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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案被告方的辩护律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特发表以下意见:一、正确认定本案的罪名是本案的关键。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这一点上与公诉人并无分歧。问题是,构成何罪。如果构成敲诈勒索罪,则最低刑只是拘役。可见,定什么罪名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轻重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而需要慎重考虑。二、本案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侵害的对象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物,而本案的一万元“罚款”并不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被告人从港客陈某处得来的一万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罚款,因为他去查在的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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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凌某侵占罪一案,经本院侦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凌某确已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被告人凌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的非法财产3万余元,这已是认定的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公司(企业)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案中,凌某的行为均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1.凌某是供销社的职工;2.凌某在主观上存在侵占本企业的财产(属非法财产)的故意;3.凌某实施了侵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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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行为不需要类推定罪□陈如春1995年12月18日下午,湖南省宁乡县星星肠衣厂(系个体企业)老板杨某安排在厂里打工的司机彭杰,采购员李卫东、李福寿及本案被告人陈某四人携带现金6万元去长沙、岳阳等地收购肠衣半成品,现金由彭保管,彭将钱放在汽车驾驶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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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拜读了贵刊1994年第4期王才盛的《制造儿子被绑架假象,敲诈老子该定何罪?》一文后,认为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不应定为诈骗罪,而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一、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不应定为诈骗罪。从表面上来看,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似乎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方法是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3、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但是其客观方面所指的“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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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近来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案中,被告人郭某因陈某(本案受害人)长期拖欠其货款不还,屡经催讨,陈某均避而不见。郭某便让王某、陈某某(均系本案共同被告人)帮忙寻找陈某。后陈某某以做水泥生意为名约出了陈某,郭某、王某等几人也到了约定地点,在陈某就拖欠的债务一言不发,双方在债务清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郭某遂萌发了扣人要钱的念头,一起以索要欠款为目的的非法拘禁案就这样发生了。《刑法》第238条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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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被告人魏某等三人于1999年1月14日晚9时许,在某大酒店舞厅,对曾经因跳舞与之发生争执的被害人张某(女,21岁,无业)采取推搡、打耳光、脚踢的手段强行将其挟持至该酒店301房间,向其勒索财物,先逼其写下:“借陈某现金一万元”的借条一张,并令其立即“付还”,后被告人魏某指使被告人陈某、秦某跟随张某到其宿舍搜得现金700元,3600元的存折一张及张某的身份证。当晚,张某被控制在大酒店301房间,直至次日被告人陈某从银行取得3600元存款后,才将被害人张某放回家。分歧意见对此案定性有四种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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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分析贪污所得款能否以“用以公”的理由从贪污数额中扣除。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由于贪污罪所侵犯的主要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故只要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使公共财产所有权转移,并达到法定数额的贪污行为,就已构成贪污犯罪。贪污得款与否,至多是区分既未遂的标准,并不影响定罪。而将贪污所得款“用于公”这一做法,明显是贪污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置行为。将贪污所得款“用于公”,与用于个人挥霍、用于捐赠他人、用于营利活动等等,都已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故只有犯罪情节上的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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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抽逃出资罪。参照刑法第91条,立法之所以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对待,按公共财产予以保护,其原因在于这部分财产虽然属于私人所有,但当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时,上述单位就有义务保护该财产,如果丢失、损毁,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而,本案中国有仓储公司代为保管的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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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魏××的行为只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付志安,高景峰某县工商银行信贷股股长彭××、副股长魏××违章发放贷款,给国家造成33万元巨额损失一案,笔者认为二被告人只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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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1993年第2期刊登了卓学龙同志《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罪?》一文。在文中,作者对被告林某、胡某身穿工商制服,带着电警棍、催泪剂等工具夜占道路设卡查车劫取财物一案作了较详尽的分析,认为此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为抢劫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凭该文所提供的案件情况来看,似乎对被告人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更为恰当。从定义上来看,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强占公私财物为目的,对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公然将财物夺走的行为。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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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云》1999,(4)
由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人行宁波市分行行长孙茂本(副厅级)受贿一案,经该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已于1月6日下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茂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1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茂本利用担任鄞县副县长,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7150元、美元2.3万元及港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收受宁波金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东营业部原负责人吴彪财物,并为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造成国家财产1.8亿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属受贿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死刑,但根据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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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式的抢劫同敲诈勒索这两种行为,虽然都具有暴力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但是,有其明显的不同。 实现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实现威胁内容的时间,一般是将来,而抢劫罪则是扬言当场付诸实现。例如,被告人陈某听说钟某家藏有一块价值人民币一千元的金表。一天,陈某持跳刀闯进屋,用刀对准钟某的头部,威胁钟某说出放金表的位置,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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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述是一宗房屋买卖纠纷。被告主张其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所有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而笔者认为,原告要求返还房屋即“恢复原状”是一种物的请求权,由于适用“所有权优于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在标的物上存有债权,那么,本案中适用“所有权优干债权”的前提条件缺失。同时,若本案适用“所有权优于债权”,将有违公平原则,将极大地助长拥有财产一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威胁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棠中潘某不能以“所有权优于债权”为由对抗吴某请求返还房屋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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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承包经营中的贪污犯罪往往难以认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把握住其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这一关键.对承包经营中贪污罪的认定除了在犯罪主体上严格按条件掌握以外,还应紧紧把握住财产所有权关系这个犯罪客体.从侵犯的财产所有权性质入手,分析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关系,其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因此,正确把握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对于认定承包经营中非法侵占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有着重大意义.侵犯的财产属于公共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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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离婚财产分割时(从民事案由上来说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利益,以检举、揭发另一方配偶或者其近亲属违法、犯罪事实相要挟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认为,离婚双方的索财主张是否属于权利行使,从而排除敲诈勒索罪,要按照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判断。一、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离婚双方索财主张是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