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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工生育技术的不断发展与适用范围的扩大,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日益凸现,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引起了人们关于伦理道德的思考。关于我国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确定。本文指出鉴于当前关于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加,亟需我国法律对此进行立法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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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已被广泛运用,而目前我国法律立法相对滞后。本文从一起人工生育子女继承权纠纷案展开,分析了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种类以及由此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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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代生殖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开始应用人工生育技术,给父母子女关系带来新的变化。关于人工生育子女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因人工生育子女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如何确认亲子关系,解决抚养纠纷,须得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笔者仅就人工生育子女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所谓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指一切非通过男女之间自然的性行为而使妇女受孕所生育的子女。为了更好地确认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其父母子女关系,我们首先对人工授精技术加以分类。人工授精技术可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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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类产生以来的相当长时间里,生育子女已成为正常夫妻生活和正常家庭的象征。然而,生殖技术最大特点是以特定的技术取代了人类的自然性交,从而改变了传统的生育概念和亲子关系。使得生育可以通过性活动以外的技术手段实现,生育与婚姻的分离成为可能。随着人工生育技术的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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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 Jing-fang 《河北法学》2012,30(5)
人工生殖技术远不是简单的医学问题,它的应用对人类生育方式、婚姻家庭观念、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自然生育中的夫妻生育权相比,人工生殖技术割裂了生育与性行为、血缘的直接必然联系,夫妻生育权的问题更为复杂和棘手.因此,夫妻双方的书面同意意义重大.夫妻书面同意的,生育权处于契合状态;未有书面同意的,构成对配偶生育权的侵犯,夫妻生育处于冲突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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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育权是指权利人决定并实施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它是从生育权衍生出来的概念,也即生育权。不生育权作为一种自由权,它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不生育。尽管不少国家为增加本国人口而采取鼓励生育的政策,但各国法律都未禁止人们选择不生育。正确认识生育权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障,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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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人工生殖的民法问题研究——兼谈台湾地区人工生殖立法新趋向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死后人工生殖打破知情同意法则,违反人工生殖目的,危及子女最佳利益.未来人工生殖立法应在满足生育自由的同时,尊重人性尊严,关怀后代福祗.建议严禁死后取精,严禁死后人工生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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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婚姻和生育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分离.婚姻和生育的分离要求婚姻权和生育权、婚姻制度和生育制度应当分别立法规定.我国婚姻法应当在禁婚亲、禁婚疾病和法定婚龄方面做出因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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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生育合理控制与使用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孕生育的出现反映了传统伦理与科技发展之间的冲突,并给我国的法律体系带来冲击.为了保障不孕夫妻的生育权,防止代孕生育技术的滥用,国家应当充分认识代孕生育的积极和消极作用,扬长避短,建立有效的机制适度开放代孕生育,对代孕母及委托夫妻的主体资格、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代孕契约的法律规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实现代孕生育的有效控制和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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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初探——兼议未来克隆人技术引起的法律难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除包括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还指经父母双方同意,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包括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母亲等人工生育子女。所谓人工生殖技术,它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授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它与传统的自然生育过程不同,生育与性行为无关,且人工生育的子女可能有两个以上的父母,因此它是对传统父母子女关系的挑战。人工生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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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子女是人类天然的权利,子女也是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但由于先天或后天的生理问题一些夫妇一直饱尝着无法生育子女的痛苦,人工生殖技术的出现给这些人带来了曙光,但引发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对于代孕这个新兴的人工生殖技术各个国家众说纷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对待代孕问题的态度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本文认为目前在我国开放妊娠型代孕是比较符合现实国情和实际需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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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生育技术作为自然生育方式的补充,在给社会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争议.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对代孕持完全禁止的态度,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规制代孕的法律.代孕的产生有其存在和发展的规律,通过分析代孕立法规制模式的选择和立法原则的倡导,旨在对我国的代孕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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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在,失独的家庭越来越多,双独夫妻如果不能生儿育女则会出现两个家庭都面临"无人继承香火"的困境。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不能生育的夫妻可以利用体外受精的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属于他们的孩子。不过,如果是通过第三方代孕生育,则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有着明确法律规定的人类辅助生育行为却也面临情与法的纠结。最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么一个案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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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技术远不是简单的医学问题,它的应用对人类生育方式、婚姻家庭观念、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自然生育中的夫妻生育权相比,人工生殖技术割裂了生育与性行为、血缘的直接必然联系,夫妻生育权的问题更为复杂和棘手。因此,夫妻双方的书面同意意义重大。夫妻书面同意的,生育权处于契合状态;未有书面同意的,构成对配偶生育权的侵犯,夫妻生育处于冲突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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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于非婚生育是否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存在争议,而争议的背后是社会伦理道德、规范解读和理论适用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在行政收费原理下应围绕国家主体以概括量化的数字形式确定范围,避免婚姻状态对费用征收范围界定产生的影响。同时,在规范视角下,法律规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属于强制性义务,但不宜解读为禁止非婚生育行为。婚生与非婚生育本质上同属于生育行为,在同一体系内应当保证费用征收的同一性。因此,必须基于理论和规范的分析,方可界定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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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生育平等权是指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导致不同代的公民生育权的不平等,因而其享有要求国家构建科学合理的保障与救济制度的权利.发生学视角下,代际生育平等权与社会权一样,皆以外在的“剥夺”为发生前提;保障方式上,两者皆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特点,强调国家作为义务和贯彻“物质优先原则”;在权利主体方面,两者也具有相似性,即理论预设上两者的权利主体皆是全体公民,而现实权利主体却是部分公民.代际生育平等权具有社会权属性,是社会权子类型之一,这种界定极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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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将当代农村生育观念与传统生育观念和城市新型生育观念分别进行比较,向读者说明当代农村生育观念的现状以及其新发展,包括生育一或两个子女,最好一儿一女,不需养儿防老等等.本文希望通过描述当代农村的生育观念和生育意愿.使得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适当放宽,以适应农民新的生产生活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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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支持政策是影响女性就业和生育兼容性的关键因素。公共托育服务的普及、托育成本的下降、托育开放时间的延长以及生育假期制度有利于提高女性就业和生育的兼容性。因此,应对托育制度、生育假期和生育津贴制度进行完善,并对贫困生育女性提供托育支持和技能培训,以提高我国女性就业和生育的兼容性,优化“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