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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22):16-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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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13):6-10
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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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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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33):8-12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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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33):12-15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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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7,(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额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实行单系血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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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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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1):4-5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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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27):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以下简称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