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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建立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有所提高,政府威信和行政机关的形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有了进一步提升。但是,行政首长出庭不出声现象却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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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一把手端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认真听取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求与主张,依法阐述行政机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规定等,平等地参加法庭辩论,这一幕将在宝山法院行政法庭上不断上演。2010年9月,宝山区政府向辖区内的各行政机关下发《宝山区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一次在制度上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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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安县发生行政官司,行政机关法人代表必须出庭应诉。这是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正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出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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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政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116-118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持单位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是分管具体事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一项诉讼活动。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形式,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承担着化解行政诉讼纠纷、树立法治政府形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任务。当前,大力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实质性地解决行政争议、优化行政审判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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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一项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制度设计,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力,也是行政审判制度改革中的重点与难点。司法实践显示,制度在设计方面存在着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过宽、出庭应诉案件不明确、不出庭惩戒措施乏力等问题,需要通过合理选择出庭应诉负责人、细化出庭事项范围、标定出庭次数比例以及强化惩戒处理措施等方面予以完善;制度在实践层面存在着出庭率低、消极应诉以及出庭应诉质效不佳等突出问题,亟待通过健全出庭案件法院裁量机制、出庭应诉联合互动机制、司法建议反馈工作机制、统计数据定期通报机制、行政应诉考核惩戒机制等措施全方位建构配套机制。由此,才能最大限度发挥该项制度有效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初心与价值,有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审判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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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十分赞同和支持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全心坚定地认为。沿着历史发展的脉络,杨全心透视了行政领导出庭应诉的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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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前,福泉市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基本上都是委托律师等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首长(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率为0。如何解决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怕应诉、怕当被告、怕败诉影响威信等问题,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职权,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关注的工作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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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对"被诉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数、"应当出庭"、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人选、"相应的工作人员"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不便实践操作。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认定为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人数可规定为1名。条文中的"应当出庭",应据案件情形,或认定为强制性规定,或视为倡导性规定。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正当理由,除了认可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还应顾及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委托的人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认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既要从身份上考量,也要从工作的相关性上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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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反映依法行政的一面镜子,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在法院的应诉情况,正是检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应诉能力的司法试金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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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它对于控制公共权力滥用,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程序,规范和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早在2003年7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和重庆市政府联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的有关专家起草了《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草案)》,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行政程序条例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该条例草案一直未能列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程。"政府职能转变,程序合法性是关键,重庆可以率先进行尝试。"市人大代表吴永年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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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2)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希,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一月五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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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31):46-48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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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行政诉讼结果,是检验依法行政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政府部门法定代表人理应出庭应诉,这样有利于掌握情况,有益于政府形象,有助于改进工作。重视应对行政诉讼,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关键在领导。行政领导不应诉的情况需要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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