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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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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争讼与行政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台湾地区新制定公布的《行政程序法》①第109条规定,不服经听证程序作成之行政处分②者,其行政救济程序,免除诉愿③及其先行程序。此一规定系参采德国行政程序法第70条而制订,将来凡不服经听证程序作成的行政处分者,其行政救济程序,免除“行政内部自我审查”的诉愿及其先行程序。④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配合1998年10月28日新修正公布的《诉愿法》及《行政程序法》,原来已经稳定发展的行政争讼法制,将进入一个新的纪元。中国大陆的听证制度在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  相似文献   

2.
论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听证作为保障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其基本宗旨在于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人格,保证行政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达到事前预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的目的。但是,我国的听证制度在适用范围同其他国家相比过于狭窄,为了实现程序正义、程序公正的实质要义,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也纳入听证程序。  相似文献   

3.
论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建水 《行政与法》2005,(1):106-109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是一项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发表意见、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保护当事人民主权利的法律制度。探讨行政听证制度的宪法依据和法理基础不仅是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立法要求,而且也是完善和发展我国听证制度的现实需要。自然公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和依法治国理论是西方国家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美国听证制度的依据源于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确立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宪法依据,进一步完善我国听证制度就必须修正《宪法》第五十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一款,并制订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相似文献   

4.
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但目前我国行政听证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立足分析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就如何建立高质量的行政听证制度提出了相应对策:更新观念;构建关于听证制度的立法体系;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听证代表制度;完善听证笔录制度;加强对行政听证程序的监督和救济。  相似文献   

5.
常拯 《行政与法》2003,(4):63-65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有利于公平公正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听证制度不尽一致,通过对世界上主要国家听证的概念种类、范围、主持人的介绍来进一步深化对听证制度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听证程序的控权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振良 《行政与法》2004,(10):68-70
法律的主要价值在于规范和控制权利或权力的行使。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力方面亦有所长,尤其行政听证程序作为行政程序法体系中的核心制度,代表着一国行政法治化的程度。我国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规定了正式行政听证程序制度,但尚存在众多难题。本文立足于法律程序的一般法律价值,从控制行政权的角度分析行政听证程序在控制自由裁量权上所体现的优势,最后总结出行政听证制度控权的实质,即以行政相对人程序抗辩权对抗行政主体权力,达到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权目的。  相似文献   

7.
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但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适用范围、听证主持人、听证笔录的效力、听证程序的监督和救济机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完善的对策在于: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建立健全的听证主持人制度;完善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建立行政听证程序的监督和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8.
环境行政听证制度是环境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核心内容,是环境行政机关在行使环境行政职权时依据的法定程序,也是监督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行为的重要程序,更是维护环境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必不可少的程序。我国的环境行政听证才刚刚起步,有许多地方需要尽快完善。  相似文献   

9.
行政程序法的指导思想及核心内容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作者在本文中提出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是由行政实体法(即授权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三个部分组成的看法,着重阐述了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核心内容,认为行政公正原则是建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并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具体形式和听证制度的作用作了论述。限于篇幅,本刊对原文作了删节。  相似文献   

10.
邓华  朱轩 《行政法制》2006,(2):34-37
一、听证效力的法律内涵 听证制度是一种正式的、法定的、特别适合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的事前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听证程序是指在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决定作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陈述申辩的机会,它要求行政机关遵循严格的程序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旨在避免行政机关恣意专断,从而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谓效力,是约束力和效果的意思。因此我们对听证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就是要研究听证制度所产生的约束力以及其所达到的效果。  相似文献   

11.
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听证制度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尚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制度,我们有必要以制定行政程序法为契机,对行政听证制度作出统一规定,以加紧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分析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石佑启 《法学》2004,(4):51-61
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是听证制度中的核心问题。随着人们程序理念的不断增强和程序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推进 ,为了保障当事人程序抗辩权的有效行使 ,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 ,提高行政决定的质量 ,增强其可接受性 ,我国应借鉴美国的案卷排他性原则 ,吸收其精髓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使听证笔录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并以此推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相应立法在具体制度上的创新与完善 ,促进听证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行政听证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适用中诸多规则的合理选择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行政听证的法理为基础,结合实践,从听证申请人、听证适用的标准、听证的内容等角度分析了现行行政听证制度主要缺陷,并提出了相应完善意见,以期推动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廖秀健 《行政与法》2004,(1):109-111
行政听证是一项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最重要、最关键的程序制度,在我国八年的尝试阶段,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诸如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行政立法听证流于形式、听证主持人员素质不高、举证责任不明确、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不足、听证笔录的效力未作规定等问题。就其原因除立法本身不完善外,还有程序法治观念淡薄,听证程序适用的法制环境过差、公民的法律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薄弱的法制现状等原因。  相似文献   

15.
行政机关欲公正行使权力在作出一项行政决定前,应吸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不能单方面认定事实,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利,这是一项基本原则,体现在行政程序上就是听证。所以,听证亦称听证会,是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听取有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作为一项程序,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是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这个法律的制定改变了传统行政法上以行政效率优先的行政法原则,而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对行政权行使加以控制的行政法原则。保障公民…  相似文献   

16.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听证主持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是组织整个听证过程的核心人物。而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听证主持人规定比较粗糙。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当务之急是制定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的资格、地位和职能职权等问题,粗略设想如下: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之后,这为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实施确定了更为重要的法律意义.为了在行政处罚中更严格、准确地执行听证制度,并且能够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相关制度及法规.  相似文献   

18.
行政程序法制化是现代行政法制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实现依法行政的必有之路.它对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行政权的监督和行使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法制化首先表现为统一的法典的制定与实施,再将其系统化,法典化.行政程序内容包括信息公开,听证制度,回避制度.我国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并且,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途中存在较多问题.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行政程序法.  相似文献   

19.
王瑾 《法制与经济》2008,(12):120-122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引入和运用行政听证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具体实践中,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重大决策的形成以及对学生的奖惩等事项都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检验,同时要注意听证主持人和参加人的选定以及听证结果的效力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在我国确立并有了较大发展,但其适用范围狭窄且没有明确统一的适用标准。故有必要确立其适用范围的标准:行为标准和利益标准,并不断完善行政听证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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