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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欧阳明程,王鑫为了占有更大的市场和追求更多的利润,公司经常进行转投资。然而,公司的转投资又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故对公司的转投资行为予以限制,是各国公司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一、公司转投资的法律内涵公司转投资是相对于公司...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公司转投资问题的理论研究尚不够深入,而反映到诉讼实践的公司转投资纠纷近来有增加的趋势,对公司转投资的界定及其效力问题应当引起理论及实践部门的关注。本文拟从一案例入手,对公司转投资的处理特别是转投资行为的效力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公司的生命在于资本的运作,转投资是公司资本运作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在现行法律中直接对公司转投资行为加以调整的条文并不多见,比较重要的是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这一规定取消了原公司法对一般情况下公司累计转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被认为是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规范的一次重大突破,受到了各界普遍的欢迎。公司转投资不仅对公司影响重大,对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尤其是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重大。  相似文献   

4.
公司转投资行为是经济生活的内生产物,传统的公司转投资制度不能适应公司灵活经营的要求,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必须进行改革。新《公司法》承认了转投资是公司的行为能力之一,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做出的一项商业判断。法律应该促进效率优先,同时对转投资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予以了规制,从而迈出了公司转投资制度改革坚实的一步。  相似文献   

5.
孙小蕾  杨世峰 《行政与法》2005,(1):127-128,F003
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现代资本企业的公司,不断地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和更多的市场占有份额,这是公司不断进行转投资的重要原因。转投资是公司加速资本扩张的重要手段,是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方式。我国《公司法》第12条关于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制约了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自主发展和自由竞争,影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本文粗浅地分析了转投资限制性条款的立法缺陷及不足,以期对《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该条文是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转投资的基本规定。什么是转投资?转投资有何利弊?如何对转投资行为实施法律监控?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律效果如何?这是本文将要研讨的问题,也是我国《公司法》修正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什么是转投资…  相似文献   

7.
公司转投资的效力及其处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公司转投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对公司转投资行为,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上一般是将其作为公司权利能力范畴加以研究的。对是否允许公司转投资作出限制,不同法系国家的处理方法并不相同,同一法系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处理也不相同。早期英美法系国家,曾基于保护投资者(股东)利益之考虑,固守“越权规则”,禁止公司从事其“目的和权利”以外的任何投资行为,以确保投资者所进行的投资能够用于投资者所期望的事业而不致被随意浪费或冒风险。进…  相似文献   

8.
公司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助于增强公司的自治,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的人格和拓宽公司的盈利空间,也可能损害公司相关者的利益。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在革故鼎新的基础上于第15、16条对此行为作了专门的规定。然这些规定仍显简约粗疏,不仅对转投资的一些决议程序与不当转投资效力的界定模糊不清,而且还缺乏相应的风险规制机制。因此,仍有必要在廓清相关问题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转投资制度。  相似文献   

9.
谈外资投资性公司转投资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目前我国调整外资投资性公司转投资活动的基本规范。同时,外资投资性公司作为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转投资也应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外商...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额的50%。这一规定常被学理上称作“公司转投资的限制”,亦作为公司权利能力受法律限制的一种表现。这种表现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公司不得为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及合伙事业之合伙人。公司的资产是公司信誉的重要表现,其投资行为涉及到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应当能让股东及…  相似文献   

11.
公司转投资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公司行为。它既可能于公司内部形成大股东控制股东会,公司外部形成控制公司,损害公司相关者利益;也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司人格,拓宽公司盈利空间。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规制进行了修改,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12.
法解释论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飞 《法学》2007,(11)
"转投资"历来是我国公司法学界争议颇多的概念,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在革故鼎新的基础上于第15、16条(部分)再次规定了转投资的相关内容。从理论观点与立法实践来看,将转投资界定为公司以依法取得其他商事主体的股份或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其成员的法律行为可能比较妥当。就转投资的决议机制而言,董事会可以在章程无相应规定时作出决议,而公司经理能够从董事会获得转投资的决议权。根据公司违法转投资的不同情形,可能会出现无效、有效两种结果,但不可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3.
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英明 《行政与法》2008,(5):117-119
公司转投资是公司增加市场占有份额最为有效的方法和常见的经济现象.也是公司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公司在加强了市场竞争力,扩大了经营规模,实现了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面临着资本制度容易被破坏,企业治理结构失衡,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等风险。因此,分析转投资行为的利与弊。提出可行性的完善措施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公司转投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转投资作为公司经营的一种有效手段其功效日益被人们所认知,立法对其态度也由严格变为宽容。其积极效应值得重视,但其消极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因此,在取消对转投资的限制时,也应当将目光投向转投资的后续法律问题上,就转投资过后出现的一些流弊做出规则安排,以扬长避短,使转投资的积极效用充分发挥出来。  相似文献   

15.
武长海  袁杜娟 《河北法学》2005,23(5):112-117
公司进行转投资是公司法人实现其自身目的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现有公司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有关公司转投资主体的限制,包括对内外资公司的转投资主体作出了区别规定的歧视性限制,以及对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等存在着立法缺口以至于无法正确适用的限制等。然而,从内外环境来看,此诸多限制已越来越不合时宜。从内部环境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建立起来,要求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已加入WTO,WTO协议要求我们给予外资公司以国民待遇,同时要求我国法律在立法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透明度原则。试图对我国关于公司转投资主体的法律限制及其不足与对策进行初步探讨和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16.
公司转投资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我国《公司法》第15条的概括,而本文认为该概括有待商榷,并提出一些看法,认为用公司投资概括可能更为科学。  相似文献   

17.
邢军 《法学杂志》2005,8(4):66-69
长期以来,法学界通说认为,法律对公司的借贷、转投资等行为的限制以及法律对公司经营不得超过经营范围的要求,是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误解,这些限制仅仅是对公司行为的限制,并不涉及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论公司法对公司资金运用的规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法不仅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运作, 而且对公司资金的运用也要加以规范。现行公司法应对公司转投资的效力、董事和经理挪用或借贷公司资金的赔偿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和捐赠的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以健全公司资本结构, 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9.
陈琳 《法制与社会》2010,(27):96-97
转投资是公司对外扩张、并购的手段,也是公司经营的内在需求。它既能活跃资本市场,加强企业之间的联系,实现规模经营,也能带来虚增资本、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等问题。我国新旧公司法对此问题都做了限制性规定,但还是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转投资法律规制体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法庭内外》2007,(9):57-58
竹某等5位董事会成员的观点是对公司法第12条的曲解,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决定。 一方面,董事会未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而决定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属超越职权。虽然在公司设立后,来自各位股东且比例不尽相同的股金,已经转化为公司的资产,而不再属于每个股东,公司有权对此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但转投资毕竟是公司的一种业务经营行为,可能造成虚增资本与实质性减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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