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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方法学"解构"运动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构主义思潮渗透到法学研究领域形成蔓延了法学的"解构"运动。西方法学的"解构"运动与其说是语言学、哲学以及文学批评理论的外部刺激,更不如说是法学之内的反思积累的支持的结果。法学的"解构"运动拆卸了宏大法律话语、消解了法学中的"二元对立"观念并在此基础上颠覆了法学的"中心主义"等级观念,大大拓展了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使法学研究出现了多元趋势;但另一方面,解构主义思潮的怀疑主义倾向也给法学研究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具有元批评性质的解构主义法学研究缺乏实践指导性,没有方法论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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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一个重要学术趋势。这一趋势不仅改变了经济学和法学的学科结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产生了大量富有启发意义的学术成果;而且在学术研究和政策设计方面具有拓展视野、彼此启发的丰富内涵。作为与国家治理关系密切的学科,经济学和法学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努力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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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法学的批判价值与局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后现代主义从艺术、哲学、社会理论等领域扩散到法学领域,形成了所谓的后现代法学。它们反对主客体二分法,否认理性个人作为法律主体之存在;反对法律本质主义,否定法律的确定性和普适性;反对法律基础主义,否定法律的客观性和自主性;反对历史进步观,认为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后现代法学的这些批判性观点在其终极指向、发现的问题、思维方式以及学术精神方面具有意义和价值。同时后现代法学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局限性,如它极易导致混乱、言过其实、理论薄弱、缺乏实践性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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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东方主义是欧美社会想象与误读中国法的结果,表现为欧美学者以西方法治标准来理解检验中国法。欧洲法律东方主义影响到美国,导致美国社会与学术界对中国法产生各种偏见与自负。1882年美国排华法案与民国时期美国驻沪法院"治外法权"的存在是美国法律东方主义的体现,是美国法制历史变迁中的阴影部分。美国学者络德睦对美国中国法研究中的传统思维定式进行了反思,指出美国法学学术界对中国法的认知存在很多偏见与自负。后殖民法学理论作为后现代法学理论的分支,依附与从属于美国的主流法学,美国学者反思法律东方主义是为了消除美国法律历史上的阴影,为主流法学的发展提供参鉴。中国法学面临的现实问题与美国有所不同,各自的司法背景也迥异,后殖民法学理论有其学术价值,但吸纳判例教义学体系的精髓才是学习美国法的优先选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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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代的法律思想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法治主义三大思想为基本特色,这三大思想都以权利本位为理论基石;现代的法律思想以团体主义、干涉主义和积极法治三大思想为基本特色,发生了由个人主义权利本位观向团体主义权利本位观的转变;当代的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以生态主义思想为基本特色,拓展了法学的研究视野、权利主体的范围、法律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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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十年前相比,法学研究已经或正在逐渐摆脱传统和习惯所设置的狭小、封闭的学术圈子:一批青年学者渐露头角,他们广阔的视野和锐意进取的学术精神使我们有理由好未来的法学研究寄予厚望,显示不同流派的国外法学著述和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被更多地移译和展示出来,为当代法学研究培植了充足的沃土和养份;法学新学科的研究正在不断的拓宽、拓深,从而为法学研究营造了新的天地和领域;等等。然而,希望与危机并存。如果将法学同哲学、史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相比,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基本的事实,在其他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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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学院治理机制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是一个非常大的研究课题。以中国法学院治理机制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为题,揭示当前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去行政化。具体而言,法学院应当实行行政、学术分际,明确院长的行政职能,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实现学术自治。同时,法学教育的去行政化也要求法学院在招生、专业设置、课程安排等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构建多元化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重视和推动新兴法学学科的发展,并通过各种国际化措施,开拓中国法学教育的视野,促进对外开放。总之,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任重而道远,需要自下而上、从小而大的推动,我们应当注重法学院治理理念和方法的创新,重塑法学教育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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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认识置于法律与文化之间,不仅为法学研究开辟了一片新天地,还使法学研究增添了一种新方法。对法律的文化解释有一个从单一迈向双向的视角转变,这种让法律与文化在对话中相互提升自己的转变呈现出一种包容和多元的方法态势。同时,文化方法的法学运用还表现出它在沟通异质法文化与变革传统法文化方面的方法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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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士与中国近代法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从西方传教士在近代中国从事的创办学校、学术团体、报刊杂志 ,翻译西方法律著作、撰写法律论著等一系列活动以及其成果入手 ,阐述了西方传教士在西方法学传入 ,中国近代法学观、法律制度和原则以及概念术语等的诞生 ,中国近代法学人才的养成等各个方面所起的奠基作用 ,并对传教士的这种作用的特点与历史贡献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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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Kendall 《The Law teacher》2013,47(1):14-28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value of jurisprudence in legal education. It argues that jurisprudence should be mandated at an early stage of the students' law curriculum as the legal ideals that may be imparted through a jurisprudence course cannot be adequately taught in a professional ethics course or through teaching jurisprudential perspectives in doctrinal subjects. Law schools have a special responsibility to get students thinking about what law is, what makes law legitimate, and how law is related to justice, morality, politics and rationality. A mandatory jurisprudence course should be intentionally structured along these them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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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士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3):112-119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作为边缘法学的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地位在事实上得以确立,法言法语渐被纳入学科研究对象。此外,作为现代语言学的分支,语体学已相对成熟,但法学语体问题却少有人问津。这也许与修辞学泰斗王德春教授主张语体种类之一的科学语体"不再细分"有关,也与自古以来"文术多门,各适所好"、"明者弗授,学者弗师"有关。然而,法学语体具有科学语体与政论语体甚至公文语体交叉的特点,可以视为语言分化的结果。法学语体研究滞后对我国法学研究与报刊编辑出版中的语言质量已造成消极影响。法学语体逐渐形成一些典型的语言手段及表达方式,如:词汇上庄重、严谨、文雅;句式完整,但具扩展性;语篇上具连贯性、充分性。我们应当恰当使用带语体色彩的词汇体现法学气派,并且合理使用长句、复合句反映法学风格。灵活运用的多种修辞表达方式充分体现了学术语境的科学理性与思维美感。法学语篇不妨在行文上流光溢彩,活泼多姿。与此同时,要防止不当话语修辞对交际和传播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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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宪政经济学的发展,用税监督的"规则之治"再度引起法学界的关注。然而,对税法学的用税监督权的法理考察仍暂付阙如。针对具有私人物品特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而征收的"专款专用税"反映了直接的成本和收益关系,使纳税人或其代表能够比较每一项活动而不是包含着多种成分预算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形成更为明确的税收契约关系,充分体现协调预期和传递信号的功能,以更有效地稳定纳税人对其所缴纳税款的预期;在政府违约使用税款的时侯,纳税人可以根据违约追责机制,通过司法手段行使其用税监督权,更好地监督政府对相应税款的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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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即将通过的民法典包括一千二百多个条文,采取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是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结果,具有既节约立法成本又方便学习贯彻的优势。从民法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这种体例模式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在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充分贯彻了民法基本科学原理,对全部分则的规定具有统辖作用。解决民法典庞大的规范和制度群之间的体系逻辑问题,指出总则与分则之间分工合作、统辖遵从的逻辑关系,提出以总则编作为民法典整体的思想基础、规则效力基础、法理解读科学性基础,是理解民法典体系的关键,亦有助于澄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规划的特殊背景下,民法典分则一些编章编纂过程中出现的轻视甚至脱离民法典总则编规则的法理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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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ábio Perin Shecaira 《Ratio juris》2015,28(1):15-30
Anglo‐American authors have paid little attention to a subtle distinction that has important jurisprudential implications. It i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sources of law (e.g., statutes, precedents, customs) and the legal norms which can be derived from sources by means of interpretation. The distinction might also be rendered as a threefold one, separating sources of law from legal norms and both of these from that which mediates their relation, namely, methods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This paper intends to state the “source‐norm” distinction clearly and to give examples of jurisprudential insights that are missed, and mistakes that may be made if the distinction is not given its du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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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具有时代特征的环境法学理论创新,促进环境法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发展,福州大学法学院举办了第二届“东南法学论坛”,我国著名的法理学和环境法专家与福州大学法学院百余名教师和研究生,就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能否对主流法理学提出挑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和深入的探讨。此文陈述了本届论坛双方的精彩论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