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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007年8月,本市某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中发现,某民办中医门诊部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以雇佣“医托”的方法招徕病人、门诊处方填写不规范、医疗机构和业务科室的挂牌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内容以及处方量超过所需用量等违法行为,区卫生局遂依据市卫生局制定的《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给当事人分别记10分和4分。当事人接到记分通知书后,向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区卫生局作出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同时要求审查《办法》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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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江门市卫生计生局官网上公布了去年因发现存在不良执业行为而被扣分的医疗机构情况,其中市直机构109家中有15家曾违法或违规,3家扣分超过10分。根据今年2月江门卫计局公开征求建立"黑名单"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来"一个计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12分的"医疗机构将进入该名单。预计该"黑名单"制度今年开始全面实行。(3月5日《南方都市报》)曝光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并设立"黑名单"制度,当然是在医疗机构头上加了一层"紧箍咒",更可起到一定的震慑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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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2005,(1):i018-i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高强2005年4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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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2014,(24):I0001-I0001
正一、改革创新,催生卫生执法队伍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03年12月15日挂牌成立,是隶属于合肥市卫生局的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今年6月份机构调整职能划转后,该所主要职能是依法监督管理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全所共71人,其中编办核准编制为59名,专业技术人员42人,占全所人数的80%。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13人,中级职称19人,初级职称10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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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张家港市近年来医疗执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发生特点、存在原因和发展趋势,为下阶段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监管方案。本文采用SPSS18统计软件进行资料整理并进行描述性数据统计分析。结果提示,260起行政处罚案件中医疗机构违法执业案件34起,占13.1%;无证行医案件226起,占86.9%。医疗行业案件分布情况与各镇区的外来人口密度、医疗资源分布情况紧密相联,外来人口所占比重排名靠前的金港、塘桥、杨舍3镇,其非法行医发生率为各镇区中最高。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案件,大部分发生在一级民营医疗机构,反映了部分一级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淡薄,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受利益驱动,出租承包,导致违规低俗宣传广告、超科目诊疗等违规活动发生。本次分析得出结论:从案件来源反映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深度和广度不够及无证行医打击难度不断加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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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6,(11):127-160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法保障和监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现将我省已通过2006年度年检注册的434家律师事务所,4786名律师;127家法律援助中心,326名律师;6家公司律师事务部,25名律师;3家公职律师办公室,29名律师,1家注销的律师事务所予以公告。(排名不分先后,以汉语拼音为序,市州按信息录入顺序)。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和公职、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希望当事人和有关机关查验律师的执业证,未经年检注册,不得违法执业。欢迎社会各界对律师工作进行监督。律师违纪举报电话:(0731)4586074 4586075 441240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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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即在个体行医的场合下,医师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能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便属于非法行医。然而,非个体行医的情形下,医师在无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对此,法律并无相关规定,本文对此类案件所涉医师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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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解某系北京某民营中医门诊部(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院长和北京某中医药研究院(该单位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3月至同年9月间.在明知徐某等人采取组织“医托”欺骗外地来京就诊人员的方式谋取不法利益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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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6):19-19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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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12月7日,北京市某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称北京市海淀区某医院针灸科副主任医师姚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海淀区某大厦六层开设门诊,对外开展针灸诊疗活动。2006年12月14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大厦六层内有一名男性患者正在接受针灸的治疗,现场执业人员姚某取得中医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现场发现装有针灸针的针盒52套,盒上贴有接受针灸人的姓名;诊疗地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监督员现场拍了照片,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