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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论先契约义务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整个契约过程所涉及的义务有两种形态,即契约义务和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是契约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它包括了缔约上的过失,但又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契约成立后生效前这一阶段缔约当事人所负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生,其根源则是诚信原则,即对缔约对方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缔约当事人从缔约开始到合同生效前负有的特定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2.
邹芳 《中国律师》2005,(9):64-66
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其相互关系已非同一般的陌生人。虽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然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缔约过程,可能相互了解了对方的一些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一方可能已为保险合同的缔结作了大量的工作,为保护善意缔约人的利益,法律直接规定了缔约双方当事人应负有的前合同义务,如协力促成合同缔结的义务,保守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以及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等。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作为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至关重要。不仅如此,如实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履行与否还…  相似文献   

3.
一、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性质耶林所倡导的法律行为说又称目的契约说,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后来订立的合同,将缔约上过失责任纳入了合同责任的范畴。现在仍有一部分学者持此种观点,我认为这一学说混淆了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且难以适用因一方当事人过错使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我国民法也不采用这种学说,因为在我国民法中合同责任与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我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  相似文献   

4.
贾翱 《行政与法》2015,(3):114-120
强制缔约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强制缔约,通常从合同自由的限制视角进行理解。强制缔约在限制一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同时,也扩张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在此视角下,强制缔约的边界得以厘清。本文依据缔约义务主体的不同,对强制缔约的类型进行了重新划分。  相似文献   

5.
经济合同一旦有效成立,根据“合同必须信守”原则,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各自义务;否则,便会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法律制裁、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已经普遍确立的履约过错责任。但是,如果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该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这就是缔约过错责任问题。对此问题,我国法律尚缺乏明确、完整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因缔约上的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我国正在制定统一合同法…  相似文献   

6.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缔约说明义务,并明确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对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但在团体保险的情形,仅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不能满足最大诚信原则、契约自由、当事人利益平衡、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权利义务对等等法律理念的要求,不能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还应对被保险人履行其说明义务。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缔约责任或先契约责任,是指缔结契约的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违背先契约阶段应负的互相注意、保护、协助、通知等诚实信用义务,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因缔约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8.
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 ,终于合同生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   

9.
裴明学 《现代法学》2004,26(2):107-112
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依据诚信原则 ,对于违反先契约义务的当事人所追究的民事责任 ;允诺禁反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依诚信原则对无对价的允诺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制度。这两种制度各有特点 ,但均以诚信原则为基础 ,来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 ,并分别在两大法系内发挥着平衡缔约当事人利益的功能。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 ,分析了这两种制度在产生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相似文献   

10.
晏景 《人民司法》2005,(7):64-68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因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而给缔约相对人或与相对人有祸福与共关系的第三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多种多样,并由此组成一个庞杂的责任体系。该体系包括以调整阶级表现形式的纵向责任范畴和以具体存在形态为表现形式的横向责任范畴。本文在论述该责任体系纵、横责任范畴的基础之上,结合司法实践工作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现状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11.
先合同义务二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淑明 《河北法学》2000,(3):134-137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的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   

12.
以诚实信用这项一般契约义务为基础而引入的缔约过失责任,又被称为先契约责任,即在合同尚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因缔约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过错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①在该理论的影响下,法律所保护的契约关系之范围已从仅由当事人之间有效成立的契约来决定变为由整个契约活动过程来决定,这无疑加重了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义务,但也强化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这一理论也使得以合意或(加上)对价为支柱构筑起来的契约概念面临瓦解,契约关系有不断扩大化的趋势,已与侵权法上的一般关系难以截然区分,…  相似文献   

13.
借鉴民法上的缔约责任 ,行政主体的缔约责任是行政主体在缔结行政合同过程中超越缔约规则 ,违反缔约义务 ,给另一方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缔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信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其中信赖保护的范围更广。行政主体承担缔约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缔约义务 ,包括确保缔约程序公正的义务和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义务。损害赔偿是行政主体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14.
先合同义务作为一种责任承担的来源,其产生的渊源、存在的范围等因素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实务中,对此种义务的承担存在许多的争议。先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应是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应为缔约过程,而缔约过程应限定为从要约生效至合同生效。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因过失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而呈现两种样态,两种责任样态构成要件相同,但责任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不同。类比于合同义务的产生及承担的情形,从一般责任的来源、责任的诉及范围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来认识先合同义务可以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更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15.
邓蕊 《行政与法》2014,(10):108-113
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危急患者”或者“危重病人”的就医请求,这一制度通过对医疗机构缔约自由的一定限制实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本文对强制缔约制度的法律内涵、制度功能、具体表现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探讨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16.
张洁 《法制与社会》2012,(35):276-277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著名的侵害演出合同判例,我国理论一般支持,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即排除了缔约过程。第三人侵害缔约利益,是指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在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至另一方承诺期间,故意为损害行为破坏合同的缔结。有学者认为由于缔约利益具有独立性而主体由权要求该利益按预期回复,所以缔约利益受到第三人侵害时有权的到救济。  相似文献   

17.
虽然处于缔约磋商之中的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义务,但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的保密声明,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商业秘密,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判断何种信息属于需要保密的信息,必须依据相关的各种因素来综合判断。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以及停止侵害等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18.
论合同法上的保密附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已对商业秘密保护作出相应规定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合同义务进行扩张,不仅将保密义务作为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同时还将缔约过程及合同履行后的保密义务纳入其调整的范围,从而成为合同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然而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理解立法的这一变化并正确地加以运用认识不一,故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一、保密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相似文献   

19.
试论新的民事责任——缔约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所谓缔约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解除,或合同虽有效,但当事人违反缔约产生的附随义务,并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包括的形态多样,主要有: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及正在形成中的合同,如擅自撤回要约,致使受要约人徒劳往返,支出费用或受要约人有义务不拟承诺却未予通知,致要约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契约良机;合同被撤销、解除;合同有效,但行为人违反附随义务;瑕  相似文献   

20.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自罗马法开始直到 19世纪,一直是立法及学者们讨论的重大问题,但缺乏系统的论述。 1861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他提出,契约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应否就他方因信赖契约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呢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他是持肯定观点的。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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