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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陈敏商2014年3月25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作出修改: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贵安新区直管区按照贵阳市南明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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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第37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石秀诗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  相似文献   

3.
<正>海府办[2014]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海府[2011]92号)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征收。  相似文献   

4.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5]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标准(一)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其中,主城区Ⅰ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详见附件。  相似文献   

5.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减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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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3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作如下决定:一、调整标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以内的区域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其他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此次调整配套费标准的地域范围见附件。  相似文献   

9.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9〕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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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 3]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龙兴镇、石船镇、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水土镇、复兴镇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在此之前,己向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并已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项目,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每平方米290元)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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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1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作如下决定:一、调整标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600平方公里)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以内的区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主城区和主城区以外都市圈以内地区范围的界定附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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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蒋宏坤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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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市政府就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表明了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今年4月市政府对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从近一个月时间的情况观察看,市场反映平稳。这次调整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考虑了重庆的实际情况。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刚才市建委副主任但小龙作的工作报告和三个区县的经验介绍,都说明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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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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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09]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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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农转非建房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征地农转非住宅安置房建设项目,按50%征收配套费。二、关于小城镇建房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执行。对利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非开发性项目建设的,其配套费按相应标准的50%征收。三、关于缓缴手续的办理为更好的实施渝府发[2001]111号文关于调增配套费标准的规定,缓缴条件的起点额提高到500万元,即应缴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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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宁政规字[201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门前三包管理行为,明确单位和个人门前三包权利和义务,共建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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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蒋宏坤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秩序,改善城市市容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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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宁政规字[201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便民服务亭的规范设施和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和《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便民服务亭是指,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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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婷婷 《公民导刊》2007,(11):24-25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地方立法提供了新的机遇。该立法若能够取得突破。将对推动重庆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起刭很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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