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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人民法院裁决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开展矫正工作的法律手段。一、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1.社区矫正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矫正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对罪犯执行社区矫正时,司法行政机关仅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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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兼与林虹、刘鸿二位同志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执行主体的定位、具体表现、法律来源都存在分歧。导致此种现象的产生是因为我国社区矫正定位过于狭窄,并由此导致在执行主体上有违法之嫌。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问题应该统一认识,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是司法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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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因此,我市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一直致力于构建社区服刑人员无缝对接的社区矫正有效衔接体系,所谓无缝衔接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进行有效的配合、连接,扫除各部门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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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一项较新的工作,依据《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矫正工作主体,要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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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是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着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等问题。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建立由社区矫正官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官制度非常必要。应该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内设置社区矫正官一职,专司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同时,公安机关应该退出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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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组成,在发达国家已得到较普遍实施,在我国进行该项制度的建立实践中,应结合现有的社会本土资源,注意以下几方面因素,即对我国社区概念进行界定,并应明确矫正社区的地域确定原则和国家对社区矫正的主导性,同时应注意矫正方式的实质性,并以立法形式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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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在各级政府机关主要任务里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这是新形势下党和人民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充分说明,在形成社区矫正整体合力的组织协调中,司法行政机关枢纽功能的重要性。如何充分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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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出台,对协调社区矫正试行工作、健全制度与机构、缓和立法缺位的尴尬有所助益。但我国社区矫正总体发展水平较低,仍需加大探索力度,目前,可构建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一体化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刑罚执行权,对罪犯实施必要的监管。社会团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对罪犯的技能培训和教育帮扶。长远而言,应在制度逐渐完善的基础上制定社区矫正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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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制度。监督管理既是社区矫正行刑方式的重要体现,也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之一。社区矫正从试点至今全面试行,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各种监管制度,但在监管理念、内容。及措施方面仍存在偏差和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变革管理观念,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探索可操作性的管理措施,以推动社区矫正的深化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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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以来,社区矫正试点逐步向全国范围扩展,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逐步更换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转而成为配合角色。应当说,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行,必然要求实现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但是,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问题至今未能解决,两高两部的《通知》并未明确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本文以此为题,试探讨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构建及如何加强其执法力度与效果问题,以期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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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体制和机制创新,是社区矫正在探索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使命。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式方法等的总称。近年来,各试点地区根据“两院两部”的《通知》要求,经过实践探索,基本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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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区矫正制度被正式载入我国刑法,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未来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备受关注。作为刑罚的非监禁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始终面临着两大任务:一是保障社区安全;二是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二者的实现都有赖于强有力的矫正手段作为基础,势必应建立起一种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人身的约束保障机制,以确保在社区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矫正的实际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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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法律依据不足状况下面临的相关“瓶颈”问题(一)执法与执行事实上的分离状态弱化了刑罚执行的效力:根据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通知》中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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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 《中国司法》2004,(10):12-12
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全国性规章,必将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确保这项改革依法规范进行。现就《暂行办法》作一解读。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个试点省(市)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