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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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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认为,对马××一案,一审法院在定罪、量刑上都有毛病,但我们也不完全同意二审法院判决的意见。对马犯第一次犯罪,应当定为盗窃罪,一审、二审都没有争论,我们也同意。问题是第二次犯罪,在定罪上有分歧。一审定为盗窃枪支、弹药罪,二审认为仍然只能定为盗窃罪。我们同意二审的意见。因为犯罪者明显的动机、目的是窃取他人财物,虽然客观上造成了“盗窃枪支”的结果,但主观上并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至于马犯的第三次犯罪,即去年十月十六日,马犯竟携带所窃枪支,子弹上膛,去公共场所游串,当场被我公安人员查获,将枪收缴;马犯还出示经其涂改的军人通行证,冒充现役军人,企图欺骗  相似文献   

2.
[案情]2013年1月28日,甲对邻居乙说准备去银行取1万元现金置办年货。当天晚上,乙趁甲出门家中无人之机,潜入甲家欲盗窃甲提取的现金。乙入室后开始寻找,发现柜中有大量黄金首饰,价值5万多元。乙望着金灿灿的金首饰惊恐而激动,遂拿走了全部金首饰,而放弃了继续盗取现金的念头。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争议焦点是,乙盗窃现金的行为应成立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既遂。  相似文献   

3.
当前,涉枪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除利用制式枪支作案外,相当一部分表现为利用非制式枪支(土枪)犯罪(约占40%以上),这里的非制式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支、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新刑法和《枪支管理法》对打击涉枪犯罪都作了严格规定,实践中,对于利用制式枪支犯罪,一般来说,认定较容易,打击也较严厉。但对于非制式枪  相似文献   

4.
准抢劫罪适用加重情节若干问题研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问题的提出  被告人杜某 ,于 1999年 12月 6日 ,伙同另两人潜入金堂县赵镇天乐村二组 ,盗窃村民蒋某、胡某的鸡、鸭 (共盗得 3只鸡 ,2只鸭和 1支枪 )时被失主胡某出门时发现。胡某在住宅内企图捉住杜某时 ,被杜某猛推倒地 ,撞在墙角造成轻微伤。胡某之妻见杜某逃出屋外后 ,高喊“抓贼” ,并追赶。某工厂保卫科工作人员秦某、胡某、谢某等 4人闻讯出厂进行抓捕。被告人杜某用从蒋某家中偷来的枪支进行威吓 ,并用枪打击谢某的头部。秦某等 4人在巡逻民警的努力下将杜某抓获。后经法医鉴定 ,谢某头部属轻伤。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  相似文献   

5.
被告人祝某因与胡某、王某、关某、张某结有私怨而企图抢夺巡逻武警的枪支杀人报复。金某出于哥们义气,不问缘由也同意参加还主动提出了为在杀害武警抢夺枪支后能迅速逃避,应先抢劫一辆出租汽车,杀死司机后并将武譬尸体装入车内焚烧灭迹的方案。祝对此表示同意。随后三个月里,祝、金二人反复研究了具体行动计划。同年七月一日晚,祝、金二人携带匕首、刮刀进入了预定的犯罪现场。当二人正在拦劫出租汽车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夜,又从金某的工具箱中起获了其他凶器和犯罪工具。  相似文献   

6.
我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事实,应定为“犯罪的预备”较妥。不能遽定“犯罪的未遂”。理由是:二被告从多次商议直到发现现场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离开围墙为止的全部行为特征是观察地形,是为直接接触犯罪对象、实现窃取枪枝目的这一本质创造便利条件。根据《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精神,其行为仍位于犯罪实行行为以前的一个单一的预备阶段。与犯罪的着手,即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存有本质区别。因为:二被告犯罪的对象是枪枝。而要窃取的枪枝是在武警驻地的围墙内。加之枪枝本身的特点,在保管上肯定采取特别的控制方法,这样在存放枪枝的地方,客观上就形成了一个明确的控制范围。这个控  相似文献   

7.
贺平凡  时军 《法学》2007,(7):143-147
被告人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不等于为抢劫而使用枪支,使用枪支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抢支或开枪射击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毫无针对性地将枪持在手中则不属于使用枪支,而是携带枪支行为。携带枪支而使用的情况实施抢劫,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被告人非法携带、运输枪支,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理论,应以非法运输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尊重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出发,法院只能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来认定,不宜改变指控罪名认定。  相似文献   

8.
我是大队治保主任,对《刑法》学的不好,我想对《法学杂志》第一期案例分析第三例谈一点粗浅看法。我认为,二审法院对马犯的定罪、处刑还不全面。理由是:一,马犯在盗窃他人财物时,获得军人通行证,并故意涂改;二,在公共场所随身隐藏子弹上膛的枪支,危害公共安全;三,被公安人员查获后,出示经涂改后的军人通行证,冒充现役军人招摇撞骗,企图逃避侦察。我认为,这不能说成是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情节,而是构成了另一种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马犯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五年。  相似文献   

9.
1993年9月30日,对于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来说,是个扬眉吐气的日子——干警们破获了1993年元月21日发生在县境内的特大抢劫杀人案件,挖出了"1·21","0·9"系列抢劫、杀人、盗窃保险柜,盗窃枪支案件的犯罪团伙成员13人。以汪长春、吴起为首的犯罪团伙共作案85起,其中杀人1起,抢劫15起,盗窃枪支弹药11起,撬盗保险柜26起,盗窃汽车9起,其他盗窃案件23起,杀死3人,杀伤12人,盗窃"七七"式手枪、运动汽步枪、防爆枪各一支,各类子弹3000余发及大量警用器材和装备,抢劫、盗窃总价值数百万元。该团伙犯罪气焰嚣张,罪行累累,犯罪矛头直指我政法公安机关。面对如此疯狂,残忍的犯罪团伙,干警在侦破案件,迫捕案犯的224个日日夜夜里,凭着必胜的信念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奏响了一曲惊天地、泣鬼神的正义之歌。  相似文献   

10.
底火击发检验认定枪支发射能力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文 《刑事技术》2005,(1):54-55
历史上 ,物证鉴定领域内枪支检验的对象主要是军用与民用制式枪支 ,并且集中在弹道轨迹、枪与弹同一认定两个方向。而当前与今后 ,随着黑社会犯罪、暴力犯罪增多、经济利益矛盾的尖锐 ,涉枪涉爆犯罪 ,涉及物证检验的非法制作、持有枪支案件 ,除了常见的土铳 ,还有电发射的钢珠枪、改制枪、仿制枪、仿真枪等等。另一方面 ,由于法律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逐步提高 ,要追究涉枪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必须鉴定涉案的“枪”是否法律意义上的枪 ,这也是刑事技术学中枪弹检验专业的新课题。1 统一枪支检验标准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相似文献   

11.
罪名是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概括,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变更。审判实践中,正确地确定罪名,对正确适用法律有重要的意义。从近年来的一些案件看,罪名确定不当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犯罪的某一情节定罪。如李氏兄弟二人,在村外见到外大队的三头牲口,遂合谋偷杀后吃肉和出售。他们将其中的一头骡子杀死,分卸成八块,运到附近的水泥管井内藏匿,后被查获。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犯“残害耕畜罪”。我们认为,二被告人的故意内容是将集体财产以秘密、非法的手段窃为己有,所侵犯的客体是集体财产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2.
如何区别抢夺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在法学界认识不尽一致。分歧的焦点在于,对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方法抢夺枪支、弹药的,是定抢夺枪支、弹药罪,还是定抢劫罪。由高铭宣同志主编的《刑法学》一书认为:“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取得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抢劫罪处理。因为从犯罪的手段上看,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而小符合盗窃、抢夺罪的特征。从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看,以抢劫罪的量刑幅度处罚较合适。如按盗窃,抢夺枪支、  相似文献   

13.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及分析(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2001年度我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379人。其中,14周岁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79人,16周岁至不满18周岁的301人。从犯罪性质看,涉嫌侵犯财产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321人,其中,涉嫌抢劫的226人,涉嫌盗窃的97人,涉嫌伤害的20人,涉嫌强奸的5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24人。2002年1-8月,我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242人,其中,14周岁至不满16周岁的56人,16周岁至不满18周岁的186人。从犯罪性质看,涉嫌抢劫的122人,涉嫌盗窃的50人,涉嫌伤害的21人,涉嫌强奸的9人,涉嫌扰…  相似文献   

14.
行为人自动放弃可能重复实施的侵害,是否是犯罪中止?这是个争论已久的问题。许多人对此认为,不是犯罪中止,理由是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其犯罪结果来出现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而,只能是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援引的案例几乎是一致的:在杀人犯罪中,犯罪分子向被害人开枪射击,第一枪未打中,完全有条件  相似文献   

15.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立  韩光军 《河北法学》2004,22(8):101-107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考察整个犯罪构成的向导,是发现和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基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方面如"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严重后果"等方面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和认定。  相似文献   

16.
<正> 行为人自动放弃可能重复实施的侵害,是否犯罪中止?这是个争论已久的问题。许多人认为,这种情况不是犯罪中止,理由是这种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而,只能是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所引证的案例几乎是一致的,即在杀人犯罪中,犯罪分子向被害人开枪射击,第一枪未打中,完全有条件再开第二枪、第三枪,但他不再继续射击,停止了侵害,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并指出,在此案中,行为人开枪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  相似文献   

17.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专用弹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  相似文献   

18.
一、案情   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龙某某均系某县公安局民警。 1999年 3月 13日晚,蒋、赵、龙 3人根据线报,上路查缉走私车辆,当晚 12时许, 3人拦住一辆出租车,发现租车人栗某某、刘某某携带巨额现金,遂带至本局办公室进行盘问。经盘问,栗、刘 2人均承认携带的巨额现金系盗窃所得(后刘某某乘隙逃跑)。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龙某某见有巨额现金,又系盗窃所得,遂生放走栗某某侵吞赃款的犯意。当晚,三被告人给栗某某少量现金并驾车将其送至本县边界让其逃走。之后几日,三被告人将查扣的巨额赃款全部私分。 二、分歧意见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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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用枪的特点警察带枪的目的。警察是国家的武装治安力量,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必须佩带枪支,主要目的是制止犯罪,震慑不法之徒,保障自身安全。警察带枪的时间长,用枪的时间短。由于工作性质所决定,配发枪支的警察因工作需要,常将枪支随身佩带,但是用枪的机会却很少。据资料介绍,美国警察人均27年用一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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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后将人质送至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能否成立犯罪中止?【案情】2003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艾建龙、魏小强等6人相约在本市一歌舞厅玩时,因怀疑在此跳舞的王恋飞、王恋冰兄弟俩是贼,遂对两人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从歌舞厅带至本市一公园内,采取殴打、威胁等方法逼迫王氏兄弟承认偷了手机等财物。凌晨3时许,艾、魏等人又押着王氏兄弟返回歌舞厅,并伙同被告人胡鹏、杨根黎等人将王氏兄弟押往本市一宾馆223号房,不久被告人罗嗣洪也赶到。在房内,胡鹏等五人持刀将王氏兄弟分开殴打和逼问,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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