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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惩贪廉政建设的历史渊源 据现有的文字史料记载,我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惩治官吏赃罪的刑事立法可以追溯至夏朝,按夏朝皋陶的法律,官吏犯“昏”“墨”“贼”三种罪的要处以死刑。“贪以败官为墨”,其中的“墨”罪即指官员贪赃枉法的罪。这说明早在三千多年前,中国古代的肃贪廉政建设就开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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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一度有梅河口市“黑市长”、“第六大班子”之称的吉林省通化梅河口市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首犯田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偷税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蒋涛等6人因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4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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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人民群众成了国家的主人,旧的官僚机构不复存在了,旧的官僚主义也跟着而去了;然而,由于余毒还在,影响尚存,新基础上又滋生出了新的官僚主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几十年来我们一贯提倡反对官僚主义,还几度集中时间领导群众开展对官僚主义的斗争;与此同时,又要求国家的各级工作人都要成为“人民公仆”,都要做到“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并树立了许多让人效法的榜样.这既破又立的工作确实做了不少.可时至今天,官僚主义者仍不鲜见;非但不鲜见,反而还因时因地有增无减.何以见得呢?①报刊上对这方面的问题时有披露,②许多文件、报告、讲话、指示都承认这方面的问题;③一般单位和领导在反省工作中的问题时也都少不了“存在官僚主义”“这一条;④据说近几年不正之风所以发生、模行、猖撅,其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官僚主义.看来官僚主义在我们“彻底革命”了几十年的队伍中还很有点普及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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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产生出卖目的的时间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化犯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刑法对本罪除罪事由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同时,基于收买对象是妇女还是儿童的差异,对本罪除罪事由也应作不同理解.被害人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在罪数形态上,收买者同时实施了教唆、帮助拐卖行为的,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在构成本罪转化犯的情况下,行为人又实施了非法拘禁、虐待、强奸等行为的,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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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向读者推荐李庶民先生的一篇杂文,题为《什么叫“可杀可不杀”》,登在6月5日浙江省政协主办的《联谊报》上。李先生我不认识,但这篇文章有助于对法治观念和法治实践的思考,很值得关心法治的人们一看。文章论及,“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并不意味着政策的宽大,“可杀可不杀的要杀”也不说明严打力度的增强;关键不在“可杀可不杀”,而在“该杀不该杀”,而“该杀不该杀”应有法律的界限,“可杀可不杀”则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可杀可不杀”的命题本身就包含了极大的随意性,不是基于某行为主体是否犯了依法该杀之罪,而是取决于对其罪行以外诸多因素的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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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是指在实施某一故意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又实施了一行为或者出现了某一较为严重的结果,而超出了原基本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基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刑法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发生了转化,并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某些刑法条款之所以既被认定为转化犯条款又被认定为法律拟制条款,主要是因为转化犯与法律拟制之间存在转化犯内涵的法律拟制性和转化犯外延的法律拟制性这两个方面的关联性。而这就决定了转化犯与法律拟制的主要差别在于其外延的大小。详言之,转化犯条款中仅包含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拟制类型中将数罪拟制为一罪和将此罪拟制为彼罪的情形,以及对主观方面的法律拟制类型中部分法律拟制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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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江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02,(3)
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我们天津铁路分局今年狠抓干部作风建设的首要课题。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与党的群众路线格格不入、背道而驰,严重影响党群关系,败坏党的形象和威信。近年来,分局各级组织广泛开展了反对“两个主义”的教育活动,着力进行了机关干部作风整顿,压缩会议文件,控制评比表彰,精简报表台帐,加强对干部深入现场问题的考核,有力地促进了干部作风的转变。但我们也看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在部分干部身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为有效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顽症,我们要求对症下药,抓好以下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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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有没有“学问”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一则新闻。 最近,浙江省岱山县审计局原局长李某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刑20年。按说这样的消息已司空见惯,有意思的是,李某有向人请教“贪经”的经历。虽说袁某职位比李某低、权力比李某小,但贪污受贿挪用样样来,作案手段也比李某更老道。为答谢袁某助贪有功,李某给他支付了3万元的“学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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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一定程度上严密了刑事法网,对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升人们交通安全意识意义重大。但是,该罪也存在入罪价值取向不明、构成要件设计粗疏、刑罚配置不合理等诸多不足。只有厘清针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价值取向,将与危险驾驶罪相关的过失危险犯、危险犯、实害犯都列入刑法的视野,从而划清该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刑罚配置的问题才能得到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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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党和改革是目前中国政治上两件特别引人注目的大事,而其中都包含着反对官僚主义。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日,党中央为什么如此重视这个问题呢?这首先是因为执政党的地位很容易使我们的同志沾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我们党在执政前,领导人民革命的对象就是压迫剥削人民的官僚制度,革命队伍本身自然也就特别警惕官僚主义,这是其一。其二,那时形势异常险恶,“尤其是在战争年代里,敌人来了,打不打,走不走?考虑考虑吧,研究研究吧,画画圈吧,那样几个小时后,你不是被俘就是呜呼哀哉。”(胡耀邦:《搞好党风的几个问题》)形势本身就不允许有官僚主义。其三,环境艰难困苦,党只有置身于人民之中,才站得住脚跟;干群只有团结一致,才能战胜强大的敌人。这样,官僚主义的毒菌就难以沾染无产阶级政党的肌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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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违背党纪政纪,行为败露后,“集体领导”称“这是前进中的问题”。某厂领导拍脑袋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厂长振振有词答曰:“这是前进中的问题”。既然是“前进中的问题”,当然就不必追究了。这是一个十分荒谬的逻辑!于是,一些“精明”人,把“前进中的问题”当成筐,只要把问题装进了蓬,便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这个挡箭牌下,一些不执行中央指示和国家政令的行为,以及违背科学规律的官僚主义等等,便可不加追究,甚至变得理直气壮了。我们说“前进中的问题”,是指在改革开放、实现代化过程中发生的新问题,其性质与有令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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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十五届五中全会上,江泽民同志谈到改进工作 作风时,要求全党痛下决心煞住形式主义和官 僚主义两股歪风,并特别指出,官僚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封建社会形成的“官本位”意识,对这种意识,必须狠狠批判和坚决破除。按江泽民同志的要求,破除“官本位”意识,对于改进干部作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保证新世纪各项战略任务的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谓“官本位”,就是“以官为本”,一切为了做官,有了官位,就什么东西都有了,“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这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陈腐意识。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逐步形成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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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后近四十年的经验表明,缺乏监督是造成工作中大大小小的失误的重要根源,也是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弊病得以滋生、发展的温床。不论在什么制度下,看来这是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这个道理,经过十年“文革”就使人看得更清楚起来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在总结过去的历史经验时,就很重视这一点。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写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