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了检察建议是法律监督的法定方式,使之与抗诉成为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的两种法定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将大大促进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然相关法律规定仍过于原则抽象,不仅给实践带来混淆和困扰,也会弱化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因此要从检察建议的分类适用、程序规则、跟踪问效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及效力构建。  相似文献   

2.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3.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4.
检察建议被民事诉讼法确立为一种正式的法律监督方式,标志着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但定位不够清晰、程序不够完善、强制性不足的问题让检察建议呈现出“软性”特点,检察建议的落实存在难度。可以从检察建议的名称变更、建立制裁性机制、与其他部门形成合力的角度加以改进,以提升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让检察建议变得更为“刚性”,促进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5.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6.
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相对来说,民事检察属于检察监督的薄弱环节,监督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困惑。建议从加强立法、创新机制、提升素能等方面入手,采取符合民事检察监督规律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7.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总体状况并不理想,各种检察监督方式都遭遇到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实际困扰.一般认为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是立法缺乏明确规定,其实不明确的法律可以通过立法得到完善,事实上检法两家之间的非共约性恰恰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对之存而不论的原因.为形成检法之间的共识,有必要从法律监督的视角转向与民事执行程序系统内的执行救济相勾连的视角,探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并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民事执行救济的外在补充.  相似文献   

8.
军内民事检察监督权是对军内民事审判权的监督,同时也是对军内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在军事法院普遍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后,为监督国家法律在军队的正确实施,维护军队的高度稳定与统一,军事检察院应尽快推进军内民事检察监督的实施。目前军事检察院应在维护部队安全稳定和巩固战斗力、充分尊重军内当事人合法处分权、合理配置军事检察资源的原则下确定军内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民事检察监督,从现实情况来看,还应赋予军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  相似文献   

9.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过程中,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作出的错误裁判,建议其自行纠正的法律文书。在民事、行政检察中采用检察建议很有必要,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一种非诉讼的法律形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0.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完善程序设计,建立检法协同工作保障机制,积极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挥其应有效用。  相似文献   

11.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制度正式纳入规范条款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刑事和解无法可依的局面。文章认为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仍有拓展空间,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对检察职权的运用尚需规范和完善。文章结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检察机关的职权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及依检察职权进行的司法处置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监所检察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目前主要通过在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检察室的模式来行使检察监督权。长期以来。这种设置派驻检察室的监督模式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派驻检察人员与监管场所“同化”的问题最为突出,导致监督效果不佳。需要借鉴国家审计监督模式的经验,改目前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模式向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并重的过渡模式,并最终实现巡回检察为主的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13.
民事检察制度是检察制度的一部分,具有诉讼监督的本质特性。因此,民事检察制度与民事诉讼相关原则之间将不可避免地存有一定的矛盾。两者可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共同目标下得以协调。  相似文献   

14.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事司法"非刑罚化"和"轻刑化"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检察官起诉自由裁量权、刑法谦抑性及起诉便宜主义等法学要义。这一制度的确立,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是探索社会管理创新方式的一种体现。文章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产生的背景及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实行模式。  相似文献   

15.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特别在民事检察监督领域修改颇多,完善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给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应构建民事检察息诉和解机制,以科学合理地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利益,创造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6.
民事检察办案规则是民事检察办案工作的行为规范和程序指引,其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在立法上存在不少缺陷,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较多矛盾和空白,因此完善民事检察办案规则具有其必要性.要进一步完善民事检察办案规则的基本原则,健全民事检察办案规则的体系,充实民事检察调查权制度和完善民事检察办案程序.  相似文献   

17.
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为社会提供公正、效率和有质量的法律服务,是我国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共同课题。强化法律监督,提高社会与经济的法律服务水平,关键是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大力倡导人本维权的执法观念,促进检察机关各个法律职能协调均衡发展,推进检察内部体制与管理机制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的专门法律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18.
当前“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当事人的积极性,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欲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将其纳入检察监督的体系中,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案件实行有效监督既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基础。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并从立法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
“检调对接”是检察机关在立足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实践中概括出来的新名词.“检调对接”是“枫桥经验”在检察执法环节的创新和发展,两者在理论和实践意义上都有相互紧密的传承关系.“检调对接”在职能范围和模式选择上有其独自的特点.  相似文献   

20.
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规定有许多新突破,不仅将检察机关的民事再审抗诉情形与法院再审事由进行了统一,而且细化了检察机关再审抗诉和提请抗诉的条件。特别是将“新的证据”作为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再审抗诉程序的情形之一,必将为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带来实体和程序上的种种挑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