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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随着3D打印技术普及到家庭,个人制造将严重威胁到专利权人的利益。我国现行《专利法》明显无法很好地应对这种局面,继续为专利维权提供有效和可预期的法律制度保障。而且专利权人也难以在我国专利制度之外的法律资源中寻求到周全的法律救济。为了避免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局面,提高法律的可预期性,专利法相关制度调整势在必行。专利制度的此番调整,应以完善专利共同侵权中的间接侵权形态、明确故意传播专利产品3D打印文档者的专利侵权责任为目标。  相似文献   

2.
3D打印冲击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20多年来,3D打印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打印成本的不断下降,使其渐渐开始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在网络时代背景下,3D数据文件作为侵权客体的"关键部件",能够通过网络共享迅速地传播,将给现有的专利侵权制度带来一场变革。3D打印模式下专利侵权呈现出"版权化"趋势,使现有专利侵权制度中共同侵权的实用性严重"萎缩",而借鉴帮助侵权、代位侵权也并非长远之计。所以,面对专利侵权"新模式",归根结底还是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问题。与此同时,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也是应对冲击的策略之一。  相似文献   

3.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初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武  胡杰 《知识产权》2006,16(1):60-64
间接侵权制度在侵权行为体系中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建构应以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为重心,明确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以间接侵权责任为归属,并注重其在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领域的示范作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对于是否应当移植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流意见是认为这一制度并不必要.从历史起源来看,专利间接侵权完全是利益平衡的产物,其一方面明确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张到专用品上;另一方面将那些非专用品型的专利侵权责任限制于积极引诱的情形.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历史传统,无法针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提供充分的救济,因而,其基于专利权保护的角度另行建立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而我国存在自身的特殊性,当前的共同侵权理论可以规制相应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无需照搬他国之经验.实际上,问题在于这一共同侵权理论造成了非专用品型侵权情形下的侵权责任的泛化以及司法实践"分裂"的做法.因此,我们应当基于权利限制的视角移植具体的间接侵权规则,并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相应的条款.  相似文献   

5.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判定的主观要件是维护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平衡机制的关键阀.然而,司法实践对这一要件的理解存在着诸多冲突的判决.间接侵权判定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行为人“知道”相关的侵权行为.知道包含实际知道与推定知道两个方面.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一般不区分应当知道与有理由知道.红旗测试是判定知道的独特标准,其不同于实际知道与有理由知道.纳尔逊知道是知道证明方法,其可以用于证明实际知道与有理由知道.而对侵权风险的故意漠视一般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的主观判定必须以对特定侵权行为的知晓为条件,仅仅概括知晓存在侵权行为一般不宜认定构成侵权.同时,行为人必须对行为的侵权性有认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是一种故意而非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6.
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过错是关键.判断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是否存在过错,尤其是在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案件中,通常是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认定其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7.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和影响.政府、法院和电商在近年都采取了许多应对措施,而针对电商专利间接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成为了三方举措的“最大公约数”.对于专利侵权的类著作权“避风港”制度,虽然受到新近立法的推崇,但其中所涉及的侵权通知应具备的条件、反通知、必要措施的界定和错误通知的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均尚未明确.同时,在“通知—删除”规则下,专利行政部门、法院和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互动机制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8.
3D打印技术在改变制造业基础设施的配置、原材料的供应链和产品销售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专利法律制度形成了冲击和挑战。在3D打印技术领域,如何在激励创新与防止潜在的非法复制之间实现平衡,廓清合法的"修理"和不合法的"再造"之间的界限以及以"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个人打印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亟待专利法律制度的回应。面对3D打印技术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立法者应重新审视《专利法》的制度基础,在平衡技术革新和其他社会、经济价值的基础上,推动3D打印技术和专利法律制度间的互动演进式发展。  相似文献   

9.
3D打印彻底地减少了中间商在生产中的作用,由此可能引发分散的、非商业化的知识产权侵权浪潮,扰乱既有的著作权市场秩序和利益天平,因此需要重新界定复制权的内涵,将异体复制明确纳入复制权的外延,以解决因立法不明导致理论与实务存在严重分歧的问题.私人复制行为的“合理性判断标准”,除了要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制度列举的具体行为,还应“不与作品正常利用相冲突”及“不损害作者合法权益”.3D打印技术使现有法律原则的适用面临障碍,征收补偿金和技术保护是目前防范3D打印侵权风险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0.
以设计制造民主化为特点的3D打印开源硬件,在带来多元经营模式、降低研发成本等利好的同时,亦产生增加侵权风险、模糊违法界限、难以追究责任等法律困境,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严峻挑战。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构建符合3D打印开源硬件社区需求的知识产权许可私人秩序,成为当务之急。研究表明,开源软件许可的“附解除条件的版权授权”架构较为成熟;针对开源硬件设计中的专利障碍,采取具有比较优势的“专利权平和条款”的专利许可架构。两者共同构成3D打印开源硬件知识产权许可的支柱。  相似文献   

11.
3D打印给运动鞋制造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但同时也使得新型运动鞋面临各种被侵权的风险.在数字建模阶段,制造商需要通过版权法保护其产品设计图;在生产制造阶段,制造商需要通过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运动鞋中的技术方案、品牌标识和装潢花式.3D打印技术同时也使得消费者很可能成为新的侵权者,这不但需要法律的相关调整,还需要制造企业提升自身的产品研发水平,从各种环节管控产品被仿造的风险.  相似文献   

12.
在涉及商标的专利侵权纠纷中,司法实践简单依据商标标识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认定侵权商品上商标注册人为侵权商品生产者,与当今商标普遍许可使用的实践存在严重背离,未能顾及商标功能理论的发展及商标功能的扩张.司法实践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援引法释[2002]22号,未对产品责任和专利侵权责任进行区分,混淆了消费者保护和专利权人保护的不同基点.商标注册人只有在参与、控制专利侵权商品的生产,或者知道、应该知道市场流通中标有其商标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仍未予以制止时始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3.
路云峰 《知识产权》1996,6(5):44-45
我国自建立专利制度以来,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专利保护制度的一种形式,在激励科技人员和广大群众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确实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专利事业的深入发展,专利侵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事实上仿造者都会对其产品作某些变化以达到逃避侵权责任的目的,因而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主要是等同性范畴侵权,所以应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是必要的,否则不能真正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这已成为专利界同  相似文献   

14.
《专利法》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受“产品”的限定,不能对脱离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本身提供保护,因此提供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被认定为专利侵权。“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不能被扩大解释为开发软件和提供下载,否则会违反立法原意并架空间接侵权规则。也不能将用户安装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认定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专利产品”,并根据认定间接侵权的“独立说”将提供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认定为间接侵权,否则将突破“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限制。应通过修改《专利法》,单独规定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解决“软件分离”带来的对图形用户界面保护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专利技术的"实质性部分"是发明创造者智力劳动成果的精华所在,放任该部分技术的利用将使专利权的授予和保护失去其应有的意义.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是完善我国专利立法的必经之路,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加以规制不仅有利于切实、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而且也有助于维护技术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在构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时应当在确保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侵权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要件."假设法"的判断方式为合理地确立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16.
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   总被引:13,自引:1,他引:12  
王迁 《科技与法律》2005,2(2):50-59
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是指未直接侵犯版权专有权利者基于某种特定行为,或与直接侵权者之间的特定关系而承担的责任。本文梳理了外国版权法中有关“间接责任”的立法体例,对“帮助侵权”、“替代责任”、“从属侵权”和“许可侵权”等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间接责任”与各国的国情和立法政策密切相关,缺乏国际通行的规则,我国应在完善版权立法的过程中,借鉴国外的成败经验,建立适合中国的“间接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7.
现行专利法第七十条将“不知道”和“合法来源”规定为被控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的两个必要条件。实践中,应当把“不知道”理解为“客观上不知道”,把“合法来源”理解为被控产品取得的渠道合法,而非产品本身合法。两者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和“销售者”,不包括“方法专利的使用者”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者”。  相似文献   

18.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其专利法中都对专利间接侵权作了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这些国家已经实施了很长时间,实践经验非常丰富。我国专利法对专利间接侵权一直没有作出规定。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专利纠纷案件,因此,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分析了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以及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停止侵权责任是专利侵权中的一项主要责任.一般来说,有侵权行为就有停止侵权的责任,但在间接侵权和即发侵权的样态下采取停止侵权的责任应慎重,认定要采取比较严格的的条件,防止不适当损害非专利权人的利益.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运用的目的多样化,在专利权滥用情况下限制专利权人的救济权利和在公共利益考量下采取非停止侵权的救济,是专利保护的另一面.  相似文献   

20.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迅速发展,促进了网络交易的迅猛增长,也带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以专利为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网络交易中专利权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网络交易专利纠纷不断增多。梳理和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法律责任,提出相应的法律修改建议,对于网络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四方面特点:一是专利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处理压力极大;二是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认定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具有认定主体资格;三是针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恶意投诉问题突出;四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不明。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将“通知”规则作为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将“知道”规则作为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责任的特殊原则,并对二者的适用条件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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