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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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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克先 《法制与社会》2011,(17):249-251
美国法学家凯瑟琳.麦金侬是提出性骚扰概念的第一人,美国是最早对性骚扰司法干预的国家。2005年8月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禁止性骚扰纳入了法律,但对性骚扰并没有界定。各地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禁止性骚扰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北京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本文认为,法律目前只调整对女性的性骚扰是可以理解的,建议对性骚扰的判断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性骚扰应以侵权行为法调整,法律对职场性骚扰问题应有充分的考虑。  相似文献   

2.
2009年5月21日,北京市公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性骚扰"的具体形式:"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而我国最早在地方法规中对性骚扰进行定义的是辽宁省,<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第十九条明文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相似文献   

3.
靳文静 《中国司法》2009,(5):100-103
一、问题由来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一规定说明:性骚扰在我国仅是作为男性对妇女权益侵害的一种违法行为,其立法基础是性别歧视。随着同性性骚扰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被追究民事责任的案例出现,这一法律规则被我国的司法实践所突破。同时,由于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证据适用规则、处罚措施等方面规范的欠缺,使得该规定的效力和可操作性受到公众和法律界人士的质疑,  相似文献   

4.
一、罪数形态之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同时又具有本条第四项列举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使其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依刑法的规定也足以成立犯罪。这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呢?对此刑法理论解释  相似文献   

5.
一年前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增加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条款,曾被乐观地认为是保护妇女权益的“护身符”。然而,修正案实施一年来,全国进入诉讼程序的性骚扰案不足10起。  相似文献   

6.
<正>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既规定了全社会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责任,又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仅就女性“四自”精神与保障妇女权益的关系谈些看法。一、“四自”精神是现代女性必备的心理素质  相似文献   

7.
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说明,《决定》新确立了一个罪名——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该罪名的确立,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重要补充,为  相似文献   

8.
“性骚扰”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为进一步遏制“性骚扰”奠定了基础,但这仅仅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   

9.
2008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某人事经理因“性骚扰”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刑罚。此案是2005年12月1日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性骚扰违背了性权利的自主性,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性骚扰可能成为“性犯罪”的预备行为。国家立法对性骚扰的规制,既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特别对性骚扰的遏制起到警示作用。  相似文献   

10.
性骚扰防治对策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性骚扰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稳定,影响职业发展、造成经济损失,扰乱社会秩序。我国现行法律在不同的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又将性骚扰纳入了法律范畴,但没有关于性骚扰的专门立法;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空泛,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定不周全、不延续。应加强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并在刑法典中增设“性骚扰罪”的有关规定;建立起性骚扰的社会预防和防治机制。  相似文献   

11.
为依法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 第三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1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 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首次将性骚扰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令人鼓舞。但将性骚扰 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从自然到应然还需要更明晰的尺度和更详细的诠释,毕竟,缺乏可操作性的 良法很可能只是“纸上开花”。  相似文献   

1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投收财  相似文献   

14.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3条第1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这一规定其实是对《刑法》第169条规定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的补充和修改。补充修改后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了?许多同志对此持肯定的看法。但笔者却不这样认为。笔者认为,补充修改后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仍须是以营利目的为该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5.
近日,《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经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规定提出,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单位或部门在查清事实后。应当依法对实施骚扰者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6.
<正>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最初制定于1992年,2005年和2018年历经两次修正。本次(2022年)法律修改的幅度较大,属于全面修订,重点关注性骚扰、就业歧视、监督机制不完善、责任制度不健全等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7.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设立了若干刑事规定。即:第六十三条关于假冒他人专利的刑事责任规定和第六十六条关于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新的犯罪,这在我国立法上是第一次。它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理论和实践的一个新发展,同时,也给司法战线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关于假冒专利的犯罪一、罪名问题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行为如何确定罪名,存在三种不同的见解:  相似文献   

18.
目次前言一、性骚扰的法律界定二、两大法系防治性骚扰的立法和实践三、我国的性骚扰现状研究四、我国防治性骚扰的法律对策结束语前言异性相吸本是一件自然的事,但是,如果违背他人的意志,对其做出与性有关的言语、要求或举动,并造成他人的损害,就构成了性骚扰。2001年6月,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女职员童女士向法院起诉,指控她上司对她进行性骚扰,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童女士败诉。这是我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性骚扰案。一审法院副院长坦言:性骚扰在我国是一个法律空白。此后,不断有涉及性骚扰的事件被曝光,如《北京一女博士被导师性骚扰,为维护名誉反丢学位》、《面试要牵手搭肩跳慢四,应职女大  相似文献   

1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已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贿赂的客观要件加以规定,对它进行探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 “利益”的汉语本义是好处(《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57页),一般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两种。收受贿赂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是指受贿人为行贿人所谋取的各种物质利益  相似文献   

20.
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张新宝  高燕竹 《法学家》2006,1(4):65-76
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性骚扰立法迈出的第一步,但对于规制性骚扰显然是不够的,如何构建规制性骚扰的法律体系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基本类型及价值基础.作者认为,性骚扰是一复杂的社会现象,构建全面综合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是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关键.文章对如何构建这一体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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