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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8 毫秒
1.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立法上一般被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种区分的意义并不彰显,故应作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考虑其日常生活之必需,不应过分以法定代理人制度、诸如“纯获法律上利益”之模糊定义等加以苛刻限制。在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实施的民事行为中,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其本人而不是其法定代理人。  相似文献   

2.
我国保险法第33条禁止投保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之规定,存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质保护不利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对该禁令予以适当调整或解除,并辅之以特别限制条款,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补救该禁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义务教育的普及,未成年人也频繁地参与民事活动日益。我国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中没有完善的规定,由此民事纠纷而引发的民事案件日益增多。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线为7岁,细化规定行为能力范围,增加有关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条款,赋予追认权。  相似文献   

4.
各国法律和学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对此无论在其概念的外延范围上还是缔约能力上均缺乏应有的规定。文章在结合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法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概念的外延范围和缔约能力进行分析,同时对我国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进行反思,希冀对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制度之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屡有发生,这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我认为,学校与学生是非监护关系,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且为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似文献   

6.
一、未成年人的法律界定及法律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人,依据民法通则第 11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第 11条第 2款又有补充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地讲未成年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由其监护人代为…  相似文献   

7.
试论单位临护人的赔偿责任曾萌芽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或精神状态存在缺陷,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对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其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可能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了设立保护人...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传统大陆法系的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制度,主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并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了宣告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自我决定和正常化理念的深入人心,发达国家都改变了自己的成年人行为能力理论,逐渐回归意思主义。文章主要以英国的意思能力法为参考对象,对比我国的制度不足,从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论述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理论的改革。  相似文献   

9.
我国将成年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划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两个层级的立法例,不仅未体现出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给予应有保护,反而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层级的设置使得该类成年人的人格自由和合法权益往往被该制度本身"所伤"。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可适用主体的范围较窄,不能完全涵盖对意思能力欠缺之人的保护;对该类成年人的确认所采取的宣告特别程序,既未与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衔接达到便捷、顺畅的效果,又未顾及被宣告人的隐私。上述缺陷和不足应在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实践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却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所有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样就在法理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了许多问题,有悖于民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急需通过对合同法的解释和修订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体系”向来为民法学中的疑难问题,《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亦存在较大的争议。未年成人致人损害责任体系的核心在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制度,而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之构建又取决于法律体系所欲实现的内在价值体系。自《民法通则》以降我国法律完全否认了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从而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此种立法模式固然实现了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追求,但是却并未能够兼顾其他现代侵权责任法所追求的价值。法学、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教育学以及经济学等新的研究成果共同指向只有将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按照其年龄予以类型化,也即区分为绝对无责任能力与相对无责任能力,才能够在损害预防、受害人保护、未成年人养成、鼓励父母养育子女等诸多现代民法典之内在价值体系中实现最佳平衡。  相似文献   

12.
The system of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minors has always been a difficult problem in the field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re are also major disputes during the drafting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and civil code. The core of the liability system of the damage caused by minors lies in the system of the tort capacity of minors, which depends on the internal value system that the legal system aims to realize. Since the publication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1986), the Chinese tort law has completely denied the responsibility capacity of minors, so that their guardians should bear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Although this legislation mode has realized the value of fully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victims and minors, it does not take into account the value pursued by other modern tort laws. The new research results in jurisprudence, psychology, anthropology, sociology, pedagogy and economics point out that the capacity of minors should be further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ir age, that is to say, into absolute incapacity and relative incapacity. Only in this way many values pursued by the modern civil law systems can be balanced,such as preventing damage,compensating victims,cultivating minors,and encouraging parents to bear and raise children.  相似文献   

13.
关于未成年人的教养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分别采取了亲权与监护并行以及由监护吸收亲权两种立法模式。应在对亲权和监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及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教养制度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关注大陆法系国家亲权制度的现代发展,借鉴亲权制度现代发展的成果,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保护设立父母照顾制度,与监护制度一起实现未成年人的民法保护。  相似文献   

14.
由于资本信用制度及法律的不健全 ,我国公司并购处于初级阶段。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司并购法律未与国情相联系 ,缺乏操作性 ;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 ,存在法律漏洞 ;在争议管辖上尚无明确规定 ;外资并购法规不完善等问题 ,提出制定统一《公司并购法》 ,完善要约收购制度、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反垄断制度 ,强化民事赔偿制度等建议  相似文献   

15.
中国民法现代化历程中的三个误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清末民初开始的中国民法现代化历程,在确立平等、自由、秩序等现代民法精神,构筑当代民法制度发展基本脉络的同时,尚存有一些遗憾与不足,以下三个历史误区更值得关注:民法现代化初期的民法价值理念,不恰当地追随了西方的“权利社会化”思潮;民法现代化历程始终未能摆脱国家本位主义的阴影;民法制度的创制过度突出了“制定法”地位与“法律移植”的作用。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反思这一百年的民法现代化历程之得失,以期重新展望、描绘更为美妙的民法现代化图景。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原有《公司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有《公司法》进行了大面积的修定,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等。  相似文献   

17.
我国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的修正案。修订后的《公司法》顺应了世界立法潮流,首次明确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对其设置进行了相应规范,从而使实际存在的一人公司受到了有效的法律规制,但其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8.
新公司法的实施为一人公司债权人提供的相对系统、完善的保护制度,但由于一人公司缺乏股东多元化和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使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产生"变异性"的漏洞。同时,高额的注册资本金制度和严格财务审计制度也限制了一人公司的生成,降低了一人公司的制度价值。以公司法人否认制度为手段采取"后端控制",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经营活动等几个阶段对这些漏洞进行修复,实现一人公司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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