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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自从中国专利法施行以来,我国对涉及微生物的发明是否授予专利权问题引起了国内外公众极大的关注。这是因为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仅明确规定了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并未象某些国家那样在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的同时并说明该规定对微生物发明不适用,从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专利法既然未将涉及微生物的发明明确排除出可授予专利权的领城,就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微生物发明授予专利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依照我国专利法,不应当对微生物菌种本身授予专利权。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说,微生物既可  相似文献   

2.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即允许公众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无效程序,即使对专利申请全部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也规定了这一程序。这是因为专利审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对于一件专利申请,即使实质审查做得十分认真,仍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确保该专利权是有效的。我国专利法只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则更难以避免。这类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不当的权利,使公众受到了不应有的约束,自应可以通过无效  相似文献   

3.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局按法定程序审查后批准授予的一种独占权。但由于在专利局审查过程中,难以做到绝对严格的审查。所以,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符合专利法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现象。为避免公众受到这些“专利权”的约束,各国专利法都设置了“专利权宣告无效程序”,旨在维护社会利益。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随着专利权无效请求案件的大幅度增长  相似文献   

4.
专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然而,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以及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两个问题:有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而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有的专利申请被批准、授予了专利权,而有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为此,专利法又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这个专门机构负责解决上述问题。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  相似文献   

5.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杨建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授予专利采取形式审查制度,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某一外观设计产品是否真正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只是一种推定,或者说只是推定其具备授予条件。因而被...  相似文献   

6.
同世界各国专利法一样,中国专利法是国内法,也是涉外法。专利法第25条规定,食品、饮料之类不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不能申报专利,这使得一些人为食品、饮料的专利保护“望法兴叹”,大大影响了该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和必要的专利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探讨一下食品、饮料专利保护途径的问题。一、正确理解专利法,积极申报方法专利。大家知道,食品、饮料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及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为了保护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和我国该技术领域的合法权益,参考大多数国家的经验,专利法第25条中规定了对食品、饮料之类不授予专利  相似文献   

7.
出于对实用性以及人道的考虑,很多国家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均不授予专利权。但对物质的第二药用可通过Swiss-type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的形式加以保护。继而出现了一系列以给药/用药特征进行限定的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对于能够对所制备的药品的组成或结构带来实质性影响或者是对制备过程产生限定作用的,具备可专利性。反之,则不宜授予专利权。此外,对那些貌似用途权利要求而实际上是治疗方法的权利要求,应坚持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8.
人用药品,是指为诊断、治疗和预防人体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剂量的物质。关于人用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书籍较少,且它们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其一定的特殊性,有必要就其特殊性作一探讨。我们从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的方面出发,来试图探讨一下人用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一、专利权人用药品的专利与其他技术领域一样,也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一)发明专利权我国85年颁布施行的专利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只是对其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1993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专利法扩大了专利权保护  相似文献   

9.
本文以《欧洲专利公约》为视角,讨论了可专利性的道德例外的立法方式问题。认为,专利法规定可专利性的道德例外不可避免,但立法机构在就此做出规定时应当尽其所能设想并穷尽所有他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因而是不能赋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同时应当区分引起道德问题的原因,对于那些由于对专利技术的公开发表与开发而引起的道德问题,由于其不是因为授予专利权本身引起的,因而不应当由专利法来调整,也不应当由专利管理部门来讨论和决定。  相似文献   

10.
1992年9月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冲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响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并保留了原有的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程序、①现行专利法第41条规定:“自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第48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权的撤销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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