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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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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潭综合实验区承载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其开放开发直接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当下,其面临着诸多法制障碍,亟需进行法制松绑。由此,争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平潭开放开发事宜进行授权立法成为了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实践的渴求。同时,授权立法的实现还有待周密的考量。  相似文献   

2.
平潭综合实验区承载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其开放开发直接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当下,其面临着诸多法制障碍,亟需进行法制松绑。由此,争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平潭开放开发事宜进行授权立法成为了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实践的渴求。同时,授权立法的实现还有待周密的考量。  相似文献   

3.
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诉求,对其常规管理机构——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架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实验区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实验区管委会的建构方式有必要从传统的"行政主导式"向"立法保障式"转化。而在"立法保障式"之下,应注意从确立组织之基本原则,健全组织立法体系,完善相关组织立法程序三个方面入手完成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建构。  相似文献   

4.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立法应在立法观念、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创新,这是"先行先试"的应有之义,是平潭特殊角色的内在需求,是地方涉台立法的发展需要。这种创新在现行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下,主要通过对政治制度的正确解读,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充分诠释和对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妥善处理来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5.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需要地方性法律制度的密切跟进,基于经济特区立法经验,在制定针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应注意其特殊性,主要包括如何解决对台经济合作交流问题、华侨文化的利用问题、超越原有经济特区立法问题、与国际法衔接问题,以及如何解决针对平潭的立法与厦门特区原有立法的冲突、衔接问题。认识到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的特殊性,并注重科学的立法观念、技术,方能避免地方性立法中的立法过失问题。  相似文献   

6.
平潭综合实验区,因台而设,为台而兴,赋予国家体制机制创新,全岛开发,先行先试的战略使命,作为特区中的特区,党中央、国务院给予"五个共同""三放""两个窗口"共同家园的政策优势。其战略之高度、其地位之特殊、其使命之重要、其统战之任务有别于全国其他经济特区的政治优势。鉴于平潭特别行政区,本人认为平潭需要进一步精确定位,需要前沿的国际眼光,需要聚焦的顶层设计,更需要创新思维、发展理念。本文站在大中华大时代大外交的视野,在平潭打造国际旅游岛、自由港、自贸区的基础上,从平潭特区、国际形势、和平实践三个方面予以论述,提出打造"世界——平潭和平岛",以和平创意项目推动和平统一发展。  相似文献   

7.
为了积累两岸区域合作的经验,并为未来两岸统一后的融合提供样板,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实行特殊的"五个共同"两岸合作新模式。但是该模式在近几年的具体推进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问题,作为实验区建设主要组织者和推动者的实验区管委会无法适应两岸开展共同管理的需要。为了推动两岸合作的实质性运行,亟需引入法定机构这一新制度,并依其要求对实验区管委会进行相应的改造。  相似文献   

8.
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需要有合法、合理的立法选项工作的推进和保障。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立法项目选择,应遵循法制统一与自主创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构建等级分明、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的地方法立法体系;同时,还需要科学的立法选项机制。  相似文献   

9.
民法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维护主体民事权益的功能,就是因为其拥有一整套完备的民事权益体系,并针对民事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与救济。现如今,处在环境问题以及其带来危机的大背景之下,应将"环境利益"纳入民事立法之中,促使主体利用自然环境的权利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与救济。通过确认环境物权、引入环境人格权,以及对《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的完善,进一步加强环境利益在民事立法中的保护与救济。  相似文献   

10.
立法是对法律所欲规范主体间的"权利资源"和"权力资源"进行制度化的配置.而在立法活动过程中,唯有使各个利益主体能够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地参与博弈,才能使制定出的法律达到各方利益主体间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协调和平衡,此亦凸显出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性.而本文即从民主理论的进路出发,来分析探究西方公众参与立法的历史沿革,以期能为我国当下日益兴起的公众参与立法模式,提供理论层面上的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11.
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就登记主体而言,其为登记主体公示经营身份、确立自身商誉的必要手段,是其维护合法地位、保障正常经营的必要方式;就交易相时人而言,其为保护交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制度,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度保障;就国家而言,其为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和行政管理的基本途径和重要制度,为其履行宏观调控等经济职能的辅助手段.以此为理论尺度,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相关立法在立法形式、立法内容、程序建构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有鉴于此,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宜采统一商事登记立法模式,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立法模式,形式审查立法模式、登记机关责任立法模式及司法监督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2.
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十五年来,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授权,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突出立法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194件具有海南经济特区特点和海南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以立法推动海南的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 一、以立法促开放、促发展,将政策优势转变为法制优势 立法必须体现特区开放的特点,促进开发,推动开放。海南省人  相似文献   

13.
渎职罪主体解释回顾及立法建言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缩小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却暴露出其立法缺陷:1 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冲突;2 刑事法网不严;3 立法不明确、不准确造成实践中的困惑,致使司法机关越权解释。立法机关应适时修改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公务人员"。  相似文献   

14.
刑事立法政策,是指在刑事立法领域中所奉行的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的总和,其构成要素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客体、刑事立法政策主体、刑事立法政策行为、刑事立法政策环境四项。我国现阶段刑事立法政策价值权衡的基本立场,可以概括为"三大一小理念"和"两个至上理念"。刑事立法政策在国家整体刑事政策的整合功能、导向功能与调节功能三者之间必须进行某种功能整合。刑事立法政策能直接指导刑法立法和刑法修正。刑事立法政策的具体内容在基本层面上具有综合指导刑事司法政策的意义,且能间接校正刑事司法和刑法解释的具体活动。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之下,信用监管已成为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然而,当行政机关频频采用"信用"进行监管之时,我们却发现以公权力领域中的正当程序检视该机制,其存在国家立法缺失、规则与信息不公开、评价主体不中立、保障性程序权利设置缺失等问题,亟待通过完善立法、公开监管过程、评价主体保持中立以及完备保障性程序设置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境外对行政立法有着各种命名,但大多认可行政立法的主体为有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对外效力。我国学术界对行政立法曾出现过二分、三分、四分等不同的划分法。《立法法》(2000年)通过之后,国内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将行政立法主要限定在行政法规与规章层面,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行政立法,则还存在一定分歧。为了规范行政立法权,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于具有外部普遍约束力、或者会实质上影响到公众权利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内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应纳入行政立法的范围。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将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下放到了"设区的市"一级人民政府,行政立法的主体随之扩充。在行政立法的内涵与外延尚存有分歧的情况下,有必要重新审视与界定其主体、内容与程序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公民在行政立法中的立法动议既是民主行政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根本需要。但关于公民在行政立法中的立法动议在制度上却不完善,且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错误认识。为充分发挥公民在行政立法中立法动议的作用,应当从动议的主体、动议的范围、动议权的法律救济等方面予以完善。"公民建议稿"是公民在行政立法中进行立法动议的一种新兴的方式。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张大义灭亲,实则与司法正义原则相背离。我国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应当吸取传统法律文化中"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成分,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现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进行立法完善。应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将亲属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与社会上一般人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加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9.
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作出了较完善的立法保护,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仅有笼统性、原则性的规定。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规定,确有必要。立法上,应当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作出不同档位的主体划分,并对"隐私"的范围进行分门别类的界定;在行为构成上要严格符合三要件立法设计;在司法运行上,要完善立法对诉前前置程序的法律确认,为司法能动性的提升提供确切有力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0.
立法的根本要求在于"合宪"。通过运用法社会学方法和制度经济学原理,对立法主体角色及其利益博弈进行判断,有利于形成立法的宪法审查和司法审查机制,建立起立法评估中的试错、预警、清理、矫正、废止、重建体系,最终实现立法评估的社会效能和司法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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