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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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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小学在校未成年人一半以上的时间脱离家庭的监管并消耗在学校,因而,学校的软硬件设施是否到位、是否合格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中小学在校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对这一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学校保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私权属于隐私权的一种,是特殊未成年人的一项特殊人格权。理论上对该项权利的立法目的、特殊性质、相关责任主体以及救济制度等基本问题的研究存在不足或空白,影响了实践中对该项权利的理解和保护,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私是这项权利的立法目的,也是正确认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关键。该项权利在主体、核心内容等方面与其它隐私权存在差异,权利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司法部门,还包括学校、企业等相关社会成员单位。此外,权利主体请求侵权人履行民事责任以及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也有助于保护该项权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部分冲突,应当理性去看待分析,通过实证的调查研究去判断是否解决这种冲突以及如何解决这种冲突。  相似文献   

3.
陈维环 《法制与社会》2011,(36):277-278
本文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内涵、特点和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并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以及净化文化领域等方面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从而力促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相似文献   

4.
薛艺 《法制与社会》2010,(10):36-37
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游戏也伴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传播而疯狂的滋长,产生了诸多的亿万富豪,也产生了很多迷恋网络的亿万青少年。沉迷于网络,给青少年尚未发育完全的身心带来极其严重的影响。本文将通过考察已有的调查报告,国内外的法学和社会学的文献以及实地的调查走访等途径以及通过比较法、实证法等法律方法的分析,目的是研究我国网络游戏业中对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保护网络游戏中未成年人的利益?徐了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管体制之外,还需要建立多层次的责任机制。通过法律的保护,加之学校、社会、家庭三方面的责任机制的有效运行,网络游戏中来成年人的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正>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简称“青浦区院”)紧密围绕上级要求,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及《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为抓手,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立足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合一”办案模式,创新能动履职,主动探索建设上海市首个未成年人检察保护中心,积极以检察履职融入辖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标志着一个新的科技时代的来临。但因网吧管理不严格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等事件频频发生,人们开始对网络众说纷纭。本文分析了我国网瘾少年的状况,并思考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应从法律、法规的完善,网吧的管理以及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关怀等方面着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遏制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发展态势。学校教育的缺陷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一定影响。如何全面改进学校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无疑是一项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8.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委员们对修订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法律责任明确、未成年人受教育及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救助等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给孩子创造一个温馨的社会氛围,让孩子展露笑脸,《办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9.
刘春  任瑞红 《法制与社会》2013,(35):245-247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断见诸于媒体,在社会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尚不成熟,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性侵害行为不仅仅给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害刻不容缓。作为惩罚犯罪最有力的法律武器——刑法,本应该在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发挥积极作用,但我国目前的刑法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定中存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过窄以及犯罪行为方式规定过少的问题,完善刑法的罪名规定对于打击此类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1.
对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学研究的反思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未成年人法学》一书以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为核心 ,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程序等部门法学中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内容综合成一个新的体系 ,构建了一门新的法律学科———未成年人法学的理论框架。该书在研究了自然法、观念法、制定法以及一些基本法学理论的基础上 ,以“权利与义务转化理论”为基础 ,全面研究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未成年人与学校、未成年人与国家、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未成年人为主体的犯罪、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犯罪、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等法律关系以及具体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采,其合法权益是社会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渠道和途径,这一保护途径主要是通过监护人制度完成的。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部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监护人义务规定不详细、监护人渎职的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等问题,上述问题应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对监护人制度的监管来解决。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的复杂形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和保护责任落实以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检察机关应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从宽严相济、精准帮教、双向保护、综合履职等四个方面,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要求。从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促推专门学校建设、督促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等四个方面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从推进未成年人犯罪诉源治理的高度,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体系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数字化体系。围绕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未成年人检察队伍,强化政治引领、提升专业素能、崇尚担当实干、注重廉洁自律,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4.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早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着重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从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对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以及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等,作了许多规定。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也涉及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中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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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在枝未成年人一半以上的时间脱离家庭的监管井消耗在学校,因而,学枝的软硬件设施是否到位、是否合格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中小学在枝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对这一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学校保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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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蕾  杜学玉 《法制与社会》2011,(30):189-190
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与成年人相比有其独特性,本着保护未成年人为目的,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用特别的诉讼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实行捕、诉、防一体化,有利于主办检察官充分了解案情,也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更专业地完成对未成年人的辅诉工作,更有力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7.
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说,就更是悔恨终生的事了。应该说,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辽宁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教育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抓住一切时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好教育挽救工作,从中积累了不少先进经验和做法。  相似文献   

18.
《法庭内外》2007,(10):55-55
近日,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保护专项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王毅伟,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陈煜来到东城区法院,就该院申请3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保护专项基金问题进行调查磋商,由此启动了东城区首批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保护专项基金。  相似文献   

19.
贺琦 《法制与社会》2011,(18):118-119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突出,数量急剧增加。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有着低龄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从检察司法程序上、实体上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本文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对如何完善审查批捕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20.
未成年人受生理、心理和社会地位的限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缺乏正确的认知和必要的能力。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门政府机构、保护未成年受害人专门制度、未成年人司法权利保障制度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组织制度等,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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