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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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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圆圆 《法治研究》2007,(12):74-75
近代以来,合同相对性原则所依据的契约自由的民法理念本身已然有所变化,承认利他合同的呼声高涨。事实上,第三人承受利他合同的效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并未根本改变合同相对性原则。  相似文献   

2.
袁合川 《行政与法》2004,(3):112-113
合同相对性原则曾一度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在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日益频繁,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基于现实的考虑,在承认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该原则进行了适当地突破。对于这种突破与相对性原则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人们的观点不一。本文作者从法理上进行了分析,认为这种突破不是对相对性原则的否定,而是对该原则的必要补充和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3.
合同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在合同法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曾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但随着近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交易程度的日益频繁,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多处突破并且遇到诸多的挑战。  相似文献   

4.
简析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合同法理论侧重于从合同的相对性上来把握和理解违约救济问题,这不仅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体现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私法精神的缩影,而且它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的确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关系当事人权利。但随着民事关系日益复杂,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合同债权在受到合同关系外部原因侵害的特定情形下的保护越来越显得不足。所以,我国立法必须对传统的合同法所确认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适当的修正、冲击和突破,使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能够阻却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使其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通过分析面对传统契约理论的衰落,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现若干例外规则这一现象,分析其产生的社会原因及其理论依据,进而明确学术界较为模糊的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内涵,提出判断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深层次标准,并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现实价值和功能加以阐释.  相似文献   

6.
周霖 《法制与社会》2014,(7):12+14-12,14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其内涵包括: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责任具有相对性。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的表现形式有"合同的保全、债权物权化、涉他合同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它"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利于正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前提,是合同法的理论基础。但是司法实践表明,第三人参与到合同关系中来的案例越来越多,形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因此,本文中笔者通过相对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和例外规定的探讨,来挖掘其突破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傅廷中 《清华法学》2012,8(1):107-121
根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只能及于缔约方。然而,由于当代商事活动涉及的关系方众多,为了提高经济活动的运行效率,适度扩展合同的效力实属必要。近年来,以英美为主要代表的一些海运国家一直致力于探索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路径,一些国际组织在此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2009年《鹿特丹规则》的通过,标志着这一目标在国际立法层面得到了实现。虽然目前还不能准确地预测《鹿特丹规则》能否生效以及何时生效,但规则中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而确立的一些具有前瞻性和有价值的制度应该吸收到立法当中,以使我国的《海商法》适应时代的需求。  相似文献   

9.
合同相对性理论源于英美法中,为民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由简单经济形式想复杂经济形势迈进的脚步不断加快,导致合同突破性原则的情形日益增多,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及突破的一般性理论入手,分析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原因和类型,并针对我国合同相对性理论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债或合同的相对性是自罗马法以来的一项重要原则,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各种突破债的相对性的法律制度纷纷出现,但尚不足以动摇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基础地位。  相似文献   

11.
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一般要承担劳动法和劳动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则一般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劳动立法在设定劳动违约责任时,对劳动者应以过错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确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约,不仅应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补偿责任,而且应承担劳动行政责任。劳动者违约,则应根据劳动者违约时的主观过错状态以及用人单位由此所受实际经济损失等情形,确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关于物权契约独立性理论建构的前提性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物权变动为什么必须经过交付,交付是否暗含了一个转移物权的契约或者只是一个单纯的履行债权契约的事实行为,黑格尔基于市民社会辩证法对抽象个人观所作的批判以及特殊意志的现实性能够有效地解读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必须交付的问题。黑格尔共同意志与特殊意志相对实存的二元架构对于理解意思表示(Willenserklarung)和确证交付作为处分行为的现实载体所具有的独立性具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能够为有效读解关于物权契约的理论争议厘清认识前提。  相似文献   

13.
姜颖  李文沛 《河北法学》2012,(8):75-76,77,78,79,80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之一,作为行政法学"帝王条款"的比例原则,试图研究其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应用可能性与具体机制,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提出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僵局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合同法不能通过确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方式打破僵局,但有必要通过确认司法解除制度,允许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法律必须对合同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除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以维护诚信和公平原则,并保障交易的效率。打破合同僵局的要件包括: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且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353条第2款虽然对打破合同僵局作出了大胆的尝试,该规定是我国民法典的大胆创新,但其关于合同司法解除的条件规定得过于严苛,且与打破合同僵局的现实需求并不完全吻合,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行性探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庞敏英  张生旭 《河北法学》2004,22(4):126-129
我国立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只是在《担保法》中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笔者主张,为可持续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我国立法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以目前《物权法》的制订为契机,以我国农村土地使用现状为背景,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永佃权相关理论与实践,从社会政策以及法理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现,以期为将来相关立法提供现实设计,推进我国担保法研究。  相似文献   

16.
20世纪末,第三方物流迅速发展,由传统第三方物流逐渐向现代整合性第三方物流过渡,相应地,第三方物流合同也逐渐从传统的运输、仓储合同向类型结合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转化。这种类型结合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系无名合同,其裁判依据包括双方之间订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本身(包括补充协议、体系解释、交易习惯)和民事法律规范。从双方之间订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角度而言,其违约责任多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说,基于个案中能否确认货损发生的区间,第三方物流合同适用不同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的严格责任原则,或适用损失确认区间适用法律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7.
丁晓春 《政法学刊》2006,23(5):66-70
合同的相对性是古典契约法上的重要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近代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冲击,其中首推第三人利益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也有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但是它仍然坚持合同相对性,不是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由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实践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8.
从属性更恰当的表达是担保权从属于主债权,而非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尊重这一前提,通过类推适用主合同解除后担保权存续之逻辑、基于实证法上的个别示例以及受比较法的启发,主合同无效后担保权在返还清算关系中原则上应存续,但该存续应尊重保证人及物上担保人享有的期限利益以及诚信原则。担保权主要是在债权人先履行时,为防止债务人届期清偿不能而予以设立的,主合同无效并不消灭这一风险,无效宣告后债务人的返还义务替代其合同债务,为防范该风险而设立的担保权也应存续,这也符合当事人缔约时之意思。主合同无效后担保权存续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一方返还的情形。  相似文献   

19.
何丽新  陈诺 《政法论坛》2021,(1):101-111
在利他保险合同下,我国保险法赋予投保人较强"任意性"的合同解除权,此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落空,有违"利他"之初衷。《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赎买权"维系利他保险合同的存续,但却难以切实实施。借以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合性、必要性以及比例性三个子原则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制度予以审查,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制度的目的虽然正当,但是所采取的手段与其目的不相匹配,应当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在我国的保险合同的框架下,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非为同一人时,尽管被保险人居于保险保障的核心地位,但对其合同利益的保护尚未达到足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程度,仍应以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行使利他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且限于保险合同成立后至保险事故发生前行使。投保人解除利他保险合同前,应履行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以满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解除合同的知情权,从而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赎买权"。同时,投保人解除权的限制不仅仅包括对其积极解除合同行为的限制,还应当包括对其特定情形下消极不解除合同行为的限制,全面衡平利他保险合同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方利益。  相似文献   

20.
张晓为 《行政与法》2004,(11):126-12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其基本理论为: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就是对损害信赖利益的赔偿。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为限,以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的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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