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虽均有行政违法性之属性,但各自蕴含的立法目的和运作机制不同,两者的不同体现在社会危害性上质的不同,而非量的不同。二者在侵害法益和主观内容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当行政犯的前提法不明确或行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与刑事法的罪状表述不一致时,判断行政犯罪的成立,应在遵循行政违法性的前提下,由刑法起决定作用。以内幕交易罪为例,该罪要参照的行政法规定不够明确,行政法与刑事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并且规章效力过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仍有一定的漏洞和模糊规定。在解释该罪时,应在符合行政违法属性和刑法目的基础上,扩张理解"非法获取",合理限定主体边界和内幕信息敏感期截止日,以明确该罪主体范围。明示、暗示行为的认定应根据共犯理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
"带头大哥"涉嫌非法经营被逮捕①后对《刑法》225条第4项非法经营行为的弹性条款规定的质疑再次浮现②。非法经营罪不是口袋罪,本罪属于行政犯罪,以行政违法为前提,以刑事违法为落脚点,决定了弹性条款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也必须要求行为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  相似文献   

3.
行政犯具有行政与刑事双重违法性特征,两种违法性之间存在着既依附又独立的关系。行政犯能否构成的判断当然在一定程序上会受制于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解释,但又不完全取决于行政法规。一定情况下,行政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具有自身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4.
由于行政法和刑法之间的交叉融合,行政法规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法规范,可以成为认定犯罪的前提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围绕行政法规在刑事司法中如何适用却存在着不小的意见分歧,而分歧背后反映了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性的理论争议。我们应当立足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从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行政法规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行政法规的修改等三方面在刑事司法中准确适用行政法规。  相似文献   

5.
行政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为有效地惩处行政犯罪,其惩罚机制也有其特殊性。我国目前针对行政犯采用的是一种依附性的立法模式,就是有关于行政犯的基本罪状和法定刑都是在刑法典或刑法单行法规中规定的,只是在处罚罚则中对追究刑事责任做出笼统的宣告式表述,这种模式下激发成文法体制下刑法条文的机械化与行政法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即坚持刑法典总则的原则性指导,在行政法律中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法律规范。这样有关行政犯的规定就可以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的法律,直接依据该法规认定行政犯具体罪行的内容,有利于保持刑法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兼顾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  相似文献   

6.
冯殿美  杜娟 《法学论坛》2006,21(2):105-111
我国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证券市场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犯罪化了,但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关于此罪的规定很少被适用,刑法的预防、威慑和惩罚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这与日益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现实形成鲜明对比。笔者以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刑法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以及刑法、附属刑法、行政法规之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而导致司法操作的困难。本文立足于刑法180条(修正案)的规定,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主体、客观方面、处罚等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聚焦争议点在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都属于刑法打击的犯罪对象,司法解释明显表现出扩大刑法打击的趋势。从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看,应该区别对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商业性人工繁育物种。违法性判断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进行法益侵害性的价值判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传统秩序法益存在“法益性的欠缺”,同时其空白罪状挑战着罪刑法定原则,应结合法益侵害说判断行政违法和刑事不法“质”与“量”的区别。法定犯时代,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代表的环境犯罪,前置法规定具有高度专业性、行政管理色彩,法条具体的适用应考察行为人有无违法性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8.
王唯宁 《法律适用》2011,(5):104-107
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 (一)现代社会法定犯时代的到来 法定犯,也被称为"行政犯",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自然犯是指自然不法行为.行为违法的实质立足于自然生存的、道德的以及公法(即影响所有公民或公众秩序的法律)的准则.法定犯是指法律禁止的不规行为,不规的非难性基础在于法律的禁止行为本身并非传统固有的非道德性,而且...  相似文献   

9.
犯罪是侵犯或威胁法益的行为,法定犯是单纯违反禁止规范的犯罪,是对国家规定的单纯不服从,并没有实质地侵害法益,其在法益侵害性的问题上存在先天不足。没有法益作为判断可罚性的理论支撑和限缩作用,导致其出罪机制不畅以及司法实务中法定犯的日益口袋化。针对法定犯有别于自然犯的这一特性,基于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主要为行政要素,即表达的是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与强调而非刑法自体恶的要素,为弥补法定犯法益性欠缺所导致的法益甄别与限制刑法处罚范围作用的欠缺,宜对法定犯中的形式性与实质性行政要素进行双重限缩解释,以建立法定犯有效的出罪渠道,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张亚平 《法商研究》2023,(5):103-117
持传统观点者认为,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从属于前置行政法,但近年来,法定犯的违法性判断独立于前置行政法的观点日益盛行。“独立性说”既存在诸多理论上的问题,在实践中也难以推行。法定犯的刑法违法性判断从属于前置行政法的立场应当得到坚守,因为刑法违法与行政法违法的本质相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目的和任务相同,刑法保护的法益与前置行政法保护的利益相同。坚守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并不否定刑法与民法违法性关系的相对性,因为刑法与民法的违法性关系不同于刑法与行政法的违法性关系,两者在不同的轨道上并行不悖。在坚守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的基础上,应根据“但书”、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等对法定犯积极出罪。  相似文献   

11.
金融犯罪设置危险犯具有必要性。具体而言,内幕交易罪应为具体危险犯。内幕交易罪的成立及既遂标准亦是一种价值判断,源于社会生活经验对于法益损害可能性的评估。从立法规定内幕交易罪的字面含义来看,既遂与否不以行为人主观目的获利或避损的实现为标准,而以行为人一旦利用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买或卖证券、期货交易的,立法设定的危险出现为标准。然并未否定行为成立犯罪尚未达到既遂,成立中止或未遂的存在空间。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部分美国学者主张允许发行人许可的内幕交易,在我国执法环境中,上述行为大概率将被认定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是否当然地引发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则有待商榷。本文对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法益识别理论进行了反思,主张根据以信义义务为基础的反欺诈理论对内幕交易中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加以甄别。司法机关应当对内幕交易案件进行独立判断,在发行人许可并对特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交易的行为及时予以披露的情形当中,即便在超额收益与行为人所具备信息优势地位间存在可被证明的因果关系,因不存在对发行人和股东的欺诈,仍应考虑非犯罪化处理的可能。借此希望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种有效、稳定且克制的裁判路径,缓解当前由行政机关把握内幕交易"入罪"节奏的实践难题。  相似文献   

13.
关于行政犯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之间的关系,存在量的区别说、质的区别说、质量混合区别说。量的区别说以违法一元论为基础,认为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上没有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违法性的量不同,即刑事违法性=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质的区别说以违法相对论为基础,认为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在规范的保护目的上具有本质区别,因此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就有本质区别。质量混合区别说在我国立法模式下没有存在的空间。我国应该采取质的区别说,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就应把不值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排除掉。对此,主要有三种方法: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对非法定目的犯进行目的性限缩,对兜底条款进行限制适用。  相似文献   

14.
为了规制证券市场上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国的《刑法》和《证券法》对十余种证券犯罪进行了规定。其中《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  相似文献   

15.
内幕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根据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否包含"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的行为.从而引起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有的学者指出.该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1] 有的研究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将此类建议行为作为犯罪论处:[2]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幕人员建议、劝说买入或卖出内幕信息所指证券的行为,是一种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雍易平 《法制与社会》2011,(32):104-105
证券市场是一个充满了财富和机遇的市场,同时,作为"投机"的场所,证券市场也难逃欺诈、通谋和舞弊的侵蚀。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了更加有效地吓止内幕交易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我国法律在内幕交易的民事、行政责任之外,进一步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刑事责任。科学地认定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试从规范和事实两个层面,就内幕交易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7.
一、追诉条件解析 犯罪是而且只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所有犯罪不仅均具有双重违法性.即行政犯罪是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民事犯罪是民事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而且行为民事违法性或者行政违法性的具备是其刑事违法性得以产生的根本前提,行为刑事违法性的产生则是其行政违法性或者民事违法性达到严重程度的当然逻辑结论。  相似文献   

18.
随着刑事立法的演进,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行政犯成为我国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在二元制裁结构不变的框架下,围绕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本质,应当按照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追究原则,在立法层面妥善处理犯罪化与去犯罪化的关系,优先完善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同时,尽可能在规范层面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按照比例原则合理配置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量。在司法层面应当摒弃必罚主义,确立治理导向的司法观,坚持实质犯罪论,对行政犯充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体系中更多综合运用刑罚手段和非刑罚手段处理犯罪,尤其要破解好二元制裁结构下程序出罪后的行政处罚等非刑罚处理措施衔接难题,实现更好犯罪治理。  相似文献   

19.
行政犯的类型与违法性判断的区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犯的类型区分直接影响到违法性判断方法的确立。依据前置行政规范的本质属性的不同,刑法存在前置不法型行政犯和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通常忽视前置程序规范的存在,将其与前置不法规范混为一体,导致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始终依附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继而认为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同样具有从属性。违法性判断仅指的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依据的判断,而并非罪刑规范的最终适用,否则违法性判断将毫无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前置不法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一般违法性的概念和类型,而并非刑事违法性对一般违法性的从属。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不同的是,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独立性,其独立于前置的行政程序规范。刑法可对行政程序的次数、主体、时效及形式等进行独立判断。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在刑法体系中应具有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20.
王华婷 《法制与社会》2012,(13):145-146
行政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占据了极大比例,近年来的刑法修正案中涉及新增或修改的罪名也多为行政犯罪,但其行政、刑事双重违法性必然导致在法律后果上应为行政罚与刑罚有机统一的特性,使得行政犯罪相较于其他普通犯罪具有更繁杂的责任追诉过程,因为行政犯罪双重责任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行政、刑事两种程序的衔接。但实践中,两程序是相对封闭的,往往导致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各行其是,最终难以实现行政犯罪罪责的完全均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