务.公司债并不是公司的资本,但它却是公司可以很好利用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资金.公司的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股本,即公司的自有资本,需增加资本投入时,可以发行新股.二是借债.借债一种是向银行及某些特定组织或个人的借贷,即一般性借贷之债.另一种就是向公众借贷,向下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即公司债.当公司不易发行新股,又难以通过一般的金钱借贷来满足资金需求时,公司债的发行,就成了最快捷最直接地聚集资金的有效手段.我国现行公司法已正式使用了公司债的概念,在第156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据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一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司债债权人保护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公司债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1994年实施的《公司法》也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但是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关于公司债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在发行公司和认购人之间形成了公司债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一法律关系与民法上的债的关系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体现了典型的商事特性,是民法原理在商理制度上的具体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数额巨大,债券持有者人数众多,在同一时期内同一发行人基于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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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法理的缺陷、现代公司股东与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的关系以及现代公司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应该建立一个完整、系统的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法律保护制度体系,以充分地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的利益.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与股权相联系的债务证券,在保护方式的选择上,既要采纳最为普遍的债权保护方式来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的权益,还要考虑针对公司债券的特殊性来建立特有的物权担保保护方式。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的人数众多而且分散的特点,建议我国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即兼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8.
债券持有人作为公司的重要投资者,利益却经常受到侵害,根源在于其被排除在公司系统之外。因此,债券持有人有必要介入公司治理,对公司有关债券的经营和业务进行监管,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债券持有人介入公司治理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另一种是英美法系的公司债券受托人制度。我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14日公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两种制度都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债券持有人据此参与公司治理仍有困难。因此,协调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并且创建一种合理的介入机制对于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本文在全面、深入分析债券持有人介入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债券受托人制度务自的优势而缺陷,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针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具体程序、债券受托人的资格和责任以及两种制度的配合机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转换公司债制度三论傅穹范云生转换公司债即赋予得转换为普通股的公司债。其因赋有转换权的精巧构思,兼具公司债和股票的双重经济功能,蕴含投资安全性和投机性的两重价值,而妥贴地平衡了发行公司、债权人、股东的三方利益,从而更新了公司融资的观念,拓宽了公司资本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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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平 《中国律师》2002,(10):44-44
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Bonds,以下简称可转券)发源于19世纪的美国,1843年NewYorkRrie公司首次向社会发行可转券。如今,全球范围内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发展,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并且日趋成熟和繁荣。特别是在最近几年,由于金融危机和网络泡沫破灭所引致的全球股票市场的低迷,加上各国利率水平的不断下调,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成本大幅下降,全球可转换债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每年全球新发行的可转券规模(Issuance)超过了1000亿美元。我国可转券的发展起步于20…  相似文献   

11.
充足的资金是现代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因而多渠道的筹资方式成为公司资金来源的重要保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是现代公司经常采用的一种有效筹资手段,各国公司法皆对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资金有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一种法定的筹资方式。我国(公司法)也不例外。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第172条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仅允许公司发行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四种类型的公司债券。不知是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还是基于其它原因的考虑,(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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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是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一种公司债。由于其兼具安全性及用作长期资金的积极功能,目前已成为许多国家筹措长期资金的有效途径。1992年11月,深圳市宝安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然而国内对这种债券还缺乏专门研究。本文一方面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在筹措资金上的经济功能以及股份化的性质,另一方面通过介绍各  相似文献   

13.
《现代法学》2017,(4):40-53
公司债券的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限制性条款通过债券发行契约等合同机制事先约定了对公司特定行为的限制,以确保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实现发行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约束债券违约风险。限制性条款设置的背后体现了市场化的运行逻辑。尽管其设置并非发行人出于保护持有人的目的,但在市场逻辑主导下,以增信为目的的限制性条款切实发挥着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功能,是债券市场最为基础和最为市场化的保护手段。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从行政主导走向市场深化,建立在以往行政化的风险管制基础上的债券持有人保护制度亟待重塑,限制性条款应当得以充分重视和运用,当务之急是加强对限制性条款设置的规范化引导,并注重组织化保护制度的配套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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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的几个法律问题●刘卫东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一个品种,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转券)从八十年代起在国际资本市场异军突起,备受瞩目。1994年欧洲可转换美元债券的发行总值达186亿美元。日本可转券品种的数量仅次于国债,成为股市规模扩容的一种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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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假股票,泛指虽有股票形式而无股票实际内容的各类证券.由于我国股票制度处于初创时期,人们对股票概念的认识并不十分深刻,假股票现象便乘机而生,成为股票制度中的一股逆流.目前,最突出的假股票现象是不少企业公开发行“旱涝保收”股票.根据这一股票,发行企业向股票持有人明确表示在约定期限内保证支付利息并返还本金(俗称“三保”:保本金、保股息、保红利).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办法第1条规定:“本公司发行的是储蓄性投资……定期还本付息”;又如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某华侨投资公司发行第二期外币投资股票办法第1条规定:“本公司发行的第二期股票……期满还本,保本付息”.这一作法甚至被一些地方立法所确认,成为一种规范性内容,如中国人民银行某市分行关于股票的暂行管理方法中规定:“在发行股票时,可以规定发行年限,分次或一次由发行单位偿还本金,收回股票”.其实,这种股票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股票,而是一种公司债券.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采用股票这一投资方式,投资者仅能获得一种利润分配机会.至于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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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证券法》弥补《公司法》漏洞之探讨●梅慎实在法律结构上,证券法和公司法都属商事法范畴,“二法”(证券法与公司法)并无主从关系,更非对立关系。若要分析“二法”之关系,就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基金券及新股认购权证等证券的发行与上市交易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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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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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为可转换公司债券,这意味着一种新的公司债券开始出现于我国的证券市场。然而由于国内还没有关于这种债券的专门研究,这种债券的特点、发行及转换的要求还不为人知,这极不利于该种债券在市场上的流通,影响人们对之的投资热情,也不利于该种债券的购买者或持有者合法利益保护。为了促进该种债券之发行、转让和转换的规范化,保证其在市场中正常的操作,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之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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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债券的法律性质国际债券就其法律本质来说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由借款人开发给贷款人的书面债权凭证。其法律特征是:1.财产权利直接表现在证券上,票面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证券所记载的就是权利人财产权的内容,这种权利随证券的设立而取,得随证券的转让而转让,占有证券即占有证券所表示的权利,权利与证券融合为一,权利证券化。2.权利的行使不能离开证券。债券又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就是债权人,债券发行人就是债务人,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点与股票不同,债券和股票虽然都是有价证券,但  相似文献   

20.
胡瑾  王云升 《行政与法》2013,(12):110-113
债券持有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人,因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等内生的经济特征决定了其弱势地位,因此,通过立法对债券持有人利益进行保护是维护稳定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本文吸收了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阐述了债券持有人内在的法律特征,结合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债券市场上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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