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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在对独立辩护人理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在将被告人辩护能力加以激活的前提下,有必要提出一种旨在对辩护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进行重新调整的协同性辩护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辩护律师作为委托人辩护权的协助行使者,不应垄断这一诉讼权利的行使,而应在激活委托人辩护权的前提下,与其经过充分协商和讨论,形成协调一致的辩护思路,并确立各自在刑事辩护中的分工角色,最大限度地形成刑事辩护的合力,从而追求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假如我们接受了这一新的理论,那么,诸如被告人的阅卷权、辩护律师的告知和沟通义务、法庭上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席位的布局、辩护律师无效辩护的后果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都应被纳入辩护制度改革的议程。  相似文献   

2.
中国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这种对辩护人地位的认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各说各话”的现象.美国刑事诉讼中也出现过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意见冲突的实例,并且也具备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经二次修正,但是都未明确“辩护人诉讼地位”.由于现行法律未能明确规定这一问题,就需要根据现行法律关于辩护和代理的规定来分析我国对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意见冲突的态度.  相似文献   

3.
在奉行当事人主义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刑事诉讼体系下,被告人才是阅卷权的主体,而且被告人应当有权自行行使阅卷权。在具体案件中,仅靠辩护律师并不能起到最好的辩护效果,需要被告人予以配合,而被告人配合的前提是能够亲自阅卷。辩护制度要基于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建立,而非国家与辩护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基于特殊信赖,赋予辩护律师较之被告人与其他辩护人更大的阅卷权,并非源自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被告人在案卷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即应享有阅卷权,但这也只是一个保守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作为程序监护人,法官有义务确保被告人有效辩护权的实现。为了确保被告人有效辩护权的实现,法官一方面应积极主动地为辩护律师的积极辩护行为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则应对辩护律师的不称职行为进行适度干预。为了督促法官积极履行对有效辩护的保障职责,应对法官侵害被告人有效辩护权的行为确立相应的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5.
刑事辩护律师应忠实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服务于法律和正义事业的责任.但是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只能维护"部分正义",这体现了程序正当与实体真实的矛盾.本文通过辩护律师与法官职责的对比、理论基础的分析来论证这一观点,并从维护被控人权益、实现控辩双方平衡、保证律师职业独立等角度探讨了这一观点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问题。做好试点工作,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慎重解决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律师辩护和被告人撤回权等问题。为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明确自愿性和明知性的客观判定标准,以权利告知书和证据开示制度强化被告人知悉权,以律师参与及法院审查保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于律师辩护,应发挥现有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明确值班律师以法律帮助人的身份协助被告人认罪认罚,设置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出错误建议导致被告人不利益的救济机制;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撤回权,应将其区分为自由撤回、限制撤回及例外撤回三类,并明确其行使程序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基于对律师辩护功能的重视与推崇,辩护律师被塑造成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角色,辩护关系成为刑事诉讼基本关系。在关系论视角下,辩护律师之角色定位与伦理义务决定着辩护关系的样态与走向,也是理顺辩护关系的主要抓手。从职业定位与刑事诉讼特性考量,辩护律师应被定位为以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为主兼有一定公益职责的"限制的代理人",并负有诚实、保密、真实三项伦理义务。价值追求与行为导向的差异虽导致了伦理义务冲突,但也蕴含着义务平衡规则。就履行顺位而言,诚实义务优先于真实义务,但二者均属次位义务;保密义务则处于首要(核心)地位,是辩护关系的根基所在。因此,在面对因被告人为虚假认罪、作虚假陈述与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所引发的"伦理困境"时,辩护律师应当秉持上述基本立场并结合具体情境加以分析、应对。  相似文献   

8.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助于保证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更好地揭露事情的真相,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并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本文通过国内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现状及局限性分析,建议通过加强立法具体化和统一化、加强辩护人调查取证权的强制性、赋予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以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维护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9.
律师从哪个诉讼阶段开始参与诉讼活动.进行刑事辩护,这是直接关系到及时、有效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加以重视和解决。一、现行辩护律师介入诉讼时间及其存在弊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ilo条第二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参加诉讼,但是由于法律对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以前的诉讼过程中能否参加诉讼规定不明确,就形成了目前我国律师只在法庭审理阶段,即人民法院确定开庭以后,经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为辩护人后参加诉讼为被告人辩护。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律师…  相似文献   

10.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了解案件情况,收集案件证据的权利。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实体正义舜口程序正义。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辩护权;案件的实体公正;控辩平衡;保障律师在诉讼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有着巨大的意义。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于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着很大的进步之处,但是我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律师调查取证难,律师执业风险大等问题。应当从法律上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相似文献   

11.
沉默权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措施。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 ,体现的是程序公正观。反对自证其罪特权使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获得了空前提高。我国设立的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应有若干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2.
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如何保障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的重要课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护的立法缺失无法真正实现其实质有效辩护。文章在诠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义涵及其法理基础的前提下,分析了我国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和立法缺失,提出了改革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护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3.
被告人翻供案件中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庭审阶段被告人翻供现象十分普遍,被告人翻供后的程序规则和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是翻供案件中的两个核心问题,但是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两个问题的规定却很不完善。我国应当建立处理证据可采性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在现有的合法的庭前供述可以作为弹劾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合法的庭前供述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指控被告人的独立证据。  相似文献   

14.
诱惑侦查是一种对付某些犯罪的有效侦查方法,但如果超过合理限度就会转化为陷阱侦查。陷阱侦查不仅与侦查机关的职责相悖,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对陷阱侦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并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除了需要明确陷阱侦查的判断标准以及法律后果之外,更重要的是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在陷阱抗辩中首先应当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5.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这是肯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属性、体现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死刑判决正确适用、提高死刑判决可接受性的必然要求;以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参照,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处于极度匮乏状态因而亟需完善,一方面应确保被告人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诉讼权利除非其自行放弃,另一方面应对被告人予以特殊的保护。具体而言应当赋予被告人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强制辩护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无罪推定权、免受双重危险权、申请赦免、减刑权等诉讼权利,并建立死刑延期执行制度,为被告人穷尽救济手段提供必要时间保障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之架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对于解决疑难案件具有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但我国对该规则的运用尚处于经验层面。补强证据须独立于被告人供述且有证据能力,补强的对象是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主观方面不应要求补强,犯罪的客观方面应采“实质说”,而专门性知识的引入是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人的同一性补强中的关键。  相似文献   

17.
基于占有学说的不同选择,占有的民刑涵义有所不同.刑法上占有概念以萨维尼学说为理论基础,认为占有心素是据为已有的意图.与民法上占有心素要求,即仅支配、控制意图相比,刑法之所以强调据为已有的意图,目的在于增加行为对占有法益的侵害以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由此,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同刑法学说中,排除权利者意思说无疑具有合理性.目前,司法推定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方法,在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基础上,显现出一定的不合理性.强化被告人针对司法推定予以证伪是消解司法推定存疑的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尚未确立答辩失权制度,而现行的答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合理限制,有利于落实诉讼平等原则、避免举证混乱、提高诉讼效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国外答辩失权制度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该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同时也应注意保护被告在谊一制度中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9.
原告于第二审程序中为诉之追加不仅关涉被告防御权之行使,更关系到审级利益之维护.故立法关于二审中诉之追加应有特别要件之设定以求原、被告利益之衡平.本文在剖析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失范的基础上阐释了二审程序中原告追加新诉应具备之特别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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