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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为了及时与合理的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提高职工劳动生产积极性,改进技术,增加生产,保障安全。兹根据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53)财经财(财)字第66号令公布之"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的临时规定"结合本省具休情况,对地方国营企业提取奖励基金作如下具体规定:一、企业奖励基金的提取变用按照前中财委(53)财经财(财)字第66号合公布之临时规定执行。二、计算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应该调整的因素,除按前中财委临时规定执行外,属于下列情况者也应  相似文献   

2.
小保:我是某企业职工,请问企业年金缴费部分职工是否要纳税?如果要纳税怎样缴纳?一职工某职工:根据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委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企业年金缴费是属于养老保险一个组成部分,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  相似文献   

3.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在企业奖金分配上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以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并能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现对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规定,自1987年度起,降低奖金税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降为20%;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100%降为50%;六个月至七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0%降为100%;七个月以上的部  相似文献   

4.
兹根据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3年11月17日公布的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的临时规定,及前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颁发的中央文教各部直属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的补充规定的精神,对电影院、放映队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特作如下的一般补充规定:一、凡已实行经济核算的国营电影院、放映队(省、市、专署或县放映核算单位),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城镇集体企业",是指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所属的集体企业。不包括农村社队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的"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应缴纳建筑税的,是指:(一)改变结构、增加层次或扩大面积的房屋翻修和拆迁工程;(二)投资在五万元(不含五万元)以下、二万元(不含二万元)以上的单项建筑  相似文献   

6.
现在将财政部关于1956年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分成和使用的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财政部关于1956年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分成和使用的规定一、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分成的计算,以年度为准,以主管部为单位。主管部汇总的年度决算报告经过审核以后,全年实现的利润数额超过国家批准的年度计划利润的部分,即为主管部的超计划利润。超计划利润扣除应提的超计划利润企业奖励基金和基层企业社会主义竞赛奖金以后,以40%留归各主管部使用,60%解缴金库。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相似文献   

8.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四)企业辞退的职工。  相似文献   

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国营企业行政(以下简称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11.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13.
第一条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第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文件第60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  相似文献   

15.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以下简称征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下列单位均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纳单位:(一)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二)省(市、自治区)、地区(市)、县(市、区)、县属镇所管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预算外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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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实施对象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以下间称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的"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人、职员",其连续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企业的工人、职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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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相似文献   

18.
第一,关于奖励的使用问题。对于工作人员的记功、记大功奖励不分次数。升级奖励是提升工资级别。奖励工作人员,应该经过群众评议,然后按照奖惩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给予。如果同时给予两种奖励而批准给予奖励的机关又是两个机关时,应该由其中较高的机关一并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可以定期进行评议给予奖励,也可以随时评议给予奖励。第二,关于降级、降职和撤职处分的使用问题。降级处分是降低工资级别。撤职处分是撤销现任职务。如果受撤职处分人员有本兼职务的,一般的应该只撤销其本职,不  相似文献   

19.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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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乡镇企业职工健康,加强企业的劳动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乡镇企业,系指乡(镇)办、村办、农民联户办和个体办的企业。第三条乡镇企业的劳动卫生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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