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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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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治安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张学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撤销,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权。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案...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此项规定由三个构成要件组成:一是适用对象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罚必须显失公正;三是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有有限的行政审判变更权.通过分析不难发现,三个构成要件核心是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正确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有限变更权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正确认定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才能正确行使判决变更这一司法监督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有限司法变更权。正确运用有限司法变更权,对充分体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贯彻立法宗旨,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后,规定的四种判决方式中最难认定、最难把握的一种判决。这个问题在理论  相似文献   

4.
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可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含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限期履行、变更等四种判决。这四种判决形式,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取得了一定社会效果,初步实现了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但是,随着行政诉讼的快速发展,行政审判的深入开展,审判实践的丰富,这四种判决形式难以适应各种类型案件。本文就行政判决形式的局限及其完善谈点粗浅看法。一、行政…  相似文献   

5.
将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参照适用于行政协议,应当如何与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制度相互衔接?结合既有规范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可以看到,当发生协议相对人根本违约或遭遇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时,缔约行政主体在原则上皆应参照适用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而仅在缔约行政主体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客观事变乃源于公共利益需求新变化,并且涉案具体情形满足行政协议下单方高权行为之行使条件时,缔约行政主体才可以适用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制度。为了完善两项制度的衔接,未来还需提升单方变更解除行为对协议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可预期性,并完备缔约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主张情势变更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从立法上明确地将合法性原则确立为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要准确地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就要坚持只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法性原则不仅要贯穿在行政审判活动中,而且应当作为一项起核心作用的基本原则,指导我们搞好行政审判,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在行政诉讼法草案说明中指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轻~些或者重一些的问题,人民法院不能判决改变。法律和立法解释虽然对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判决变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适用标准和规则,导致在审判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栽量尺度。仅凭审判人员的经验来理解和把握,判决变更时往往容易出现任意扩大变更范围的不当变更和对公正标准和幅度衡量失准的变更不当两种…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八年。八年来的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亟需进一步完善。一、行政诉讼法存在的缺陷(-)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变更权过于狭八。变更,这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全部或部分改变行政机关原来的行政处理决定,亦可用人民法院的判决来代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54条第1款第吐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据以上规定,…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司以判决变更”。此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对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处罚拥有判决变更权,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不但要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要审查其是否显失公正。由此而提出了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诸如何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如何判别和认定,以及有无衡量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标准等等。何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亦无明确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我们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不是指行政处罚一般的偏轻偏重,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特定相对人,给予的制裁存在明显的不适当性。其特征是:  相似文献   

10.
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审判得到了发展,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不仅支持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其行政判决方式不能满足审判实际的需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变更判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宜维持又不宜撤销的如何判决,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4日颁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增加了两种判决方式:一是确认判决;二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弥补了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判决形式上的不足。然而,对这两种判决方式如何适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不一。笔者试就上述新增的判决方式谈谈自己的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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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行政处罚的变更权●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戴勇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行政判决形式基本上有四种:一是维持;二是撤销;三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是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这种特殊情况就是“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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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从狭义上理解,这种变更判决是指改变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从广义上理解,变更判决除了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判决以及再审法院改变原审法院判决的内容在内,本文所要研讨的是广义上的变更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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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第5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依据这些规定,我国的司法审查可以表述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这一概念包含下列四个因素:第一,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第二,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三,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及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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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行政审判十年回顾□夏国佳专论湖南法院行政审判十年回顾□夏国佳1986年11月,我国第一个行政审判庭在湖南省汨罗县人民法院设立,标志着人民法院开始以特定的组织形式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行政审判从无到有实现快速发展从汨罗县人民法院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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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的确认判决,作为一种新的判决形 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予以确定。如何准确适 用确认判决,是当前摆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实践中 亟需解决的一个新课题。本文拟就行政审判中的确 认判决谈点粗浅的认识,以求抛砖引玉。 一、确认判决的涵义 《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 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 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第57 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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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由于事实或适用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原因,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现象较为常见。本文笔者试就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立法已对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肯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此作为审查是否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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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诉法)第54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问题,从而使近几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得到了法律上的解决。正确理解司法变更权的内涵,对于审判实践至关重要。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颇有探究价值: 一、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变更问题。司法变更权就其本意来说是改变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决定的仪力,其目的在于矫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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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8项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这是人民法院审查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至今尚未引起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不解决这一理论问题,将有碍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制的完善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19.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在审理因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引起的行政纠纷案件中,根据有关行政法律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的审判权。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第一,这种审判形式与国家审判权的性质不符。国家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由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并制裁违法者的国家强制力量。而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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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从立法上解决了行政审判的核心问题,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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