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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知识产权实施合理的限制措施,用以防止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限制贸易和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合理做法,是国际技术贸易秩序的重要内容。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对权利人的限制是多方面的。其中,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以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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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知识产权实施合理的限制措施 ,用以防止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防止限制贸易和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合理做法 ,是国际技术贸易秩序的重要内容。本文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最新进展 ,分析和讨论了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三种知识产权限制 :权利用尽原则、强制许可制度、许可合同中反竞争行为的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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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原则上规定了应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阻碍技术转让的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而且还列举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几种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如:独占性回授、不争条款及强制搭售.但对于其他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同许可合同中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是否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却留给了成员国内法自行解释,并没有明确做出强制性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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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是实现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转让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隐性知识的转移、对外直接投资和技术许可.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也会增加技术转让的成本和模仿的成本,而且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有利于权利人凭借优势地位来限制技术的转让、抑制技术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限制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以更有效地促进技术的转让和扩散,实现技术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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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现代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虽然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有增无减,但随着技术这一生产要素的经济效果日益显著,国际技术转让交易便越来越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技术转让交易是以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为依据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一国的技术转让人同他国的技术受让人所达成的、约定由技术转让人将一定的技术转让给受让人,并由受让人为此向转让人支付一定价金的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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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技术转让,其向外国投资者提出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经历了从自愿性技术转让到强制性技术转让的发展过程。发展中国家的强制性技术转让履行要求受到了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的强烈反对和指责。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与欧式双边投资协定未明确反对不同,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确立了明确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规则。我国与美国正在进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关于技术转让履行要求规则的谈判,我国应当作如下应对:坚持在双边投资协定序言中确立促进技术转让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条约地位;尽可能地通过谈判协商,弱化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的力度、限缩我国应承担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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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都是国际上通行的出口鼓励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及中国加入WTO,出口补贴正逐步受到WTO规则及多边贸易协定的限制和约束,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是WTO框架所允许的出口鼓励措施,成为各国贸易和金融体系重点支持的对象。本文通过对出口补贴、倾销、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的WTO框架约束的分析,指出我国在加入WTO后出口鼓励措施的调整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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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一般是指国际技术转让而言,也就是居住于或者住所在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将其所有或持有的生产、经营技术及其相关权利转移或者传授给他国需求者的行为。国际技术转让可分为无偿技术转让和有偿技术转让两种。无偿技术转让体现在各国之间无偿的技术援助、学术交流以及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交换;有偿技术转让体现在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把技术作为商品,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的技术转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际技术贸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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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我国进一步发展,美国和欧盟相继在WTO起诉我国存在“强制技术转让”。在澄清国内法律与WTO规则相符性的同时,我国已意识到完善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内生需要与此次美欧起诉具有相关性: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技术转让法,有关措施散见于诸多法律条文而妨碍了制度的整体效用。此外,我国未全面利用WTO例外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致使本国劣势企业负担过高义务。为创设公平的技术转让法治环境并避免发达国家滥用技术保护,我国需整合有关法律规范,修正过时规定,依据技术转让所涉的贸易和投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并积极通过国际规则寻求优惠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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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技术转让不仅涉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各国出于政治、军事目的,为了保持本国在该领域的先进地位,都严格控制尖端技术,军事技术以及可用于军事上的先进技术的输出,对输出的技术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出于政治目的,严格限制对一些所谓敌对国家技术的输出.此外,在国际技术转让中,技术供方为了垄断技术和市场,以获取最大利益,往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增加一些限制性商业务款,这样做不利于受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分析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则及管制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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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我国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在财政、信贷、税收、奖金等方面采取扶植的政策。《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7条规定,“技术合同经认定并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科技贷款,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第6条对技术转让的税收也有优惠的规定。因此,有些合同的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凡是与知识、技术经验和有关的合同都称作技术合同。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鉴于绝大多数都适用《经济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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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授条款是当事人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对原许可或转让的技术有所改进时,向另一方传递有关信息和技术内容或转让该改进技术有关权利的合同义务性条款。技术许可方和接受方之间进行与此有关的情报、信息、技术的传递和交换,无疑有助于技术的提高和发展。但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许可方基于拥有技术的垄断实力,居于优势的谈判地位,在拟定回授条款时对接受方施加种种不合理限制,因此我们在技术转让中应分析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国际上遍普接受的原则,运用法律对不合理回授条款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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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际技术引进,很难以一个统一的定义来概括,从技术是否具有价格方面划分:有国家之间的技术转让、技术援助与具有商业性质的技术转让两类;从技术的法律方面划分:有具有工业产权技术(即专利、商标等)与无工业产权之技术(即专有技术)两类;从技术转让形式方面划分:有单纯之技术转让贸易与许可证技术贸易两类等。具有商业性质的无工业产权的专有技术之法律保护,不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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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可概括为"限制外资并购",借以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和职工就业利益。而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是"鼓励外资并购",其维护的利益虽然也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和职工就业利益,但在并购前提、利益保护范围、保护力度和措施以及政府作为义务等均与美国立法宗旨存在很大差异。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应立足于国家、企业、职工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把"鼓励外资并购"改为"限制外资并购";对外资并购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维持目标企业职工已有就业并增加新就业;设立外资并购联合审查委员会;赋予目标企业职工听证权和参与并购决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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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国际实践,笔者认为,应对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意思自治作出如下限制:一是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与我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二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国际技术转让本身所包含的各种因素有着密切联系。(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判断标准合理而先进。当事人未作有效法律选择时,我国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并根据特征性履行理论,规定“技术转让合同运用受让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我国立法既拒绝采取完全交由法院自由裁量的作法,也不采取只允许法院适用立法上特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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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法院系统分为两大主要部分 :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除了教会法院对部分婚姻和财产处分诉讼行使管辖权外 ,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对新加坡境内的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建立在传票的送达和被告服从管辖的基础上。管辖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国家豁免 ,外交豁免和涉外管辖权条款方面。对于平行诉讼 ,新加坡法院可以“诉讼在另案进行”或“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中止本院的诉讼或发布禁令限制外国的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