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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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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在南海断续线水域内享有历史性权利是具有充足的国际法依据,但现代海洋法以及国际司法实践的划界趋势是公平合理且淡化历史性因素,因此在法律途径解决南海划界时,我国在南海断续线水域内享有历史性权利的主张未必会得到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庭的认可,但这不意味要放弃该主张。  相似文献   

2.
叶竹盛 《南风窗》2013,(11):48-50
"U型线"里面的海域既不是内水也不是领海,而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性水域,中国对其拥有历史性权利,比如捕鱼权。近年来,在中国南海、东海、黄海海域,纷争不断。除了外交、军事阵线的频繁动作,各国也常常诉诸国际法,最大化海洋和岛屿利益。但就像纷繁复杂的岛争和海洋划界争议一样,各国对国际法的解读和奉守的理念也存在各种歧异。中国在迈向海洋强国的进程中,应该如何理解国际法,尤其是《海洋法公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兴海之鉴     
自奥巴马上台以来,围绕中国的海上冲突有次第起落、总体趋于激化的态势。从2009年的无暇号事件到2012年的黄岩岛风波、钓鱼岛"国有化"博弈,再到今年初的菲律宾告状和当前的巴士海峡悲剧,说明围绕岛礁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水域权利和专属经济区属性的  相似文献   

4.
李因才 《南风窗》2011,(14):82-85
中国要想坚持南海"九段线"内"岛礁、水下资源属我"论,必须在实际占有和有效开发上做文章。从越南总理阮晋勇6月13日签署1979年中越战争以来的首个征兵令,同日越南海军在岘港东部40公里远的海上实施大规模实弹射击演习,到一周后中越第11次海上联合巡逻沿着北部湾300海里分界线进  相似文献   

5.
蒋圣力 《法制博览》2013,(7):49-50,44
我国学者将提单的法律性质定性为物权凭证,并赋予其大陆法系物权理论中的物权性质,不仅是对英美法对提单所作的"Document of Title"的经典表述的误读,更是因为过度关注提单在国际贸易层面的可流通性特点而导致的对提单自身的法律性质和提单所彰显的法律权利的性质的混淆。对提单自身法律性质的研究实则必须专注在海上货物运输层面,由此才能对提单所谓的"物权凭证"的语义作出正确的理解。  相似文献   

6.
断续线是目前南海问题争论的焦点,相关争议国和西方国家的观点逐渐合流,认为中国以历史事实为依据,根据断续线提出对南海岛礁及其附属海域的权利主张,违反了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不仅标志着中国试图以硬实力为依托、改变南海现状,而且预示着中国的外交政策将日趋强硬化和过分自信,因此,必须对中国的崛起加以遏制。较之于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中国对断续线的学界认知和外交应对颇显不足。中国应调整在南海问题上的"模糊战略",全面制定海洋战略,统筹维权与维稳两个目标,为中国的崛起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相似文献   

7.
20世纪30年代,中国国民政府着手对南海划界。1946年12月,国民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接管南海并派军驻守。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后,继续宣称“中华民国”对南海“11条断续国界线”的u型历史性水域拥有主权。此后60余年,台湾当局一直没有放弃南海主权,但其南海政策历经蒋氏父子、李登辉、陈水扁和马英九四个时期,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和调整,这些变化既受其时代背景的影响,也受主政者的主观思想所左右。本文试对1949年以来台湾当局南海政策的演变进行考察,并通过对其相关政策的比较,探讨其历史变化的表现和特征。  相似文献   

8.
乞讨权是否是法定权利,以及它本身的权利性质与权能范围如何,都需要进行分析。相比之外国诸多关于乞讨权的诉讼案件与乞讨立法,"乞讨"一词第一次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出现是在《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部法律虽不是乞讨权的统一性规定,但也为我国如何救助乞讨者规定做出了性质规定。  相似文献   

9.
赵淼 《法制博览》2013,(6):50-52
股权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在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然而对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公司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对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案件如何处理没有统一的判案标准。对于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本文不作探讨,因为权利性质属于纯法理上的问题,而效力问题才是关涉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和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股权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认为现行法下,无论是合同法、公司法抑或是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给股权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给出合理解释,因此有必要重构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为法律的补充或修改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0.
财政法与宪法、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它秉承了宪法的分权精神,相应地承担起了对财政权和财产权作出具体明晰的规定。财政法是实现财政权的"保证书",更是限制财政权的"防火墙";财政法也是产权安全的"保护伞"。它从制度上直接地为国家与市场作出了分工,明确地划定了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的边界,是市场经济之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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