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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运行现状之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春业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6):84-91
为加强地方法治建设,《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对其立法提出了相应要求。然而,现实运行中,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着追求数量、抄袭同位法、超越立法权限范围并有侵害法治统一的情形。为此,需要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做出明确解释和限定,加强省级人大的批准程序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备案审查力度,并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同时,设区的市也要在坚持立法节约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文本、实施有效的公众参与立法等方式,真正提高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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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地方性法规,到安徽省出台首部省级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法规。这些探索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日前,甘肃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的做法,再次吸引了众多的目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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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陆续尝试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制度创新,该项工作在取得诸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何有效引入第三方评价是其中之一。结合委托—代理理论、财政透明度理论、360度评价理论等分析可以看出,第三方参与专项评估具备学理基础;对相关政策的分析也发现第三方参与专项评估具备政策支持和法理依据。基于此,有必要从六个方面展开第三方参与专项绩效评估的制度设计:夯实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和第三方参与的法律基础;明确第三方参与专项评估的价值导向与参与范围;强化第三方评估的沟通桥梁作用和自身公信力;建立第三方储备机制和竞争机制,支持鼓励第三方主体的发展;选择机制,科学设置第三方参与专项评价的工作流程;构建第三方评价的质量监控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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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立法是民族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立法尚存在立法自治权行使不足、与同级人大的立法权限混淆不清、地方立法主体扩张后立法能力不足、立法质量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必须从以下方面完善民族和自治地方政府立法工作:充分行使统一前提下的自治立法权,明确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的关系,加强民族地区设区的市政府的立法,提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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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宁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21,(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内涵以及立法的政治属性等,要求人大立法以人民的意志为中心,以民主立法获得智慧和力量,最终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立法的根本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开展立法活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人大主导、民主立法,以人大立法的人民属性为理念和方法,检视和改进立法制度与立法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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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出不少立法与监督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广东人大常委会质询地方政府部门、沈阳市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个别司法案件进行监督的做法等,都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近年来,安徽省各级人大在立法、监督以及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十分引人注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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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2016,(3)
目前,我国开始了以"第三方评估"来矫治原有政府绩效评估模式诱致的各种问题。然而,从全国的实践来看,我国尚未把握绩效评估中使用"第三方评估"的规律。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先行国家约一个世纪的政府绩效评估经验来看,其规律性主要在于:有效把握公共受托责任是"第三方评估"的"物质性基础";由权力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推行绩效评估需要纳入"第三方"智慧;"自控"性绩效评估中"第三方评估"并非必要环节;为了增强绩效评估客体对评估结果的接受性,"内控"性绩效评估可以采用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第三方评估";任一项绩效评估都有着"第三方"因素,但纯粹的"第三方评估"只是一种研究视角。未来我国推进"第三方评估"需要基于这些规律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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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民主发展的实证分析--以深圳市人大立法听证规则及其运行过程为分析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娟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4):27-30
立法听证是我国公民有序参与公共决策的一项新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实践在最近五年来地方人大的立法活动中普遍展开。决定地方人大立法听证质量的关键因素是立法听证规则及其操作过程。相较之下 ,深圳的听证实践走在全国的前列 ,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 ,并具有一定的经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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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腾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8,(3)
"互联网+"视域下,政府治理模式和制度变革须迎合这一新的时代命题,相应地,法治政府第三方评估也须顺应这一新的变化。因此,立足"互联网+"这一外部环境,分析四川法治政府第三方评估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探究法治政府第三方评估的空间和发展路径的转型和突破,全面落实法治政府第三方评估机制,从而使第三方评估常态化、专业化和制度化,真正成为一种督促政府改革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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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大立法不同,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非民选机构,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蔽端显而易见。行政立法民主、行政立法正当程序、均衡立法等观念的确立以及行政立法程序制度、行政立法民主参与制度的完善可以保障价值合意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