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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雅琴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5)
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了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法律框架,是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走向法治化的重要标志。《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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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35):3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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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7,(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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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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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4)
辽政办发[2008]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全省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全面履行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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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全国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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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民政系统内广大职工及全市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意识,吉林市图们市民政局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一是积极参与全市《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一条街活动。利用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手册、横幅等方式,重点宣传地震、火灾、水灾、雷电等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普及群众应急知识和基本常识,提高应对灾害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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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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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法将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更广阔的领域,对于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这部法律,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责任。一、关于《突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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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3):42-61
苏政发[20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10月14日印发的《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2020年1月20日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提高本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